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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研管理系列文件

(十)

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及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成高层次的科技研发、孵化、转化平台,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多出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能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科研机构。基本组织形式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室。

第四条

研究所,一般是校级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学校布置的有关重大科研项目,以科研促进教学和学科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专业建设与发展。研究所可独立设置,其人员可采用专职或兼职聘用方式。

第五条

研究中心,是跨行业、校际或校内跨部门的协作型、联合科研开发机构,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主,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为手段,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研究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学校影响,增加学校创收;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其人员主要采取兼职聘用方式。

第六条

研究室,一般是院(系)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较为单一,依托校内教学单位管理;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较多的研究所内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研究室。其人员主要采用兼职聘用方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条件

第七条 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较稳定的项目经费来源。

第八条 承担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根据社会需要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研究项目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突破性和理论价值,在国内外有领先优势,并能体现我校专业特点,具有明显的理论前景或应用前景。

第九条 有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以及一定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科研人员队伍,共同组成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教授(研究员)担任,科研人员队伍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兼职科研人员队伍一般应具备本学科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申请应由相关教学、科研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后指定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凡要求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报送学校科研创作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近期科研规划、已有工作基础和现有力量(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等。经学校科研创作处汇同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二级院系层面成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创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应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主任(所长)、研究人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秘书等岗位。

第十四条

主任(所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所在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制定科研机构的研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本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3、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经费、财产等管理工作。

4、有充分的自主权,其科研经费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分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对人员进行聘任。

5、主任(所长)岗位属专业技术岗位,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主任(所长)、研究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科研(创作)任务和教学任务(含面向在校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方向的特点,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提交《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或《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报告书》时列明,学校科研创作处、人事处初审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签订《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目标责任书》和《广州美术学院科研人员聘期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各科研机构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具体办法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创作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审批科研机构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校级科研机构挂靠科研创作处管理。

院(系)科研机构依托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所在部门可自主审定成立,并报科研创作处备案。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由相关院(系)决定,一般不设固定的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编制,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科研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机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科研机构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报科研创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院(系)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相关院(系)划拨。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各项科研任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建立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其工作目标包括:

1、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2、争取科研项目立项,筹措研究经费:

要把争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为重要目标,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培养人才: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不但有开展科研活动的任务,也承担着培养研究生和开设本科生课程的任务。

4、完成科研创作成果: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应在申请成立时承诺三到五年内应完成的科研创作成果量,以便作为目标管理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取得厅局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横向科研项目多项,三年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研究经费。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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