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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调查

报告

2013年3月1日15时20分,在朝阳市建平县现代生态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2号硫酸储罐发生爆裂,并将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法兰砸断,导致两罐约2.6万吨硫酸全部溢(流)出,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溢出的硫酸流入附近农田、河床及高速公路涵洞,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责成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总工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依法展开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通过建平县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名为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暂称鸿燊公司),该公司申报的经营范围:硫酸储存、运输、销售、化学试剂、器材销售等项目。投资人兼实际控制人勾伟东为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法定代表人勾伟杰,系勾伟东的堂弟,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人。

2、建平县焱通商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通公司),注册于2010年9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建平县万寿镇(原化肥厂院内),经营范围腐蚀品(硫酸)零售,投资人兼实际控制人勾伟东。法定代表人勾伟民,系勾伟东的堂弟,建平县昌隆镇昌隆村人。同年,焱通公司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其硫酸储存能力1万吨。

(二)园区基本情况

该园区始建于2003年6月,总规划占地面积6.7平方公里,为国有土地。2009年,建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规划的批复》(建政发[2009]58号),规定园区产业发展以林产品、农副产品、畜产品及中药材加工等轻污染、无污染产业为主,以循环再生产业为辅。2010年,建平县政府为扩大园区招商,又对园区进行重新规划,在《关于建平县黑水工业园总体规划的批复》(建政发[2010]32号)中规定,园区以循环经济产业(循环经济、静脉产业,环保产业)为主,农副产品加工为辅,全力建造环保、生态园区。还对于2010年后入驻园区的企业,规定必须符合规划的产业性质及环保准入条件,且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三)项目入驻园区情况

2012年10月初,勾伟东带着勾伟民和姚建军(建平县服务业局离岗创业干部,受雇于勾伟东)来到园区,找到园区管委会主任任兴华,说明要在园区内投资3000万余元,建设硫酸储存项目。任兴华遂叫来园区副主任孟凡彬,带领勾伟东等人一同到园区内看土地。勾伟东等人在园区东部看好了一块21亩的土地(该土地东距建平大进木业公司150米,南距锦赤公路300米,西距建平县鼎辉板材厂350米,北距朝阳亿兴牧业公司养殖区60米)。后经几次电话沟通,勾伟东向园区口头承诺,除投资这个硫酸经营项目外,还要再投资建一个蔬菜深加工项目。于是任兴华同意了硫酸经营项目落在园区,并允许勾伟东先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有了园区负责人的意见,勾伟东马上筹集资金,开始项目建设。任兴华感觉这个项目仅口头同意不妥,于是在10月31日,主持召开园区主任办公会,任兴华、孟凡彬、田树森(孟、田均为园区副主任)参加会议。在会上,园区三位负责人形成一致意见:同意该项目落户园区,允许其开工建设。按照建平县招商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会议决定由任兴华协助企业办理立项和环评手续,孟凡彬协助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四)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012年10月初,勾伟东委托北票市兴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该公司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工程咨询丙级资质,规定咨询专业是农业、轻工、建筑材料,但不具备化工专业工程咨询资质。2012年11月,该公司出具了《建平县鸿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月12日,姚建军持勾伟杰身份证明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建平县工商局办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建平县工商局预先核准名为“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是建材、五金、硫酸储存、运输、销售等,住所在园区。 11月18日,园区向建平县发改局上报了《关于鸿燊公司5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和《建平县鸿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日,建平县发改局发出了《关于同意鸿燊公司5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函》)。《函》中主要写明了该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储存能力和计划投资等内容,并要求有关部门接到此《函》后,依法开展前期工作。《函》的主送单位是:各有关部门,抄送单位是: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村镇办、消防大队。但建平县发改局未将《函》发送各部门,而是直接交由园区主任任兴华带走。任兴华将《函》留一份在园区存档,其余让司机交给姚建军,后来园区在办理土地预审时,园区从姚建军手中又取走1份。

11月22日,园区向建平县国土局上报了《关于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发改局的《函》,建平县国土局出具了《关于鸿燊公司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该建设项目建在园区规划内的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批准预审用地21亩。12月19日,园区又向建平县国土局提交了《焱通公司临时占地申请》、《园区与焱通公司的临时用地协议》以及临时占地补偿费收据和土地复垦保证等材料。建平县国土局在园区内为焱通公司批准了临时占地6亩(3972.13平方米)。

(五)非法建设硫酸储罐情况

2012年10月中旬,勾伟东经人介绍联系到了赤峰赛格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人员闫小石,让其出具了储罐基础设计图纸。雇佣潘金华、田洪玉(建平县农民)等施工人员依据图纸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至11月初,4个储罐基础工程全部完成。

