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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提交辞职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07:57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

2015员工辞职报告怎么写

第1篇:公司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xx:

自xx年入职以来,我一直很喜欢这份工作,但因某些个人原因,我要重新确定自己未来的方向,最终选择了开始新的工作。

希望公司能早日找到合适人手开接替我的工作并希望能于今年5月底前正式辞职。如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希望公司理解!在我提交这份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

最后,衷心的说:对不起与谢谢。

祝愿公司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银行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xx银行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xx,今天怀着复杂的心情写下这份辞职报告。xx行的是我职业生涯中珍贵而十分有意义的开端。在领导、同事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使我成为一名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和处理日常事务能力的银行从业人员。我十分感激帮助和见证我成长的各位领导、同事。正是刚入行时领导与同事们不遗余力地教导,才使我迅速掌握业务,从而在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正是迷茫失落时同事的关心帮助,才使我振奋精神,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去。你们的教诲指导与帮助,我将永远铭记!

我十分珍惜在xx行的这段岁月。高节奏的工作要求,培养锻炼了我办理业务的速度;明确的规章制度,使我养成了按章办事的良好习惯,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xx行,让我牢记着在竞争激烈的当下,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银行人员。xx行的这一年,我收获了很多,xx行岁月的一年,会成为我人生中值得回味的一年!

银行工作对于年轻人而言,是一个很具有挑战性与适合发展自我的平台。然而由于我是家中的独子,为了能更好的照顾家庭,我思虑再三后决定回家乡。为此,今我特向领导递交我的辞职报告,辞去当下银行的这份工作。我知道这会给行里带来许多不便,在此我深表歉意!

我对xx行怀揣着深厚的感情。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xx银行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日后我看到xx银行这四个字时,会有一种油然而生的亲切感。离开之前,我将始终保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做好工作。对于我的离职给行里带来的不便,在此我再次向领导表示歉意!同时我也希望行领导能谅解我个人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最后,祝xx行的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3篇:通用的简短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领导提出辞职请求。

来到公司工作三年了,在这很感谢各位领导的教导和照顾。离开公司,离开曾经一起共事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关心和信任,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事业蒸蒸日上!

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4篇:新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来公司x个月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几个月的时间,有过欢笑也有过许多的收获。公司照明领域的专业水准让我一度感到自豪,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己彷徨。拘束。不能完全的放开自己去处理公司事务。

我很抱歉,辜负公司以及领导对我的倾注栽培,也感谢领导以及同事们在工作中给予的耐心指导和帮助,愿同事们工作开开心心,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途中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5篇:有个性的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董事长: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报告。

我是去年大学毕业的,到现在也有快一年了,大学毕业以后我就来到公司工作了,是公司在我步入社会后,让我在公司中工作,让我慢慢的适应公司,让我慢慢的适应社会,我对公司的好永远记在心中!

不知不觉在公司呆了一年了(去年5月进公司),在公司工作的近一年中,在集团公司各位领导的栽培和信任下,我学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开阔了视野,锻炼了能力,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而今,我决定离开,也许这样会好一些。

提出辞职我想了有段时间了,公司的环境对于员工很照顾很保护,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向,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公司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也许我该提前一个月给您递呈辞职报告,好在我手头的工作已经很少,一个星期足以交接干净,我希望所有该处理的事情都在3月10日前处理妥当。马上就要离开公司了,在这最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会做好所有的交接工作,正常上班,静心等待您的答复、处理。今年的工作也许比较难找,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 离开这个公司,我满含着愧疚、遗憾。我愧对公司对我的期望,愧对各位对我的关心和爱护。遗憾我不能经历奔腾的发展与以后的辉煌,不能分享你们的甘苦,不能聆听各位的教诲,也遗憾我什么都没能留下来。

我的离开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的不良影响的,我觉得,我的能力和才华在公司中都数不着,我会想在今后中继续努力的奋斗!不过我还是会有一丝的愧疚的,突然离开公司是每个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可是我实在没有别的想法了,在公司中工作我已经没有动力了。

