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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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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1〕158号

2011年06月21日 发布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内设处室(局)、省辖市和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省局设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议情况等。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会前学法、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并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环境等与工作任 1

务相适应,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得当、措施有力,年度有安排、年底有报告。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重大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作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风险评估、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考核内容

(一) 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 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五)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认真贯彻实施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具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四)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出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备案;

(五)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考核内容

(一)按照法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人员符合法定人数;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议情况考核内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考核单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形式,分值100分。年度考核标准由省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省局中心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考核记录,详细记载日常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报告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

(二)明查、暗访监管情况;

(三)检查行政执法档案;

(四)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五)对有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六)召开相对人座谈会,走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

(七)其他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同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排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反馈、通报,并由人事、监察机构存档备查,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励惩处、干部任免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行为严重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省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06〕1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政策法规

依法行政

目标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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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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