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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新安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再思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王学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称新法)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本次修改的新法修改的幅度较大,体现了很多亮点,在管理理念、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等等方面,都有一些新思路、新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将会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一系列影响,作为高危行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这种环境变化,并做出积极应对。 1.《安全生产法》修改中的要点及含义 1.1更加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1.1.1 新法首次提出安全生产理念,即“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发展,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这一理念,契合了党中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同时具体诠释了“安全第一”的内涵,从而提升了安全生产的地位。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1.2 新法对安全生产的方针也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文本(下文简称原法)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修改文本(下文简称新法)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内在的科学规律,从系统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强调多方面的统筹协调、标本兼治,运用法 1 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个修改, 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也对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1.1.3 新法中,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也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种工作机制,既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又明确了各方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另外,在新法的立法目的中,将原有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从原来仅局限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为安全生产有关各方都应加强的重要工作。

1.2更加突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下文以企业代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这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以往的国务院文件(如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了。

2 除了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外,新法以较大篇幅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 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而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原法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新法增加这部分内容细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了其操作性、针对性。

1.2.2 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2.3 增加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原法在安全生

3 产投入方面只做了其责任主体的规定,新法考虑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经验做法,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如2012年财政部、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安全投入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原则规定,使安全投入的法律要求更加全面,相关部门的规章也有了法律依据。

1.2.4 完善了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首先是对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规模底线进行了修订,由原法的“超过三百人”修改为“超过一百人”,提高了标准;其次,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虽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应当自主决定。但是,安全生产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政府通过规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明确其安全监管职责,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再次,新法增加了关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尽职尽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对机构和人员作出“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中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规定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新法还增加了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纳入安全法中,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5 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出更明确、更全面的要求。值得关注

4 的是,原法中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在新法中增加为七项,增加的一项即是关于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体现了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其次,新法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也作了扩充,明确了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再次,新法增加了对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档案的规定,并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取得实效。

1.2.6 增加了对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原法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等方面对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提出部分规定,新法除了保留原规定外,还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隐患治理手段、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及其通报制度等方面做了更系统、具体的规定。另外,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也规定了报告-处理的程序,以保证及时化解事故风险。

1.2.7 增加了关于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原法中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有所规定,新法在增加“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预案、预案与政府组织制定的有关预案相衔接,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5 1.3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更加丰富、力度更大

1.3.1 新法中明确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其中后三者可以认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督主体。与以往的安全生产机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比较,现行的表述中安全生产监督主体方更加明确、范围也更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者均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增加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三是丰富了社会监督的内容。

1.3.2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计划进行。分类分级监管体现了现代社会政府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今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各行业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类,在同类企业中按照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计划性,也是规范政府监管的必然要求。对于企业而言,上述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更深入、更准确。

1.3.3 新法规定政府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建立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及通报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事关人民

6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方面。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是完善违法企业惩戒机制的基础。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将会对企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督提供了方便。

1.3.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更加规范、公开、严格

1.3.4.1 新法修订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由“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变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依规是指调查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注重实效是指事故调查中既要对事实进行充分、准确地还原,也要注重调查的效率,还要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总结教训,使事故的警示作用发挥到最大。

1.3.4.2 新法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该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是对事故责任企业的一种惩戒手段,并尊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1.3.4.3 新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不能一罚了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彻底、全面地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才是目的。 1.3.4.4 新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原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未作规定,新法将2007年发布

7 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相关内容纳入,并提高了处罚的标准。

1.3.5 新法对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

“法律责任”部分,除了增加事故责任的处罚以外,新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的违法行为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由“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经济处罚标准做了较大幅度提高,原法未规定罚款的,增加了罚款规定;原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改为“并处罚款”;并加大了罚款额度;三是,根据前文增加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 2.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不足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高危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内,建筑业规模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13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约3.9万亿元,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6.8%,建筑业企业的数量近8万家,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致死人数还比较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几年建筑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2700人以上(考虑到事故报告和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这个数字被严重低估)。

导致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现象的因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巨大、作业人员众多等客观因素之外,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主要原因,也是根本原因。不论在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存在

8 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建筑企业而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2.1 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主要表现是: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关注事故对企业和本人带来的影响,不关心事故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对生命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漠视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利。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考核机制。 2.3 安全投入不足。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主动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

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其安全监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定位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是负责排查隐患、纠正违章,甚至只是虚设岗位以应付上级检查。因此,在部门的设置和安全员的配置上,一些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按照法规应该单设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做到独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也严重不足。另外,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缺乏应有的支持,专职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2.5 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而且很多人缺乏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因此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可或

9 缺的工作内容。但是,由于对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或者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是劳务分包企业,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劳务输出地的地方政府),另外,工人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要占用工作时间,工人往往担心可能影响他们的收入),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形同虚设。

2.6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一些企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缺乏计划性、系统性、规范性,因而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岗位不够清晰,不能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全面而深入的检查和排查,而且对检查和排查的结果也不够重视,并缺少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环节。因此,一些工程项目的很多隐患都是屡查屡犯,甚至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

2.7 应急救援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不规范。目前,企业还缺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主动性,应急救援预案不合理、演练不深入等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原因,事故报告中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被瞒报、迟报,责任单位和人员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事故的真实原因也被掩盖,使企业和社会损失了一个宝贵的警示案例。

3. 新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建筑企业对策

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对规范建筑业安全管理,督促建筑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影响。当前,建筑业企业应该首先认识到以下几个主要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1 新法将安全生产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建筑业企业应提高对安全

10 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牵涉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该从敬畏生命的角度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2 新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制手段,企业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新法更加系统,吸纳了相关行政法规的部分内容,并注重了与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衔接,因而提高了可操作性,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这种变化趋势,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主动承担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杜绝违法行为。

3.3 新法增加了安全投入的规定,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安全投入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忽视安全投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尽管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为安全投入的保障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施工企业有理由在新法的支持下,依法依规向建设单位主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合理利用好安全投入。

3.4 新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组织机构设置,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5 新法对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出详细规定,建筑企业应给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准确定位,按照该法和住建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11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内部监管;企业也应建立内部机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6 新法细化了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识到自身法定职责的增加,更加重视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之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该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3.7 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及时消除隐患;注重隐患的整改复查工作;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3.8 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企业和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认识,结合对当前的社会大环境的正确研判,自觉依法依规进行安全事故报告。 4.结束语

总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环境,尽快熟悉并主动应对这一环境变化,是建筑企业都要面对的任务。但无论如何,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脱离不了内在的客观规律,因此企业管理者在了解环境变化的同时,更应该眼睛向内,深刻剖析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诸环节存在的短板,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才是企业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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