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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处置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卫生院处置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按照《成都市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郫县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昌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镇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理。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皈山卫生院在皈山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我乡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三、食物中毒事件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一)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二)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食物中毒事件。

(三)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皈山卫生院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发生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后,皈山卫生院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皈山卫生院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周培森担任组长;党支部书记黄兴贵、副院长丁旭东、张勇彬担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急诊科、内科、防保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成立应急小分队,队长由李波同志担任,成员由医务科、急诊科、护理部、内科、车队相关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是收集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种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应急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

1、医务人员凡发现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后,责成防保科调查核实,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3、防保科应积极协助县疾控中心和执法监督所负责违法证据的收集,食物中毒事故的控制,参与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物中毒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4、应急小分队随时作好救护准备,做到信息畅通,随叫随到,并做好救护物资、器械、药品等的准备工作。

5、医院随时保证有足量的床位收治中毒病人。

6、行政责任: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报、瞒报或不按时报告造成后果的,将依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信息报送

(一)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二)报告时限:食物中毒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三)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应急办。

(四)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五)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市及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发布任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七、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医疗机构对群体性就诊现象要及时分析原因,怀疑是食物中毒的要立即组成临床诊断、救治小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规定客观报告。对每一个收治的病人都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做出相应的临床诊断,做好病例记录。食物中毒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随意作出诊断和向社会擅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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