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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

(如果本习题的内容与书本及其他资料有矛盾时,以本习题为标准,因为习题中引入了新旅游法的规定,以前的很多规定,已经作废)

一、单选题

1.(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

2.(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这是中国第一家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1927年7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总部设上海。

3.(1931年),中国旅行社开始自建旅馆,开创了我国旅游旅馆的先例。 4.(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北京。 5.(1974)年成立了中国旅行社。

6.(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在我国形成了“国旅”、“中旅”和“青旅”三驾马车。 7.(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8.(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9.(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10.(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11.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12.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13.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4.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5.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6.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7.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设立社)的统一管理,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9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20.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2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23.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2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25.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6.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7.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28.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

29新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9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0.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3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3.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35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36.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37.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38.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39.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40.(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41.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42.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43.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44.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5.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46.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47.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48.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9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50.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1.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52.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53.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54.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55.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57.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58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59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60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6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62.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63.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64.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65.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66.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67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68.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69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70.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1.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72.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73.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

人追偿。

7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75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76.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77.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78.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79.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80.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81.依法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

(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82.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3.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84.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8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86.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相当于150万元)。

87.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88.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89.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90..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二、多选题

1.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2.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度假和导游)等旅游服务,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办服务。

4.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⑴境内旅游;⑵出境旅游;⑶边境旅游;⑷入境旅游;⑸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1)国内旅游业务;(2)入境旅游业务;(3)出境旅游业务。

5.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⑴安排交通服务;⑵安排住宿服务;⑶安排餐饮服务;⑷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⑸导游、领队服务;⑹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

计服务。

6.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⑴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⑵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⑶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⑷其他旅游服务。

7.我国2009年以前,将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与国际旅行社)两大类。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作分类,统称为“旅行社”。

8.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经营年限的不同,其经营范围有所区别,有的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与入境旅游业务,有的旅行社既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与入境旅游业务,又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9.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0.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至少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⑶.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1.外商投资旅行社类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12.旅行社不得安排下列活动:⑴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⑵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⑶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⑷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13.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1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⑵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⑶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5.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⑴垫付旅游接待费用;⑵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⑶其他不合理费用。

16.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17.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18.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⑴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⑵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⑶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⑷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1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⑴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⑵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⑶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⑷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⑸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20.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⑴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⑵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⑶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⑷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⑸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1.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2.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3.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⑴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⑵旅游行程安排;⑶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⑷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⑸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⑺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⑻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⑼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这是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如果不告之,出现问题责任由旅行社承担,如果告知了,出现问题由旅游者承担):⑴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⑵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⑶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⑷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5.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⑴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⑵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⑶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⑷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⑵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⑷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7.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8.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9.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0.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协商:即双方协商解决;⑵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⑶仲裁:根据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是四种纠纷解决途径)

31.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⑴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⑵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说明:

1.关于旅行社的法律责任部分,看复习资料中的表,这个部分要熟悉。 2.上述表述,都是法律规定。

3.本章所列习题为重点部分,分数至少在20分以上。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熟悉。

法规规范复习题

导游职业规范

旅行社管理复习题

导游资格考试旅游法规与时事政治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电信道德法规复习题4

1旅行社制度——导游管理

第一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练习题

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
《导游职业规范复习题4 旅行社管理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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