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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案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7 21:07:3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

甲方(发包人):安徽莱伊得光电标饰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法院第一次调解:

①、2013年11月16日中院(法院)王军庭长调解要我司复工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 我司同意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 予支付乙方工程款由园区和中院共同监管)。 ②、2012年8月22日与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和1#、2#、3#、4#、5#厂房承包给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由于乙方对我司持有疑虑,因此王军庭长当庭调解现未完工的1#、2#、3#、4#、5#厂房按原合同继续执行,未动工的办公楼、宿舍楼终止乙方的承包承建。

二、后续工程完工:

①、1#—5#楼厂房、厂区道路、厂区雨污水管道、消防管网、围墙、厂区门房、化粪池。 ②、工期:

2#、3#、4#70天完工(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乙方延迟完工每天按照合同总额1%赔偿甲方的损失)。

1#、5#90天完工(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乙方延迟完工每天按照合同总额1%赔偿甲方的损失)。

三、余下工程款支付

余下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3年2月9日前已付430万,欠我公司电费尽10万和500万由原合同约定的竣工前所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结算执行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九项竣工验收与结算。

四、保证金返还

1#—5#厂房主体封顶返还100万,1#—5#厂房完工后返还50万,即竣工验收前。

五、法院第二次调解:

2013年11月26日中院(法院)王军庭长调解要我司复工前予支付乙方工程款500万元,乙方又提出要求我司承担260万元的停工损失,乙方的无理和无依据的苛刻要求我司难以接受, 乙方单方停工达8个月之久,给我司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作为我司是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了尽快减少损失,迫于无耐我司可适当给予50万元乙方复工前的力所能急的帮助。

我司与合肥京东方、郑州富士康二公司初步约定与2014年节后来我司验厂洽谈合作意向,我司年底入驻新厂区。

六、如不同意以上条件,可执行施工合同中第十一项47条、补充条款中的第十条约定执行。并向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法院提出强行清场。

安徽莱伊得光电标饰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2篇:交通事故调解方案

案例一

事故经过:

2011年8月20日6时40分许,马某驾驶冀A*号公交车沿石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处时与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某发生刮蹭,致刘某受伤。

双方调解意见:

机动车方:只要对方提得合理就赔。

伤者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

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

一、伤者是女性,伤到脸部,其担心会留下疤痕,所以所要精神损失费和整容费;

二、伤者一方称月工资6000元,护理人员月工资上万元,但均开不出相关凭证。

调解方案:

伤者一来到调解室就跟对方司机索要3万元赔偿,但司机称只赔合理的费用。于是我先将事故经过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接着让伤者罗列索赔项目,其列项中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我分析出了此纠纷的争

议点,针对争议的焦点,我先对伤者一方做工作。

首先,对其伤情表示同情与安慰;其次,告知其所要赔偿是合法的权利;最后,告知其赔偿的索要要合理合法、有根有据。解释完以后,伤者很不理解,觉得自己受了伤,还得不到预期的赔偿,甚至觉得,作为调解员,我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让她开具误工、护理证明是为难她。

面对这种情况,我只能反复从情理上给其讲道理,告知其调解员的工作性质、职业标准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终其明白了自己的一部分要求是欠妥的,所以做出了新的调解意见,而对方司机也对我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 协议内容:

一、马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费、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共计4500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给付。

二、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及的其他事宜双方自愿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之日生效。

推荐第3篇:调解方案及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

推荐第4篇: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于XX年3月15日至6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简称“百日会战”)。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XX〕11号)及《巢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巢司字〔XX〕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百日会战”为载体,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为构建平安和县、加快和县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以开展”百日会战”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巩固村(居)调委会,实现镇、村(居)100%建立调委会。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医院建立人

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委会。积极推动县级建立调委会的建立。为加快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步伐,从3月份开始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度统计表》(附件4),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和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

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达到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达到96%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人民调解知识测试、案例分析讨论、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模拟调解庭、现场调解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推荐第5篇: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

托普铁热克镇2014年度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我镇今年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特制定今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调解》宣传贯彻年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为我镇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设目标

城镇镇、各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取得实效,人民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公信力、人民调解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目标全面完成。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 继续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聘请懂法律、有威望、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调解员;建立和完善专兼职调解员制度,多吸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岗位练兵和交流锻炼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考评制度。