在此期间,勾伟民与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乙级资质)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硫酸储罐进行设计,并向该公司预付了3万元设计费。由于鸿燊公司的项目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只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储罐设计施工草图。草图标明,储罐材质选用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板(该钢板屈服强度≥345MPa);储罐罐高18米,共9节,每节2米,储罐容积7500米3;储罐罐壁每节钢板厚度分别为:第1节24毫米、第2节22毫米、第3节20毫米、第4-9节16毫米。

为节约成本,勾伟东将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板换成了屈服强度低的Q235普通碳素结构钢板(该钢板屈服强度≥235MPa),并减少了每节罐壁钢板的厚度,其中第1节20毫米,第

2、3节18毫米,第

4、

5、6节16毫米,第

7、

8、9节14毫米。由于其采购的Q235钢板宽2.2米,勾伟东自行将储罐高度增加至19.8米,容积增至8222米3。

11月13日,勾伟东通过建平县万寿恒通电焊部张言玲(建平县个体工商户)的介绍,找到了包工队负责人张言孝(张言玲的哥哥)。张言孝出具了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全施工二级资质、钢结构设计乙级资质)的复印件,与勾伟东签订协议,冒用该公司的资质承揽了硫酸储罐罐体施工工程。张言孝本人不具有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勾伟东要求张言孝依照其改动的草图立即施工。但张言孝对草图改动数据提出质疑,并提出由于冬季气温太低,无法保证焊接质量,可否在明年春季施工。勾伟东并未采纳张言孝的建议,2011年11月16日,张言孝带领26名施工人员按照勾伟东要求开始储罐施工。

由于正值硫酸价格偏低时期,勾伟东急于大量购入囤积,不断催促张言孝加快施工进度。但张言孝却无法组织更多的施工人员,满足不了勾伟东的要求。在

3、4号储罐将要完工时,勾伟东找来了电焊工李长亮、刘春路(二人均是盘锦市人),将2号储罐(发生爆裂储罐)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李长亮、刘春路二人。由他们组织人员依照张言孝正在施工储罐的方法作业。但李长亮、刘春路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硫酸储罐焊接作业的能力,不能准确掌握合理的焊接工艺参数和焊接方法,2号储罐罐壁存在未完全焊透等缺陷。

至2013年1月,4个硫酸储罐相继安装完成。在储罐焊接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也未对储罐的强度、刚度和气密性进行试验。

(六)非法储存硫酸情况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凡购买硫酸的单位,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备案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公安机关受理后出具购买许可或备案证明。

因鸿燊公司不具备采购硫酸的合法条件,为此勾伟东决定利用焱通公司的名义尽快购入硫酸。2012年11月21日,勾伟民持焱通公司的资质材料到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申请硫酸购买备案证明。至2013年2月25日,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先后为焱通公司审批了52次、总量11.75万吨的硫酸购买备案证明。由于焱通公司储存硫酸能力仅1万吨,禁毒大队对勾伟民短期内申请硫酸购入量远远超出了其公司的实际储存能力产生怀疑。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常国良遂向勾伟民询问了硫酸的流向。勾伟民称他们在园区又建了4个硫酸储罐,购入的硫酸都储存在那里了。常国良后期到园区查看,确实如勾伟民所说新建了4个储罐。

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30日,勾伟民持这些购买备案证明从赤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富邦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购买了浓度为93%总计6.18万吨浓硫酸,陆续注入建好的4个储罐内。其中发生爆裂的2号储罐、发生泄漏的1号储罐及4号储罐分别注入1.3万余吨硫酸;3号储罐注入1.1余万吨硫酸,4个储罐内共注入硫酸5万余吨。其余1万余吨注入焱通公司的储罐。在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报警、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2月中旬,3号储罐注满硫酸后,罐体发生变形、渗漏。勾伟东决定在罐体外1-5节上用槽钢焊接加强圈加固罐体。2013年春节前,依次完成了3号、1号及4号储罐加固工作。春节过后对2号储罐实施加固。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将储罐内盛装的硫酸导出,未采取隔离措施,也未对储罐内积存的气体进行置换,未对现场进行通风,直接在储满硫酸的储罐外进行动火作业。

