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城乡规划系 青年志愿者协会
Aociation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滨州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滨州学院学生青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滨州市委员会、滨州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受建筑与城乡规划系团总支的领导。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青协工作指导办公室承担本院青协的日常管理工作。系团总支经本院党委(总支)委托应对本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滨州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汇总。
建筑与城乡规划系 青年志愿者协会
Aociation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青协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挂靠院、系协会工作指导办公室财务制度。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必须遵守所在院系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青协工作指导办公室的监督。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青协工作指导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工作指导办公室审核并报滨州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建筑与城乡规划系 青年志愿者协会
Aociation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一)选举和更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青协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五)监督青年志愿者协会财务活动。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青协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青协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青协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主要指青协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由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建筑与城乡规划系 青年志愿者协会
Aociation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协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青协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青协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青协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青协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协会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应当接受青协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一条: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协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协会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