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无申请数量限制;
(二)申请项目不可分割成若干小项目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三)使用时间在二年内,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林地的权属凭证及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复印
1 件1份,核原件);
(五)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印刷版)可到省、市林业局或区农林水利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区农林水利局林业科提交申请材料→区农林水利局初审→发给受理回执→现场查验→复核审查资料→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林地批复。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按6元/米;未成林地按4元/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米;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米;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元/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2元/米。(粤价〔2003〕18号;财综〔2002〕73号)。 十
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萝岗区青年路17号南塔三楼,电话:82111834。 2
2
2
2
2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