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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法规常识

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通常称之为法;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②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识;③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律的基本特征: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④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法与政策的区别:①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6、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7、旅游法律行为的两个特点:①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②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

8、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推定、默认。

9、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①行为人要合格;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③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10、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登记、签证、公证。

11、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①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②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③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12、旅游代理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3、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

14、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行为人要有过错;③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④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⑤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旅游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1、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申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

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障金120万元。

3、申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①设立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③企业章程;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经营场所的证明;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说明;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5、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来旅游者,并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6、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7、旅游业务经营规则: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②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③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8、旅行社的基本职责:①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②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④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9、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0、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1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向知道那个的银行交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用于保障旅游者利益的专用款项。

12、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动用质量保障金: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规定个,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13、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队旅游者和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用期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2、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①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②语言能力;③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④有效期限不同。

3、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与区别:①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②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③导游证的领取时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有劳动合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而领队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过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的。

4、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①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③受过刑事处罚的;④被吊销导游证的。

5、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性质不同;领取程序不同。

6、导游人员的权利:①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③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7、导游人员什么时候可以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②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③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8、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③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④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a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b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⑥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⑦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9、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局部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0、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1、扣除10分: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扣除8分:拒绝、逃避检查,或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的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扣除6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扣除4分: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扣除2分: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仪表、着装不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四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表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有限的期限内作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旅游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①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②合同自愿原则;③合同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6、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7、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①协议补充的履行规则;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③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④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⑤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⑥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规则。

8、“连带债权”是指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且债务一经全部履行就归于消灭的债权。“连带债务”是指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上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该责任因一次全部清偿而归于消灭的债务。

9、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1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

13、赔偿损失规则:①等额赔偿规则;②赔偿限制规定;③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④减少损失规则。

14、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15、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第一,及时通知义务;第二,提供证明义务。

第五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1、按照法律规定,申办护照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交验户口簿和其他户籍证明;提交出境申请书。护照由持卡人保存、使用;不得损毁、涂改,严防遗失。遗失护照应向主管部门,在登报申明或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护照有效期为10年。

2、签证的申办:出国旅游应向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他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国家办理。出国旅游前要提前办理签证;办理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3、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使用的护照由公安局或公安局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4、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其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5、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6、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海关、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检查。

7、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8、持有F、L、G、C等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第六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1、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②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③可供人们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画、涂鸦;④乱扔垃圾。

3、五类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5、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6、文物出入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第七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1、旅游交通运输的种类: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交通运输、景区内交通运输。

2、旅游交通运输原则:安全运输原则、及时运输原则、计划运输原则。

3、下列情形民航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力不受影响:①旅客未能出示客票;②客票不符合规定;③客票遗失。

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规定:①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③对部分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国内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6、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①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的,应自乘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可另行补收票款。②持有伪造车票或涂改车票的,除加倍核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并交公安机关处理。③持有低价的车票,越级乘坐票价高的坐席、卧铺或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的,如是未经同意的,则加倍核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④旅客使用减价票,但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条件,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⑤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

7、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8、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1、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的要求:①提高旅游安全认识,加强旅游安全领导,狠抓内部安全管理;②建立安全责任制;③加强对旅游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对为旅游服务的设备严格检查,消除不安隐患;④不断改善旅游治安环境;⑤加强旅游安全法规建设和监督监察工作。

3、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界定:①轻微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②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元者;③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含10万元)元者;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4、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①陪同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②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⑤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5、在旅游安全事故中,如果伤亡人员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步骤: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②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第九章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旅游饭店的星级划分依据:①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③饭店的管理水平;④饭店的服务管理;⑤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向社会公布。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的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情权、c自主选择权、d公平交易权、e求偿权、f结社权、g获得有关知识权、h受尊重权、i监督权。

2、经营者的义务:①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③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④提供商品或服务真是信息的义务;⑤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⑧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3、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5、禁止消费者组织做的事情有:①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营利性服务;②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6、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e向人民法院起诉。

7、在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十一章 旅游投诉法律制度

1、旅游投诉时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2、旅游投诉的特点:①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③投诉人的损害与被投诉人的违约或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投诉所涉及的纠纷应当发生在旅游活动中,双方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⑤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行为。

3、旅游投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旅游合同纠纷中发生争议的旅游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旅游者;二是侵权纠纷中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争议的旅游者。

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时效期限为90日。

5、被投诉人进行书面答复要有针对性,实事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期限内提出。

6、旅游投诉调解应坚持一下两条原则:调解自愿原则;合法调解原则。

第十二章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1、旅游纠纷的特征:法律关系复杂化;诉主主体多元化;诉讼内容广泛化;合同内容简单化。

2、旅游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地位平等原则、依法协商原则、合理合法原则。

3、旅游纠纷调解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调解不是诉讼原则。

4、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

5、旅游纠纷仲裁的原则:①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②先行调解原则;③公平合理原则;④双方自愿原则;⑤依法独立的原则。

6、仲裁制度:申请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仲裁时效制度。

7、诉讼的原则: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坚持独立审判的原则;③坚持使用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④先行调解原则;⑤坚持充分辩论的原则。

8、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章 新时期知道思想和相关政策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科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理解、把握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动力和平衡两种社会运行机制的关系。

4、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①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②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④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⑤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5、怎样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①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②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③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④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转活动。

6、怎样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①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②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④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⑤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⑥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7、怎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③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④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⑦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8、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①增强发展协调性;②扩大社会主义民主;③加强文化建设;④加强发展社会事业;⑤建设生态文明。

第十四章 旅游职业道德规范

1、旅游职业带的的基本要求:①爱祖国、爱人民,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②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③热爱旅游工作、尽职尽责。

2、导游人员的行为规范:①忠于祖国,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②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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