(三)调解工作制度化 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培训、考评、统计、文书档案、回访、奖惩、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宣传 要以《人民调解法》宣传贯彻年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镇调委会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宣传报道,总结经验,表彰典型,为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托普铁热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4年2月

推荐第6篇:综治,信,调解方案

综治,信访大调解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基层基础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双流建设”,根据省,市,县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立即照开会议,成立了双流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加强该中心建设,现结合双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县提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要求,通过开展创建“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活动,以强化双流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为平台,不断夯实维稳综治工作基层基础;以创建“六提高,六减少”为工作重点,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打牢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推动“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上台阶、上水平,为促进双流经济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活动,力争实现“六提高、六减少”,即提高调处矛盾纠纷水平,减少群体性事件;提高打击犯罪水平,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高禁毒禁赌禁黄水平,减少“黄赌毒”危害;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减少非正常越级上访;提高网吧治理水平,减少网吧负面影响;提高打击邪教水平,减少邪教活动和涉足邪教人员。通过一系列工作,力争本辖区实现“六无一少”的工作目标,即无赌博、无毒情、无邪教、无群体性事件、无非正常越级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无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案件事故和、严重刑事犯罪和“两抢一盗”案件大幅减少,促使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组织领导,街道决定由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综治办主任赖延利任中心主任,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董秋桐,岐山派出所所长肖振才,岐山法庭庭长曾钦文,岐山工商所副所长肖捷雄,岐山司法所负责人洪劭生任副主任,街道党政办、信访办、街道城管办、街道计生办、街道经发办、街道执法中队、妇联、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会、民政办、街道流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成员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中心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各社区也应相应成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由社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任站长,负责综治的领导任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信息员,归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直接指挥。为确保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以保障资源整合,维护辖区稳定。

四、运作模式

坚持“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综治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由维稳及综治办牵头,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载体,以司法所为基础,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手段,通过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街道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和调处信访及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切实形成大综治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职责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是负责协助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基层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1、贯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处置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2、组织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及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上级部门报告重大社情和难点、热点问题。

3、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调解组织移送上来或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4、组织对社区综治信访维稳站、基层调委会、治保会的管理和指导,不定期地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工作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开展巡逻防范,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6、开展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

7、组织开展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8、开展禁毒工作,组织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9、开展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和特殊人群维权援助工作。

10、组织对治安隐患、乱点的联合整治。

11、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12、开展预防和处理邪教工作。

13、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好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14、综合协调中心以外有关部门,协助中心处理有关事项。

15、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完善调处工作流程。

建立“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落实,形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扇形”调处工作流程。

1、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受理总台,由中心成员、工作人员轮值,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事项,并逐一登记在册,建立工作台帐,做好现场处理和分流办理、督办、结案、归档等工作。

2、总台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后,能当场调解结案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视个案性质分流给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办反馈结果。

3、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个案,属人民调解范畴的,由司法所根据职责规定和工作制度组织调解,并将调解结果按照司法工作流程分别报告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司法所调解未成,由街道综治办主任组织调解;如街道综治办主任调解未成的,由街道综治委组织调解,如街道综治委调解未成的,由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或诉讼,相关机构进行裁中或诉中调解。

(二)完善“五联”工作机制。 一是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防活动,积极推广科技防范手段,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二是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定期不定期组织集中排查矛盾纠纷,对重大矛盾纠纷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矛盾纠纷,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三是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统一调配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组成部门开展矛盾排查、值班备勤等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四是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定期组织排查辖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五是基层平安联合创建。制定平安创建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平安道路、平安市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多种形式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三)建立不稳定因素“三色预警”机制。