感谢公司给一个刚毕业的学生给予一次了解社会的机会,也感谢公司的所有的同事、和其他曾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谢谢他们。祝愿公司更加强大,各位同事牛年大吉、心想事成。

最后,衷心祝愿公司健康成长,事业蒸蒸日上!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事:健康快乐,平安幸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6篇:老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想感谢xx给我的工作机会,感谢在xx工作的时光。我对这宝贵的时光充满着感情。

进入xx是我第一份正式的工作,从2001年1月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十年有余,一直还记得最初面试,复试,实习的点点滴滴。正是这十年多的时间,让我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一个社会人的转变,正是这是你年多的时间,让我学到了太多终身受益的知识,锻炼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也正是在这十年多的时间里,我真正成长和成熟起来。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是成长的十年,整个过程有成绩也有遗憾,这些遗憾,才是我真正学东西的地方,但是这些遗憾不可避免地阻碍了我的发展,对此,我深感惋惜。 继续下去,我怕自己会丢掉原有的激情和责任感,这对于公司和我个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决定离开,虽然我依然怀念着这个团队。但我坚信,没有了我,会有更优秀的人才补充上来,这个团队依然是充满了活力与拼搏。

我也愿意把这种离开看做是一次失败,失败并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因为只有失败才能够让人学到足够的东西,也只

有失败,才有能力把人最终引向成功。我会重新调整自己,继续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我会用我的青春和热血去追求每一缕属于理想的阳光。

最后,我想感谢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感谢领导的提携和照顾。没有你们,我不可能有

这么丰富和美好的一个回忆。

祝愿公司在以后的日子里稳步发展,祝领导和同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工作顺利。 辞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篇3:2015辞职报告书范文大全 2015辞职报告书范文大全 2015辞职报告书范文大全

辞职报告书范文(一) 尊敬的x总:

您好!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览我的辞职报告,为此我深感歉意! 承蒙您的信任,给了我到本添公司工作的机会,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让我在几个岗位上都得到了非常大的锻炼,不止是我自己很多人都看在眼里,公司给予我太多太多的无形财富了。在这里,我有我的认真负责,也有我的消极任性。一路走来,点点滴滴烙入脑海深处。因为要感激很多人,感激我的领导、感激那些与我朝夕相处患难与共的同事。是他们一直用一颗宽容的心,开导我、鼓励我、培养我。真的很感激这里所有的人容忍了冲动而暴躁的我! 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很久,这么好的机会我都这样放弃,我自己内心都很恼火:我真是一个不懂珍惜的人。其实,选择离开真的是非常不舍,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个人的工作能力有限,而公司就像高速列车不断向前进,我却停滞不前。俗话说学无止境,人是需要不断发展、进步、完善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而且重复性的工作让我产生了一些惰性。考虑了很久,我想我是需要去充充电,在有限的生命里尽量多学点知识,不让若干年后白发苍苍的自己后悔年轻时的无知。

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越走越顺!领导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幸福快乐! 此致

敬礼! 辞职报告书范文(二) 敬爱的领导: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来到公司也有接近半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的领导对我十分照顾,同事们对我也十分友好,对我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虽然工作有时会累一点,但是那微不足道付出跟我在这里得到的相比,如同滴水之于汪洋。

在不久之前我还在庆幸自己被这个集体接受,并认为能在这里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现实是讽刺的,由于家庭种种原因我不得不选择离开。这写话也许显得有些虚伪,但是我写这份辞职报告的时候,充斥在心里的大多是内疚、遗憾而不是对新生活新工作的憧憬和幻想。在这个时候离开,我愧对同事们的帮助与照顾,愧对领导的错爱与关怀。遗憾不能再与同事们同甘共苦,不能见证永兴的辉煌,希望几年后,我不会因为我今天的决定而太过后悔吧...... 祝愿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也祝愿领导,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辞职报告书范文(三)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提出辞职我想了有段时间了,单位的环境对于员工很照顾很保护,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单位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

