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审批项目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2、办理程序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市局核准登记,报省司法厅备案。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章程;(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5)核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完成。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变更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2、办理程序
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市局审核办理。
3、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2)申请事项的相关证明;(3)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撤销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2、办理程序
法律服务所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市局审核办理。
3、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2)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3)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年检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2、办理程序
法律服务所提交材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市局审核办理。
3、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登记表》;(2)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3)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承诺时限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操作规程(暂行)》(豫司基函〔2006〕1号)
2、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材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省司法厅领取执业证号、备案
3、申请材料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2)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证(退休人员需要专科法律专业毕业证、(离)退休证)及网上的学历认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实习合格证明;(4)聘用合同;(5)县(区)司法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凭证”;(6)身份证及复印件;(7)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8)县(区)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9)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变更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操作规程(暂行)》(豫司基函〔2006〕1号)
2、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材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审核变更
3、申请材料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换(补)登记表》;(2)变更事项证明材料;(2)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发
1、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操作规程(暂行)》(豫司基函〔2006〕1号)
2、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材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市司法局审核变更
3、申请材料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换(补)证登记表》;(2)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3)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1、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年度注册。
2、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登记表》;(2)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承诺时限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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