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经济法复习小册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

名词解释

1、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构成要件:

1、产品低于正常价格销售;

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

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其措施包括: 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3、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能够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

4、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其措施包括:临时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5、地区垄断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6、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7、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8、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9、不正当低价销售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0、普通(无限)合伙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伙协议,互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11、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2、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单方性、主导性、主动性、,其属于政府的交易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

简答、案例:

一、有限合伙和无限和获得区别:

1、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设立条件不同:普通合伙中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并注明普通和伙得字样;有限合伙中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应注明有限合伙得字样。

3、出资的转让不同: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让其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有 限 合 伙 人可 以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转 让 其 财 产 份 额。

4、事务执行不同:普通合伙中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被委托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入伙不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退货不同:普通合伙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区别

源拓海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1) 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 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在独特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属于国内法的体系,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 在作用方面,经济发与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

(1)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2)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比较注重维护自

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而调整方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1) 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方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 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4) 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

(1)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

(2)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它

行政主体。

(3)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张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

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4)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实行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的调整方法。行政法实行奖励和行政制裁的调整方法。

三、经济法的法域

我国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采用对象论:即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调整服从关系的法称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称为私法。

我们认为理解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 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

(2) 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律。

(3) 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

四、反垄断法两种豁免情形

垄断行为种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 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 为了提高铲平质量、降低陈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风分工的。

(3) 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经营能力的。

(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

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

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着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于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监事会不履行其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3、董事会的职权:(1)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六、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示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循本法。

(2)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八、经营者的义务

守法义务、接受监督义务、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售后服务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九、经营者承担责任方式的

1、侵犯人生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受害者因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2、侵犯财产权的承担方式: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三包责任、退回货款支付款及利息;

4、欺诈责任的承担方式:加倍赔偿损失;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消法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体:

1、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查(违约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企业合并、分立的赔偿:消费者在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和发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了解)

3、使用它人营业执照的损害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

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了解)

4、展销、租赁、柜台经营 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利用虚假广告经营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运输者、仓储者的最终责任:不是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而是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仓储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害的,

运输者、仓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必须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销售者、生产者赔偿后可找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十一、税收争议的解决;(纳税争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复*诉)

(2)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复可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

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形时,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定。

相同点:二者的实施都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实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都不在两种措施的实施范围之内。

区别:(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2)二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是责令现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断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是责令现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断后(责令限期缴纳中的限期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中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中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3)二者的执行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并责令限期届满后实施的。(4)二者的执行金额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强制执行措施是以应纳税款与滞纳金一并执行。(5)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仅是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的所有权;强制执行措施则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得抵缴税款,直接剥夺了纳税人财产的所有权。 十

三、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调查;(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们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

四、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关;主观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职权;客观方面:对竞争造成了实质

性的限制和损害,导致竞争有效性不足。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银监会的职责

1、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权;

2、银行业经融机构的审批权;

3、董事及其高层任职资格的审查权;

4、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权;

5、宏观管理权;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复习范围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重点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复习总结

经济法复习总结

经济法复习小册
《经济法复习小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