不知不觉在上海单位呆了快一年了(去年5月进单位),在单位工作的近一年中,在

单位各位领导的栽培和信任下,我学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开阔了视野,锻炼了能力,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单位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而今,我决定离开,也许这样会好一些。 离开这个单位,我满含着愧疚、遗憾。我愧对单位对我的期望,愧对各位对我的关心和爱护。遗憾我不能经历威海奔腾的发展与以后的辉煌,不能分享你们的甘苦,不能聆听各位的教诲,也遗憾我什么都没能留下来。

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事:健康快乐,平安幸福! 此致

敬礼! 辞职报告模板(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由于部门领导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组织学习来提高个人能力,指派导师帮助和辅导。经过这几个月在公司的工作,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感谢部门领导给我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并且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感谢在我们共同工作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我很满意公司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xxxx集团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不包括试用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辞职报告模板(五) 尊敬的公司 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白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时间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经验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之前学习的职业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为了不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公司的利益,我决定辞退这份工作,对此我深深表示抱歉。

非常感谢公司在这段时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感到荣幸。最后,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辞职报告模板(六) 尊敬的___领导: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本来我想在培养我的 _____公司里工作终老,但是生活是残酷的,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我抬起头来,去遥望那碧蓝的天空。这时,我多么羡慕那自由飞翔的小鸟,还有那些坐得起飞机的人啊。每个月的开头,我会满心欢喜的拿着微薄的工资去还上个月的欠债,每个月的月中,我为了省钱会努力勒紧裤带,重复性的,每个月末,生活的本色就变成了借钱和躲债。

人比人得死。这是句俗话,但确实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看着身边一个个兄弟都出口了,这心里跟火烧似的。看着朋友每月拿着15%的房贴,车贴,

5、6百的高温费,几千几万的奖金,这心里就琢磨着,这人与人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尼? 人生数年,弹指一挥间。是的,公司有培训计划,有培养机制,公司会尽量把每一位员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工资会涨的,面包会有的,可俺就看不明白,咋你们培养我就要3年5年滴,人家咋不用培养就收了俺尼,俺还有多少年来给你培养?到时候,黄花菜都凉喽。人家咋就看得起俺,给俺钱呐?龙入浅水遭虾戏,虎落平原被犬欺啊。

佛曰:一枯一荣,皆有定数。圣经上说:欠着我的,我会记下。梁朝伟说:出来混,总归是要还的。主席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电视上也说:要爽靠自己。 因此本人因为个人原因,决定离开已经服务多年的______公司。请求领导批准。 申请人:

日期: 注:篇4:实习生辞职报告范例

实习生辞职报告范例 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也快一个月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在这里我感谢公司给了我这个机会,为尽量减少公司损失,我在这里提前向公司提前提交辞职审请。在公司的这段时间,有过欢笑,有过收穫,也有遇一些过困难。公司平等的职员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真有点依依不舍的感觉。 或许只有重新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到一直过得很顺,这会让我感到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陷痛苦,不能自拔,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於公司於自己都是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而我却提出来这样的审请,真的非常抱歉,但现实是残酷的,我没有选择的餘地。我末曾正式毕业,学校还有一些事项必须回校处理。主要原因是:

1、由于学校是双证毕业制度,必须通过一种it认证才能正常毕业,要回去参加软考;

2、上学期科目还有一些未曾通过,需回校重修补考,否则影响正常毕业,

3、我报考的自考本科(经济信息管理专业)七月份还有一些考试科目,

4、最后加上毕业答辩及毕业设计等诸多问题,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回校处理这些事情,希望公司能够谅解。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安安心心的离开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这里我谢谢公司给我的这次机会,谢谢经理和夏x在各方面的指导,谢谢公司同事的关照与帮助,祝你们事业有成、心想事成。最后祝公司蓬勃发展,兴旺发达!

