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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国家;2.国家机关;3.企业等法人;4.非法人经济组织;

5.个体工商户;6.农村承包经营户;7.公民;8.外国经营者。

二、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转让其股权?P2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1计。

六、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一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承担无限责任.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合伙企业退伙的法律形态

(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八、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多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等级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九、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答案1.区别: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答案2.区别在于:

1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十、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P106

(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出资

十一、试析采用假冒伙仿冒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P19

4(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其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十二、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和“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付给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2、商业贿赂与折扣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商业贿赂与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票据的特征、种类、作用P27

3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5)票据是一种可流通证券(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种类:(1)汇票(2)本票(3)支票

作用:(1)支付手段(2)信用手段(3)结算作用(4)融资手段

十四、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P35

5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种类:(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十五、专利的强制许可(情况)P3

42概念: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情况:(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胃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十六、产品质量应符合那些要求P369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十七、消费者的权利P38

2(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受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十八、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P386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合同的内容P406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7) (8) (9)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要约 (名解)条件P410

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者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十一、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概念P42

5概念:不安抗辩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原因已经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给付能力的,可以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条件:(1)由同一有效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而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尚未到来

(3)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并且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对上述情况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

(4)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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