对各社区(村)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情况、发生情况、调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分别以“红、黄、绿”三色作标记,建立预警机制。对不稳定因素存在多、发生多、且有迹象显示近期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社区(村),在预警图示中标记为红色;对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但没有迹象显示近期会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的社区(村),在预警图示中标记为黄色;对不稳定因素存在少,近年来基本未出现过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社区(村),在预警图示中标记为绿色。定为红色预警的社区(村),每日必须向中心汇报当日主要情况,“两委”成员外出必须书面报街道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中心备案;定为黄色预警的社区(村),每周向中心汇报一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根据各社区(村)不同颜色的预警标记,采取相应的办法确保实现预警到位、措施到位,力求减少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群众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岗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首先登记备案,再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跟进处理。能自行解决的就自行解决,负责直接答复群众处理结果;需要转交其他部门解决的,就把案件转交给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并跟进督办事情进展,负责把案件处理进度答复群众,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二)情况报告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综治办报告中心工作情况。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形成统一格式的信息或简报,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和通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各类情况。内容包括: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时期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阶段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完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交的具体工作任务的跟进督导情况;针对某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排查出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突发性事件及其他工作信息等。上报的信息要注意整理归档,形成系统规范的报告制度。

(三)分流督办制度:根据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性质和工作流程,日常工作要注意对各种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的分流督办。简单的能直接处理的个案就直接处理情况相对复杂的就把个案分流交办到相关单位落实处理,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跟踪督办直至事情完全解决。对阶段性的重点工作、重大事件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等要进行专项督查,明确专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员、工作方案、解决时限等,落实专人跟进督办。同时,对分流督办的各项工作要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如实反映个案处理进度。

(四)工作例会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决策精神,分析工作形势,部署重要工作事项等。工作例会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记录列入工作中心台帐,严格归档。对各项突发的事件或重大工作不定期召开的会议也需要进行会议记录,不能及时记录的需要事后补充记录,并纳入工作例会制度的档案管理。

(五)检查考核制度:完善综治、维稳、流管工作三级预警机制,强化街道对社区居委领导干部综治、维稳、流管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定完善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任务,实施检查督导和捆绑倒查制度,对成员单位的年度综治工作实绩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并与单位及领导的晋职晋级、奖惩挂钩。

(六)大事记制度:由街道综治办负责,定期对辖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大事、要事进行跟踪记录。

(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综治工作中心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特殊敏感时期组织专题排查,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党工委、办事处。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问题,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工作中心牵头,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调处。

(八)应急处突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等制度,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九)人员培训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中心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十)便民制度:热情接待群众,语言文明,耐心回答;对前来咨询、投诉的群众,无论案件大小,都要认真接待,细致回答,做好笔录和登记,妥善处理,及时结递材料,不得延误处置;积极建立便民措施,开展便民活动,认真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十一)台帐记录制度:综治工作中心要认真按照上级有关台帐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配好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涉及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及时进行归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以“整合资源、服务大局、大胆探索、注重实效”为出发点,全力加强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确保辖区平安稳定。

(二)真抓实干,形成合力。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真正建设成为收集信息民情、调处矛盾纠纷、开展平安建设、加强群防群治、强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扩大法制宣传、强化帮扶教育等的多功能一体化平台,全力促进全街道的平安建设取得明显实效,为岐山改革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创造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宣传栏、标语、有线广播络等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大力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的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群众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真正把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成为服务基层群众的文明窗口、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

推荐第7篇: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3月15日至6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简称“百日会战”),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

推荐第8篇: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于XX年3月15日至6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简称“百日会战”)。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XX〕11号)及《巢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巢司字〔XX〕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百日会战”为载体,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为构建平安和县、加快和县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以开展“百日会战”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巩固村(居)调委会,实现镇、村(居)100%建立调委会。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医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委会。积极推动县级建立调委会的建立。为加快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步伐,从3月份开始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度统计表》(附件4),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和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达到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达到96%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人民调解知识测试、案例分析讨论、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模拟调解庭、现场调解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三)集中调处阶段(4月11日至5月20日)

在集中调处阶段,各司法所,每10天填写上报一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纠纷调处成功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制作成电子文档,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说明请从市局基层科网页“基层数据”栏目上下载),县司法局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司法所矛盾纠纷调处进展情况,并以各地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统计各司法所“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处量、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协议履行率。

在此阶段县局将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强化农村普法工作,做到培训与普法相结合。邀请省司法厅基层处负责人,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司法局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题授课。

(四)网上竞赛阶段(5月21至5月31日)

在集中调处的基础上,县局将开展四级接入网络完善工作调研活动。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司法所扩展带宽,改善网速。同时,将以司法所为单位,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网上答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等预赛活动。为“奥运杯”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网上竞赛活动(以政法专网为平台)做好遴选工作

(五)总结表彰阶段(6月份)

