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美术馆
关于“广州美术学院老艺术家作品展”
的暂行办法和规则(草案)
2003年12月第一次制定 2009年2月第七次修制
第一部分 展览工作总则等
一、展览工作总则
广州美术学院老艺术家作品展系列活动是经学院领导决定,由美术馆与科研处共同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的一个长效工作。
二、展览宗旨和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的学科建设,使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能深入开展。
三、展览工作的分工与合作
美术馆具体负责落实在美术馆举办展览的一系列相关工作,如布撤展、海报设计、开幕式及研讨会会场布置等;
科研处负责落实出版画册、组织召开研讨会、开幕式的参加人员及展览的经费等。
四、展览排期与展览时间安排
老艺术家作品展览是一个长期持续的系列活动,故美术馆根据全年展出计划的比例,每年拟安排3-4个老艺术家作品展(包括“捐赠展”和“回顾展” ),原则上保证上半年安排1个展览,下半年安排2个展览(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申请人须知等
一、申请参展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凡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0年以上,现为我院离、退休教师,年龄在60岁以上者均可申请参加展览。
二、根据学院规定,每位离退休教师只可免费1次使用学院美术馆1个展厅,展览时间为10至20天(含布撤展时间)。如需增加展厅、延长展期等,则需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同时交美术馆和科研处商议后酌情办理,必要时再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展览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广州美术学院”。若有其他单位主办,在排序上必须以“广州美术学院”为首。展览承办单位只能是“广州美术学院美术馆”,其他单位只能参与协作,不能介入承办。
第三部分 申办展览的程序等
一、由展览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展览申办表》,同时按表格要求附展览品相关资料和个人简历,交美术馆展览部存档。
二、美术馆主要按参展申请表递交时间的先后安排展览。展览及展期确认后、美术馆将提前一个月发出“展览通知书”,随后与参展人员具体商量展览相关事宜。
三、展览的时间分别在上学期(3月15日 - 5月10日),下学期(9月1日-12月10日)之间安排。(其余时间为学院毕业展和寒、暑假期。)
四、美术馆将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向学院老干科发送“展览申报通知”和“展览申办表”,并将其长期挂在学院校园网上,供学院老艺术家自行下载使用。
五、美术馆接受申报时间为一个月。过期亦可申报,但不能保证本年度安排展览时间。
第四部分 展厅使用及展览的相关工作等
一、美术馆除免费提供1个展厅外,另免费提供大堂和报告厅给每位参展人员使用1天。
二、美术馆不承诺和保证每个展览都是在一楼展厅展出,但会考虑老艺术家的实际情况,尽量安排在出入方便的一楼展厅,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在一楼展厅展出时,务必请老艺术家谅解,因为美术馆还承担其它的展览工作。
三、每次展览海报、请柬(600份)、展览标签、开幕式背景板等印制费由美术馆负责,超出部分由老艺术家负责。
四、展览海报、请柬、标签、开幕式背景板等,由美术馆负责设计、印制,如本人有特殊设计要求,可事先向美术馆提出,共同参与设计工作。
五、由美术馆负责提供展讯给一家报社或杂志社发出,不收展览宣传费。其余各类报道宣传由撰写者负责,文责自负。
第五部分 注意事项等
一、展览如需学院和有关部门支持,请申请人与科研处联系。
二、凡需印制画册、作品集者,请直接与学院科研处联系办理。
三、凡捐赠作品者,有关举行捐赠仪式和发放奖金数额等事宜由科研处负责办理。美术馆负责颁发“作品收藏证”。
四、展览是否举办开幕式由艺术家本人决定,并在“展览申办表”中注明。原则上美术馆不组织举办开幕式。如需举办则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美术馆再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工作。
五、展览是否举办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由艺术家本人决定,并在“展览申办表”中注明。原则上美术馆不负责组织举行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如需举办则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组织人员并主持。或由老艺术家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安排,美术馆再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工作。
以上规则自2009年2月开始执行。
广州美术学院美术馆
20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