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9: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学习目标: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理解导游人员的含义及分类、导游证的领取条件与程序;了解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

•难点:擅自中止行为、导游的调整旅游线路权、旅行社与导游的连带受处罚

•本章内容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没有导游证的人不是导游,是假导游。

•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服务是代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

(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照导游人员的业务范围分为领队、全陪、地陪、景区(点)导游

2、按导游人员使用的语言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3、按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分为专职导游、业余导游、自由职业导游

•二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 导游证制度

•1 导游证的概念。(正式导游证) •导游证是依法进行中国导游注册,可以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导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颁发。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IC卡式导游证,

•2 领取(正式)导游证的条件 •(1)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3)没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法定的传染性疾病有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③ 过失犯罪除外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④ 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3 申领(正式)导游证的程序

•(1)申请。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持资格证、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局申请办理导游证。地市级以上旅游局。

•(2)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是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局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3)颁发导游证。

•旅游局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

(二)临时导游证的概念、申请领取的条件与程序

•1 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特定语种语言指英语、法语、日语以外的语种)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工作,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注意:领取临时导游证的必备条件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和旅行社需要。没有导游资格证可以领取临时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2 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导游人员资格证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即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也是3年,但导游证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申请换发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 1 计分管理部门

•旅游局是计分管理部门。

•2 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扣除的分数。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按照导游人员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扣减不同分值。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一次扣除10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 有上述行为,扣8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四)、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1 年审管理部门是旅游局 •2 年审的方式、内容、等级

(1)年审的方式与内容。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2)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3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有上述行为,扣除6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有上述行为,扣除4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有上述行为,扣2分

•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可重新上岗。没有通过年审的,经过培训考试和整改后,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计分管理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五)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是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级别是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初级导游员。

三、领队人员管理规定 •法规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

(一)领队人员的概念

•领队人员是指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指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领队是组团社的代表,

(二)领队人员的规定

•1 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2 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3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 填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5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

•6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三)领队的法律责任

•1 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三) 出境旅游组团社的规定

•1 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2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3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4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 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一定条件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条件 (1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3)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二) 导游人员的义务

•1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生活习惯。 •6 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构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执行旅游接待计划过程中,即旅游活动开始后,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前;

•(2) 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如果导游人员不是自作主张,私自停止导游活动,而是经旅行社同意或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停止导游活动,就不是《条例》所称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3)必须是彻底中止。“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

•7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违背游客意愿的小费获取

•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 导游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导游人员违反义务行为及其承担的行政责任

•1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旅行社因导游违法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

•1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该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培训课件: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旅游法规第四章

财经法规第四章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