各司法所在6月5日前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将本地“百日会战”总结上报县局。县局将对开展“百日会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以验收结果作为向省申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的主要依据。县司法局将对对“百日会战”的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百日会战”,是学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各项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是大力推动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有效手段。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会战”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今年重要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 “百日会战”平稳有序开展,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司法所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带领本所人员积极参与“百日会战”,做好一线工作。县司法局成立“百日会战”指导小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基层科,负责对“百日会战”的具体指导。

(三)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各司法所要结合示范司法所创建,使示范司法所成为“百日会战”的示范点,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百日会战”不断向纵深发展。县司法局将加强指导,随时了解和掌握司法所“百日会战”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督促解决问题,并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百日会战”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司法所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动员阶段,各司法所和镇调委会等要在办公场所悬挂“迎奥运,促和谐,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宣传横幅,在宣传橱窗中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黑板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百日会战”成效,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员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百日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各司法所要将“百日会战”开展情况及相关照片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县局基层股,此项工作将作为表彰的重要依据。

推荐第9篇:三位一体大调解方案

中共北正乡党委

北正乡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乡开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

实施方案

(2006年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维护全乡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第一要务,构建平安北正乡”为目标,紧紧围绕“重农、强工、活商”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处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委领导,综合部门协调,以人民协调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体系,使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更加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二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恶性群体案件发生,防止恶性民转刑命案的发生,防止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村及部门得到解决。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乡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好人民调解的职责。

一是加强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各村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村调解委员会建设,切实选聘那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德高望重、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千人以下的村建立由2-3人组成的调委会,千人以上的村建立3-5人组成的调委会,并设有专门的调解室,村调委会主任、调解委员实行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列人村财务支出,如果有条件我乡实行财政补贴做到组织、人员、报酬、经费、场所五落实。各企业要普遍建立民调会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地民调组织,鼓

励支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注意发挥群团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落实市、县司法局统一制定的调解规范化管理标准,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管理,建立乡、村人民调解员增训网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加强对重点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减少纠纷的发生和防止矛盾的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纠纷调处工作,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刑事案件和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行政调解制度建设。乡各有关部门、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调解职责,各村一把手为行政调解的责任人。各部门要转变行政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性、权威性强,调解范围广,行政资源多的优势,不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行政调解意识。乡有关部门和各村调解人员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善于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规范行政部门调解工作。有调解职能的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调解制度,具体履行矛盾纠纷调解的职责,调解不成再考虑行政裁决或作出其他处理。

(三)健全和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效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和协调,主要是调解程序、工作制度、协议效力和衔接、配合和协调。只有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和发挥“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

一是健全完善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按照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建立相关制度。当矛盾纠纷在基层发生时,村民调会、治保会首先进行人民调解、登记台帐,记录结果、签定协议,办理时限为15日。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由村民调会拿出调解意见,村委会盖章,村支书签字,并对纠纷当事人回访,签注意见转乡调解中心,由综治办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办理时限为30日。

二是加强“大调节”基层基础建设。我乡建立了“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城建所、民政所等成员组成,乡党委书记人领导小组组长,在综治办设立“大调解中心”乡主管副职人主任,综治办主

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接待、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各村成立调委会、治保会,负责“大调解工作”。建立经常性排查调处机制和群体性事件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大力开展“防激化”活动,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

四、保障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北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有关全局、具有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工作,各村有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真抓实管,务求实效。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乡更好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重大意义。

二是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乡成立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霍爱民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乡长梁君,党委委员马建林担任,成员有派出所长梁志广、微水法庭庭长蒋海金、国土资源局微水所所长吴海兵、综合治理办主任王端端、司法所长范墨平、民政助理员杨育华、城建员高永智。下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乡综治办,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梁君任主任。

三是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体系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和村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四是作好宣传,加强教育。各村要充分运用广播、黑板报、文艺等表演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推进各部门各村积极采用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团结互助”、“友爱和谐”

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功德;大力宣传通过调解圆满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让人们看到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效果。

五是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将“三位一体”大解工作纳入各部门各村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村党委支部书记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治保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大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恶性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推荐第10篇:大调解方案1

(二)简便灵活原则。立案调解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诉

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立案调解从送达方式、调解过程到文书制作都应当贯彻简便灵活原则。