3月1日下午15时20分,5名焊工在2号储罐进行加固焊接作业时,罐体突然发生爆裂,罐内硫酸瞬间暴溢。爆裂致使罐体与基础主体分离,顶盖与罐体分离,罐体侧移10米,靠在3号罐上。爆裂产生的罐体碎片撞击到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处,致使法兰被砸断,1号储罐内硫酸溢(流)出。最终两罐约2.6万吨硫酸全部溢(流)出,流入附近农田、林地、河床及丹锡高速公路一处涵洞。现场作业的5名焊工、会计王杰、司机张国华因硫酸灼烫全部遇难。当时在距离储罐30米左右临时工棚内监工的勾伟民、勾伟东侥幸逃脱,勾伟东身体烧伤。流入农田的硫酸又将放羊的农民蔡永华双脚烧伤,目前二人均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勾伟民、勾伟东感觉事态严重,连同其堂弟勾伟杰分头逃匿。经公安机关多次工作,勾伟东、勾伟民、勾伟杰于2013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批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副省长潘利国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朝阳市委书记王明玉做出批示,代市长于言良、副市长武永存、石新力率安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会同建平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了以副市长武永存为总指挥的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投入事故救援工作。

救援指挥部指挥救援人员立即铺设了60余米的救援通道;同时调配防护物资,在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情况下,寻找遇难者遗体;在事发现场及周边过酸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施24小时警戒;并组织施工人员对罐体周边2万平方米区域进行固化处理和围堰加固,开挖导流槽和储酸池。至3月2日10时,遇难者遗体全部找到。3月5日,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协议,领取了赔偿金。事故中受伤的农民被及时送往赤峰市二二零医院救治,现已出院在家休养。委托资质单位及时将事故现场

3、4号储罐内硫酸安全运出。到4月5日,累计安全运出254车次,总计21300吨硫酸。

截至目前,事发区域的土地、河道全部进行了中和覆盖,地表已无过酸痕迹;事发区域下游4个村民组地下饮用水源井水质稳定。另外,建平县政府已选定了硫酸污染土壤治理填埋场和临时存放场,委托辽宁省北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区域后续治理工作,确保在汛期来临之前将受污染土壤安全填埋。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储罐内的浓硫酸被局部稀释使罐内产生氢气,与含有氧气的空气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氢氧混合气体,当氢氧混合气体从放空管通气口和罐顶周围的小缺口冒出时,遇焊接明火引起爆炸,气体的爆炸力与罐内浓硫酸液体的静压力叠加形成的合力作用在罐体上,导致2号罐体瞬间爆裂,硫酸暴溢,又由于爆裂罐体碎片飞出,将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法兰砸断,罐内硫酸泄漏。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无设计施工,建设硫酸储罐达不到强度、刚度要求。按照规范该硫酸储罐罐体许用应力为217MPa。在储罐储满硫酸后,罐体实际环向应力为180.9MPa,而建成的储罐的罐体许用应力是150MPa,罐体环向应力超过罐体的许用应力。又因储罐罐体焊接质量缺陷,导致罐体储满硫酸后发生变形、渗漏。

2、违规动火。在加固施工作业时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Q3022-2008)的规定,在未采取有效隔离、通风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于装满硫酸的储罐外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产生的明火,遇储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氢气,引发爆炸。

3、无安全防护设施。硫酸储罐现场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2.6万吨硫酸溢流出,造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4、企业非法建设。企业在该硫酸储存项目未经规划,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安全条件,未经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未经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设计参数,雇佣无资质人员施工,建造的储罐达不到安全要求。硫酸储罐现场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2.6万吨硫酸溢流出,造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5、无资质承揽施工工程,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储罐施工的包工队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及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全施工资质,擅自承揽硫酸储罐施工工程,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在施工中明知企业擅自增加罐体高度,降低储罐壁钢板厚度,提供的原材料达不到设计屈伸强度,却仍按照企业要求施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6、借用合法资质,非法储存硫酸。借用焱通公司合法资质,获取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三个月内购入6.18万吨硫酸,储存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4个储罐中,为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

7、园区及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审批,监管不到位。 (1)园区管委会违反政府对园区的规划,片面追求招商政绩,允许硫酸经营项目落户在生态园区内。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意企业非法开工建设,非法储存硫酸,且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上述情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 (2)建平县发改局违反建平县政府对园区的规划,出具《函》,同意硫酸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且未将《函》发送至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客观导致该硫酸储存项目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

(3)建平县国土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明知焱通公司在园区内没有建设项目,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却违法为焱通公司批准了临时用地,使企业能够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建平县国土局黑水土地所到园区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却未予以制止,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4)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发现焱通公司申请的硫酸购入数量超出其实际储存能力,在对硫酸流向进行核查时,未对4个储罐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在三个月内批准了焱通公司11.75万吨的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使企业购入了6.18万吨硫酸。

