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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

3.张某系某生物制药厂职工,1993年6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9月被企业送到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1万元由企业负担,另外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5年。1998年5月,

4.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5.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

6.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7.职工刘浩与开封黄河轴承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某合资企业与刘浩接洽,许诺刘以高薪。为此,刘浩以收入过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轴承厂未予答复。

8.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人,合同期5年。合同履行3年后。厂方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转产,淘汰该生产线,另上新生产线。厂方按新生产线的基本要求对工人进行考核,

9.赵吉安与朱玲同在某纸板厂工作,二人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子女判给朱玲。2002年1月,两人在厂教育科因抚养费问题发生口角,最后扭打在一起,朱玲被摔倒在地。

10.2001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共35人),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元。

11.2001年8月,塑料厂招收李呜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鸣先缴500元风险抵押金才能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缴纳集资款2000元。

12.王江于2000年8月与河川印刷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元。

13.杨林是某城镇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厂区内。为了家居安全,自行建起一堵围墙。

14.200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

15.1999年10月,湖东软件开发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16.胡凯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皮革厂只与胡凯口头约定,劳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2000年9月,

7.刘丽与江川印刷厂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丽从事排字工作。2001年5月,该厂领导因刘丽视力明显下降,排字差错率高,多次与刘某协商调换工作,刘丽表示不同意。

18.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京山娱乐城聘请东方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乐队的月工资,并明确规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000年10月,西露公司招工,王琴被录用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2001年1月,王琴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经常迟到早退,纪律松懈,完不成生产任务,引起公司领导注意。

1.答题要点:

(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宾馆与刘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签订在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霸王合同。刘灿与该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刘灿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该宾馆不应停发其工资。刘灿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的权利。

2.答题要点: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确定了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因周红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顺延。

3.答题要点:

(1)培训协议有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是对原合同期限的修改,双方应当遵守。

(2)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张某与该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对于药厂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张某应依法赔偿。如有证据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明知张某与生物制药厂有培训协议,该企业应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知道张某有培训协议,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答题要点: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5.答题要点: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餐馆应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6.答题要点: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7.答题要点: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刘浩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条件。同时,轴承厂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资企业明知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仍与刘浩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轴承厂要求刘浩回厂工作的请求。

8.答题要点:

(1)厂方的决定不正确。

(2)依照《劳动法》的规定,5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的,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他35人坚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其中5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争议,应按普通仲裁程序处理;另外,35人的争议应按照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9.答题要点:

(1)纸板厂的决定不完全正确。纸板厂作出赵吉安和朱玲在岗期间打架,违反劳动纪律,各处50元的罚款处分以及赔偿被打碎的玻璃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由赵吉安支付朱玲的医疗费是不正确的,这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无权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赵吉安对纸板厂前两项的申诉,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告知赵吉安就医疗费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答题要点:

(1)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

(2)仲裁裁决应裁定企业将工人的工资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补发欠发给工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11.答题要点:

(1)塑料厂不能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根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或以解除合同相威胁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塑料厂返还李鸣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李鸣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2.答题要点:

(1)厂方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而从王江父亲退休金中扣除发给王江的生活费是不正确的。原因是厂方与王江产生了争议,而不应与王江父亲产生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王江,对应否解除劳动合同可提起申诉;而对厂方扣除王江父亲退休金的争议应告知王江父亲另行申诉。

13.答题要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杨林的申诉不正确。杨林提出的是被扣除工资而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以私建围墙争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2)在仲裁裁决企业应返还杨林被扣除的工资外,如围墙争议没有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答题要点:

(1)本案属于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等4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5.答题要点:

(1)湖东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成约定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成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与合资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以其掌握的技术服务于该企业,与软件公司形成了同业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资企业明知王成与软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仍与王签订合同,对软件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2)仲裁裁决应由王成赔偿软件公司的培训费用,由合资企业赔偿软件公司因同业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王成承担连带责任。

16.答题要点:

(1)胡凯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胡凯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该私营企业虽与胡凯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该企业应当承担胡凯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

(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答题要点:

(1)江川印刷厂解除与刘丽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这是一起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客观隋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刘丽又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因此印刷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2)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印刷厂与刘丽解除劳动合同。印刷厂给付刘丽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8.答题要点:

(1)本案涉及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内受理的规定。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19.答题要点:

(1)该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因该劳动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0.答题要点:

西露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王琴的请求。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通过作弊达到录用条件。鉴于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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