(三)有限原则。把握有限原则,首先是次数有限:立

案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不成的,即移送内勤移交给审判庭;其次是时间有限:“立案之日起15天内”。

三、“立案调解”工作在实践中的实行

我院把立案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使立案调

解得到更好的深入开展,我院明确以下工作:

(一)我院设置一个简便易行的审判模式,在立案庭设

立专门的立案调解室,落实机构、经费和办公场所,选配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任调解法官。

(二)明确立案调解的范围:适用立案调解主要为“法

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下列五类案件不适用立案调解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规范立案调解的程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立案法官应向原告明示,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立案调解。对申请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写《立案调解申请书》。1

第11篇: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

调解志愿者活动方案范例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于XX年3月15日至6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简称“百日会战”)。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XX〕11号)及《巢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巢司字〔XX〕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百日会战”为载体,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为构建平安和县、加快和县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以开展“百日会战”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巩固村(居)调委会,实现镇、村(居)100%建立调委会。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医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委会。积极推动县级建立调委会的建立。为加快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步伐,从3月份开始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度统计表》(附件4),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和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达到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达到96%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人民调解知识测试、案例分析讨论、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模拟调解庭、现场调解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继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制度、程序、文书)要求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对调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调委会的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回访、考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各司法所、镇调委会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电脑配备,尽快更新专网升级,以提高网络应用速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技含量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改进工作手段和方法,及时更新并不断完善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基础信息资料。强化人民调解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百日会战”期间,我局将要举办信息化应用专题培训班,并将培训情况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上报市局基层科。

三、基本原则

1、全体动员。“百日会战”是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大会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动,精心组织,确保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人人参与,人人得到锻炼,人人得到提高。

2、重在基层。开展“百日会战”,要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重点,镇调委会为纽带,充分发挥在基层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着眼长远。要通过“百日会战”,强化人民调解各项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动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长效机制,巩固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

4、注重实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通过“百日会战”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

四、方法步骤

“百日会战”采取实际工作和网上竞赛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至20日)

县局将组织召开“百日会战”动员会议,明确“百日会战”的意义、目标、任务,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学习信息化应用知识,掌握参战技能,提高参战能力。各司法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百日会战”具体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对此项活动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二)纠纷排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10日)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类型、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入档案,落实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间,并着手进行调解。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镇司法所排查登记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4月5日上报县局。

(三)集中调处阶段(4月11日至5月20日)

在集中调处阶段,各司法所,每10天填写上报一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纠纷调处成功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制作成电子文档,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说明请从市局基层科网页“基层数据”栏目上下载),县司法局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司法所矛盾纠纷调处进展情况,并以各地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统计各司法所“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处量、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协议履行率。

在此阶段县局将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强化农村普法工作,做到培训与普法相结合。邀请省司法厅基层处负责人,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司法局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题授课。

(四)网上竞赛阶段(5月21至5月31日)

在集中调处的基础上,县局将开展四级接入网络完善工作调研活动。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司法所扩展带宽,改善网速。同时,将以司法所为单位,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网上答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等预赛活动。为“奥运杯”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网上竞赛活动(以政法专网为平台)做好遴选工作 (五)总结表彰阶段(6月份)

各司法所在6月5日前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将本地“百日会战”总结上报县局。县局将对开展“百日会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以验收结果作为向省申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的主要依据。县司法局将对对“百日会战”的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百日会战”,是学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各项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是大力推动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有效手段。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会战”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今年重要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 “百日会战”平稳有序开展,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司法所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带领本所人员积极参与“百日会战”,做好一线工作。县司法局成立“百日会战”指导小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基层科,负责对“百日会战”的具体指导。

(三)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各司法所要结合示范司法所创建,使示范司法所成为“百日会战”的示范点,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百日会战”不断向纵深发展。县司法局将加强指导,随时了解和掌握司法所“百日会战”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督促解决问题,并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百日会战”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司法所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动员阶段,各司法所和镇调委会等要在办公场所悬挂“迎奥运,促和谐,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宣传横幅,在宣传橱窗中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黑板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百日会战”成效,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员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百日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各司法所要将“百日会战”开展情况及相关照片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县局基层股,此项工作将作为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12篇:(修改后)交通调解方案

关于设立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保险公司:

