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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掌握公司车辆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车辆(含商品车)。 3.术语和定义

3.1事故联系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运输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

3.2车辆安全生产事故:指公司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从事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 4.职责

4.1车辆及安保部: 4.1.1负责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现场处理、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4.1.2负责所有车辆的安全事故材料的归档,按事故类型、事故损失、车辆人员损伤程度等进行事故备案。 4.2业务部

4.2.1负责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车辆事故。 4.2.2负责做好车辆及安保部到达事故现场前的现场保护、伤员抢救等工作。

4.2.3负责商品车及所属车辆的事故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交车辆事故分析报告,交由车辆及安保部存档备案。

4.2.4负责商品车投保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当商品车出险或理赔时,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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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5.1.1车辆安全事故分为无货损的交通事故和附带货损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分为单纯货损事故和非交通事故。

5.1.2无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由车辆及安保部负责处理,单纯货损安全事故和附带货损事故由业务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1.3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车辆及安保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司机必须严格服从安排并予以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后按照指令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 a.立即停车; b.保护现场;

c.抢救伤者及所运财产; d.配合处理人员完成事故结案。

5.1.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业务部相关人员及事故司机应积极主动与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并将可能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5.1.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在肇事驾驶员逃逸、重伤、死亡或其他无法报案的情况下则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事故信息,不得影响事故的处理)向交警或其他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部或车辆及安保部三方报案。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严重性由车辆及安保部专人负责到现场处理(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也可委派事故驾驶员处理)事故车辆所承载货物,需要将承运货物、事故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厂方或经销商实时汇报货物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情况。

5.1.6责任认定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认定是否能够接受,若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公司车辆及安保部报告,在15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如能接受,但因对方无赔偿能力或其他原因,应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在交警下达责任认定书后48小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5.1.7调解阶段,若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则根据交警部门安排(以电话或 2 / 4

处理通知书为准)进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与事故处理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按照责任认定确定我方可承担的比例(具体由处理人员掌握)。调解期限自第一次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可延长15日)内调解两次。一般尽量争取在交警部门处理下结案。若调解不成,则终结,进入诉讼程序。

5.1.8事故处理结束后,承办案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结案文件、《事故分析记录》(表三)、材料、票据等,在5日内交回车辆及安保部。 5.1.9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理:

a.交通事故损失的确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各方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我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准;对于单纯货损事故的损失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估损单》为准; b.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按《驾驶员安全事故赔偿标准》(表二)的要求规定执行。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载货运营,或绕道游玩等从事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2车辆安全事故材料归档,参照以下几点执行:

5.2.1交通事故:轻微事故应有记载,一般交通事故应有完整的案卷,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装订成卷;

5.2.2轻微事故应具备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下同):责任认定或能说明责任的证明、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5.2.3一般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能够说明责任的证明、车损单、其他财产损失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类似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4重、特大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车损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其他财产损失单、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5其他车辆安全事故(根据损失情况比照交通事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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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险索赔及其他

5.3.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主管和车辆及安保部汇报,并根据指令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承办人员收集整理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与文件。 5.3.2事故保险材料:

1)索赔申请书(原件)——定损中心领取;

2)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赔款金额超1万元需要)或被保险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账户信息(准确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4)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正、副)原件; 5)营运车、特种车需提供驾驶员有效从业资格证;

6)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消防证明、气象证明、事发地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等);

7)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例如: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裁决书、仲裁书等);

8)《车辆估损单》、《财产损失估损单》; 9)车辆维修发票及明细,财产损失票据及清单; 10)施救费票据及清单;

11)其他肇事车辆有效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10为单方事故所需单证;1-11为双方/多方事故所需单证);

12)《医学诊断书》、《医疗有效票证》、《假条》、《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凭证》、《收入证明》、《其他有关凭证》(附带人身伤亡的事故)。

注:以上材料所涉及的证件、证明必须真实、有效,更为复杂的事故要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联系。

5.3.3凡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保险索赔失败或索赔障碍,损失金额将由驾驶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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