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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部分按原制度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 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市级奖励50元,省级奖励100元,国家级奖励2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2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经举报、查实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经举报、查实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经举报、查实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1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2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1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5-10倍罚款;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1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5—1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2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100—2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5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 以下医疗护理管理奖惩制度为补充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门诊病人三次不能确诊,必须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五十一条 坚持科主任查房制度,不执行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五十二条 医务人员做完检查和治疗不记录,一次扣10元。医生在抢救的情况下下口头医嘱,护士必须执行医嘱,护士不及时执行医嘱扣50元。下口头医嘱事后不补记录者,发现一次扣50元。医生未按规定下口头医嘱,扣50元。

第五十三条 各种医疗文书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不符合要求规定者按我院原《奖惩制度》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院病历在病人出院5天内(遇周

六、日及节假日顺延)完整无缺地送医务科检查归档,迟送1天,每份病历扣5元,3天,每份扣10元,依次类推。

第五十五条 住院病人用药,由病区当班护士领取,不得擅自使用病人自行购买的药品,医院确无此药须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处方或医嘱中一般不得出现“自备”、“自理”字样,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配发。如确属病人或家属要求使用,必须签知情同意书。违者一次扣当事人50元,对出现两次违规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毒、麻、精神类药品,化学试剂、危险品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违者一次视情扣当事人50元。引发事故或发生治安事件者的科室取消当年参与评优资格。

第五十七条 科室发生差错,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视情扣当事人100-200元;

第五十八条 科室发生纠纷,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者,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第五十九条 科室发生差错、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科室领导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理,不参与处理者扣所在科室领导2个月奖金。 第六十条 发生纠纷、差错、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医院有关部门处理,不配合者,赔付费用全额个人承担,并待岗。

第六十一条 引起赔偿的医疗纠纷,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两起严重差错主要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进行1-6个月的待岗培训。

第六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进活动,并视情扣除科室奖金。

第六十四条 医疗质量指标不达标的按如下标准扣款:

1、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一份不合格门诊病历扣经治医生10元;

2、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95%。一张不合格处方,扣处方医生5.00元,

3、住院病历甲级率≥90%。甲级率每下降1%扣科室100元;出现三份丙级病历,当事人待岗并到病案室上班一个月.

4、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50元;

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每下降1%扣50元;

6、各种申请报告书写合格率≥90%,每下降1%扣50元;

7、院内感染率≤10%,漏报率为0。每漏报1例扣50元;

8、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每升0.1%扣50元,出现一例当事人各扣20元;

9、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必须有指示牌,浸泡液及容器定期更换。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0元;

10、一人一针一筒执行率100%,一次未按规定执行扣50元。 第六十五条: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制度。发现一次一项不执行扣50元。 第六十六条:五项护理质量达标(基础护理、特一级护理、护理文件书写、急救物品完好率、常用器械灭菌率)。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00元。

第六十七条 氧气、吸引器、超声雾化吸入器、洗胃机、引流物、引流瓶、胸瓶、注射器、换药碗以及便器等物品的消毒处理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50元。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抽考医护人员“三基”,不合格者每人次扣100元。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扣款均从奖金中扣除。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七十条 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七十一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100元。

第七十二条 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七十三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四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七十九条 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八十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八十一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二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八十三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八十四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十五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八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00—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八十七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臵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八十九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九十一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九十三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四条 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九十五条 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九十六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50元。

第九十七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九十八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九十九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一百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一百零二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条 一百零四条 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一百零六条 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一百零九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医务科 办公室

2008.9

职工奖惩制度

职工奖惩制度

职工奖惩制度

科室对职工劳动纪律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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