根据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推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滁公通(2010)6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格局,现决定设立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

一、工作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为: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

二、组织队伍建设

司法局负责指导“调解室”的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县公安局拟定需要参与的相关部门,设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承担“调解室”日常工作。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应由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由该“调解室”选聘。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局会同公安、保险公司共同开展。调解室所需的办公设施由公安机关解决,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经费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解决。

三、工作程序

1、调解室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调解室”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调解室”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3、“调解室”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在30天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未果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室”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专用章。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调解室”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事故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办理。

5、“调解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司法局、公安局要明确相关责任,认真研究实施“调解室”各项工作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调解室”调解工作经验,不断加强“调解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健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全椒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第13篇: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

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

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庭与所联系制度

本院的民

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对口联络制度

1、民一庭负责与本市XXXX处、XX乡、XX乡、XX乡、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2、民二庭负责与本市XX处、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3、XXX法庭负责与XXXXX处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XX矿务局、XX国电集团XXX电厂建立联络负责制;

(四)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

1、开办法律门诊

在本院民一庭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

2、开通法律热线

将本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通告其联系点,树立随呼随应、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五)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为:

1、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

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

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

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及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以上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XX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名单。

XX市人民法院

**年9月1日

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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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司法局强化新时期调解方案讲话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制度,做到乡镇一周一排查,办事处半月一排查,全县一月一排查,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呈报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重点与难点,对排查的矛盾要归口管理,并制定落实好处理方案与调解人员。二是要坚持及时上报纠纷信息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负责各类报表及信息,信访工作的统一登记、统一上报工作。三是要坚持重大矛盾纠纷群众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做到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的要求,增强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四是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负责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制。凡是民间纠纷因调解不及时转化成民转刑案件,或其他信息上报不及时,工作未做到位而引发的群众性械斗和上访事件或引起矛盾激化,所在单位在综治年终考评中均实行一票否决。真正做到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

调解走在矛盾激化前,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相关法制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调委会作用,积极探索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中建立调委会,进一步完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域以及房地产、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消除“空白点”,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二)要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所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基层党委、政府通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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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县委党校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县委党校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为使党校院内综治工作完成得更出色,将矛盾化解于院内,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综治工作的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有关处室及住户代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且将工作正常化。

二、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化

1、由主管综治工作的副校长定期召集院内住户召开矛盾纠纷调解会议。学校年初或年终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总结工作,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由工会主席不定期召集院内住户召开矛盾纠纷调解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位置、重点楼层,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形成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化

1、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

5、受理的矛盾纠纷,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

6、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

第16篇:.5.27学校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玉融中学推进矛盾纠纷

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教育系统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完善学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学校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维护和谐安定为根本,建立健全学校调解工作机制,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毕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形成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四)注重效果原则。增强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纠纷,要提高学校行政调解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组织机构

成立福清玉融中学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俞裕发

副组长:王长敏、徐建金、俞德俊

组 员:吴 晶、陈油明、蔡瑞铮、陈文富、林 芳、王 斌 王习祥、何灼光、陈以生、邹国坚、陈贤龙、俞明兴

四、职责分工

(一)学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调解有关的纠纷。

(二)学校调解小组要分析、化解本学校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纠纷协商调解,履行调解协议、仲裁决定、行政裁决、法院判决。

(三)学校各科室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矛盾纠纷受理、统筹协调和法律指导,对接教育局多元调解工作平台;政教处和总务保卫处负责防范和处置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负责信息发布;教务处负责舆情收集、引导,相关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 1.考试办学招生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办公室等开展调解工作。

2.教师队伍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3.因各类评比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开展调解工作。4.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5.师生伤害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总务保卫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6.食品卫生、文体活动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总务保卫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7.其他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总务保卫处、政教处、教务处开展调解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调解介入。学校矛盾纠纷发生后,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已经仲裁、判决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未出现新情况等不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符合调解条件的,学校调解小组应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或学校调解小组向教育系统调委会申请调解,教育系统调委会会同学校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也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停止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调前准备。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分别向纠纷双方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

3 解前的准备工作,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应主动对接市多元调解工作平台;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

(三)调解过程。学校调解机构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可以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学校调查核实的事实,分清责任,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力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调解终结。矛盾纠纷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学校调解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