(5)建平县安监局对焱通公司2012年第四季度提交的虚假硫酸购销的数量、流向等情况未进行认真核对,监管不到位。

(6)建平县工商局在发现园区内新建了4个储罐,未对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处理,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7)建平县政府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鸿燊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储存硫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并处20万元罚款;建议建平县政府依法取缔。

2、焱通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借给鸿燊公司,超量购入6.18万吨硫酸,并存入了未取得合法手续储罐中,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处20万元罚款。

3、北票市兴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从事工程咨询活动,出具硫酸储存化工项目的可研报告。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勾伟东,焱通公司和鸿燊公司的投资人兼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建设硫酸储罐,非法储存硫酸,造成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救援,事后逃匿,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勾伟民,焱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勾伟东上述违法行为,成为主要的执行者,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勾伟杰,鸿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组织救援,事后逃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长亮,发生爆裂储罐的包工队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硫酸储罐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刘春路,发生爆裂储罐的包工队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硫酸储罐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张言孝,

1、

3、4号储罐施工的包工队负责人。冒用山东建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罐体施工工程。明知企业擅自修改设计参数,提供不符合设计原材料,仍按照企业要求施工,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田树森,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园区领导分工中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园区主任任兴华决定项目引进过程中,违反规划同意该项目入驻园区,允许非法开工建设,非法经营储存,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孟凡彬,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园区领导分工中具体负责进驻园区项目选址、规划及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查。在园区主任任兴华决定项目引进过程中,违反规划同意该项目入驻园区,允许非法开工建设、非法经营储存,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任兴华,园区管委会主任,是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该项目进入园区的决定人。违反规划同意硫酸储存项目落户园区,同意企业非法开工建设,非法储存硫酸,并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土地相关手续,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李维忠,建平县发改局副局长。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出具《函》,同意硫酸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文件发送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相关部门未及时对该项目实施监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庞志,建平县发改局局长,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在审批项目时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张井波,建平县黑水土地资源所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园区内有非法占地进行施工建设及擅自改变土地审批用途建设硫酸储存项目的行为,巡查监管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

(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潘振宏,建平县黑水国土资源所所长,对在园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和批准后擅自改变土地审批用途情况未发现、未及时制止,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

(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毕春华,建平县国土局耕保股股长,违法审批临时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4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

(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张铁民,建平县国土局副局长,在临时用地审批中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王勤,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在短期内为焱通公司审批办理了大批量硫酸购买备案证明,备案后不跟踪监督检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常国良,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前任大队长,任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期间,未与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公安机关建立起情况通报制度,未就焱通公司购销硫酸情况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并未将去园区实地查看鸿燊公司建造大罐情况与县安监局等部门及时通报,仍让副大队长王勤为焱通公司审批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现任职务。

18、程卫东,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任大队长,在接任禁毒大队长工作后,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未就焱通公司的购销硫酸情况与县安监局等部门进行沟通,继续为焱通公司审批硫酸购买备案证明。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现任岗位。

19、刘德,建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未指示和要求禁毒大队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情况通报制度;未要求禁毒大队对焱通公司购销硫酸情况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未协调过相关部门建立管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交流等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巩俊生,建平县安监局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局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薛世军,建平县工商局黑水分局局长,在发现园区内新建了四个储罐,未对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处理,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姚建军(曾用名姚舰津),建平县商业和粮食局副主任科员。在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离岗创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1日间,在勾伟东的通胜公司兼任经理职务,负责办理焱通公司和鸿燊公司项目的相关手续。受聘期间共获取薪酬8万余元,单位工资待遇不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

六、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收缴其兼职所得。

23、杜景坤,建平县政府调研员,在县政府领导分工中分管农业、现代科技园区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4、李长胜,建平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支持、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

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5、张靖,建平县政府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是建平县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平县政府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制定完善安全措施,将剩余两罐的硫酸安全运出,拆除罐体,清理场地。处理过酸土地、河床,按照省环保厅现场应急处置会议精神,制定处置方案,选择具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对过酸土壤清理、填埋,恢复植被;制定农田复垦专业技术方案,开展复垦试种工作。

(二)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工作中,工商、规划、发改、经信、土地、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监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审批职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超越职能审批的现象。建设单位要依法申请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严格依法办事;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资质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彻底排查、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未经许可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四)加强园区的监管。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政府不得以“招商”为由,对建设项目实施保护。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园区企业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府分管领导,既要抓建设,又要抓安全,更要抓好干部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正确的政绩观、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督促干部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在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加强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职尽责。

市政府“3•1”硫酸泄漏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翟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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