4 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档案。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报告教育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系到全面推进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学校和谐安定大局。学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本学校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学校调解小组应根据学校领域矛盾纠纷的情况,聘任专(兼)职调解员。聘任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均可。学校调委会通过开展调解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法制培训等方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落实保障措施。学校要落实调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费,配齐调解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施,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引导。学校调解小组要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

(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学校调解工作小组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对于矛盾纠纷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做到早知道、早处理、早汇报,把校园内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着力优化安全、稳定、和谐的学校环境。

要及时分析、上报矛盾纠纷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市教育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五)做好调解衔接工作。建立完善学校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畅通工作渠道,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学校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工作督查考核。要将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的考核此项工作纳入学校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7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田金仙、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书,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华,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10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10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大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0年10月10日

第18篇:离婚调解

关于罗海燕要求与余志明离婚的诉状报告

原告罗海燕 ,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老开发区。 电话:13975752257

被告余志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章县关溪乡余家村。 电话:15074189158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2006年4月19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一男,取名余博程。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让原、被告婚后生活过得幸福,双方父母出资为原、被告在栗源镇开办了一家家电商行,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原告于2006年12月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身形日益笨拙,而被告却经常夜不归宿,导致生意疏于打理,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了婚外情,另外还因赌博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家电商行由于后期资金周转不灵,欠下原告父母5万3千元货款未付,最终不堪重负,经营的家电商行倒闭,原告被告失去生活来源。2007年底,原告父母体恤原、被告

生活艰难,背负欠债压力过大,同意借2万给被告清还部分外界债务。2009年9月由被告补签了一张7万3千元的借据,作为凭证。2008年5月,被告的婚外情曝光,本来拮据的生活,欠债的压力,现在又遭遇感情的背叛,巨大的打击使原告提出了离婚,但无奈幼儿尚小,正处哺乳阶段,被告家人竭力阻拦,且被告认错态度较好,考虑到家庭破碎对孩子的影响,哺乳期间夫妻亦不能离婚,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多次发现被告对曾经的第三者念念不忘,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于2009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原告父母处求情,并由被告写下了诚心悔改的保证书一份,原告父母考虑到离婚对原告及外孙的损害,在思想上开导原告以大局为重,回归家庭,期盼被告真心悔改,两人能好好生活,离婚再次搁浅。2010年10月,被告出资5万,向原告父母借资1万元,共6万元与被告的叔叔共同购买一台华菱之星前四后八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赣CB1331,每月大概有3-4万元的收益。买车初期,因资金周转问题,以原告的名义在宜章县东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0年8月在宜章县城龙隐奥林匹亚小区购买了一套136平米的电梯房,首付93600元,户名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姓名,2011年3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每月1280元。2011年7月,原告在暑假期间,安排装修新房,原告出资两万元,被告出资一万元用于装修前期的启动资金。但是2011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给一名叫刘兰芳的女性发了多条暧昧短信,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势在必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多次出轨行径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向贵司法所提请诉状,请贵所司法人员对此事合理调解,不胜感激。

相关证件与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原件。

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

3、财产及债务证据:购房合同原件、手机录音、贷款凭证、借据。

4、出轨证据:手机短信、通信详单、照片、保证书。

此致

岩泉镇司法所

起诉人:罗海燕 2011年8月31日

第19篇: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

二、

三、

请仲裁庭依据上述双方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申 请 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20篇:医疗调解

使用说明:

1、用A4纸打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患方)》;

2、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患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3、确认填写患方当事人应当注意:

(1)患者本人未死亡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本人为患方当事人;

(2)患者本人未死亡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为患方当事人;

(3)患者本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亡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患方当事人;亡者生前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患方当事人;

(4)患者本人死亡的,患方当事人为数名的,只填写一名。患方其他当事人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当事人为代理人填写申请书并参加调解。

4、在“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中写明患者或亡者在医方就诊的时间、诊疗经过、发生医疗纠纷的时间、原因以及损害后果;

5、在“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中写明患方认为医方的过错及理由;

6、在“索赔金额”中写明患方认为医方应当赔偿的数额;

7、在“申请人”中,由患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

8、填写申请日期。

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患方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明,例如:挂号、交费凭证等;

患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方开据的患方(亡者)死亡证明复印件;

患方当事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调解方案范文
《调解方案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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