资讯组程序员:xxx篇5: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之如何处理员工提前的离职申请 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详解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如何处理员工的提前离职申请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情况】

某网络公司员工a君于一月前以个人个人发展为由提交离职申请,主管a君的b经理称a君为所在部门核心人员,工作责任重,且公司目前人手紧张,希望其慎重考虑。并承诺在合适的机会会为a君涨工资。 然而,一个月过后,a君的工资并未上调,a均在此提出离职申请。此时,b君以公司已经开始处理其离职申请为由继续拖延。a君则提出,自一月前提出离职申请,一月时间到后将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希望公司尽快找到合适的人,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a君的做法正确么?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解析】

在本处理员工提前离职申请的案例中,a君的做法正确,不需要支付赔偿金。a君已提前一月递交离职申请,在这一个月内,用人公司既没有做出合理的留人措施,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法,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小a的做法是正确的,不用给公司经济赔偿。提前1个月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提交了《离职申请表》,1个月的时间期限内,公司既没有合理的留人措施,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这样的处理是不合适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立即进行招聘,用人部门则应该根据招聘进度评估,合理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如果暂时无法招聘合适的人员,则应安排现有员工进行交接,也可与a君协商,适当延长离职时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知识点】——离职管理 离职管理,是从员工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并完成交接手续的整个过程。正式员工申请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在获得批准后,即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完成最后的工作。公司则要尽快开始招聘并完成好交接工作,以确保人员尽快到位及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如果是公司的核心员工,应优先考虑沟通,了解其真是想法,设法挽留。若该员工仍然离职,则应尽快准备招聘,完成交接。

推荐第2篇:先口头辞职,然后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书面辞职报告怎么写 (一)标题 在辞职报告第一行正中写上报告的名称。一般辞职报告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报告”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报告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是报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报告请辞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报告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报告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 (五)落款 辞职报告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xx年7月23日进入[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8月24日调入到筹备组,到现在已经有半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

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公司的过去半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和锻炼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

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半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过这阵的思考,我觉得离我所追求的目标越来越远。人如果没有追求,他的生活很乏味,相信公司领导会给予谅解。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项目的开展,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签名:[xxxxx] 日期: xx年1月25日

部门经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于一个月后辞去职务,本人最

后到职日期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辞职员工:

年 月篇2: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篇3:辞职报告

辞 职 报 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报告的。自我进入银行工作之后,在行领导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些年在行里的工作,我在金融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也让我觉得有些力不从心。也因为个人原因,有了宝宝,我想有一些时间来照顾他,让他得到多一些关爱。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行里的整体业绩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邮政银行的工作。

非常感谢行里这些年来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在银行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邮政银行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邮政银行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邮政银行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篇4:简单的辞职报告模板范文6篇

简单的辞职报告模板范文6篇

辞职报告模板一

尊敬的领导:

从2006年初至今,进入公司工作两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两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经过2007年下半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很好的机会,让自己学习做市场方面的运做,但由于自己缺乏市场等方面的经验,自己没有能很好的为公司做好新的市场开发,自己身感有愧公司的两年的培养。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自己也感觉自己在过去两年没有给公司做过点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08年2月20日

辞职报告模板二

我想辞去工作的理由有三,望批准:

一、工作的时间长,个人所能利用的自由时间少。计划着去做一些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可时间总是不够,尤其是工作紧需要加班的时候。

二、对工作的兴趣浓度不高。这是我来杭州的第一份工作,很想把它做好。可是尽管我努力去做了。依然是时而热情,时而懒散。我不能保持长久的积极性。因此表现得也不好。这对公司还是个人都有不利。

三、今年已经24岁了。还有许多事没有去经历。我想去经历更多的人和事。不管是好是坏,是幸福还是艰辛,我都要去尝试。向前走才不会后悔!偏安一地的心事不平静的。 在这里我不仅学会了装机器的基本操作,而且还将公司朴素、严谨的作风深入脑海,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照顾,祝公司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08年2月20日

辞职报告模板三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我非常感谢xx公司给我的机遇和帮助!但是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使我只能离开我热爱的公司,所以在此提出辞职申请。

在过去x年的时间里,公司教给了我很多东西,并且给予我很多帮助和锻炼的机会,让我在这个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也学学到了很多工作以外的,为人处事等道理,我很感激公司对我的帮助,我相信这也是我一生中最难得的财富,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如今我将离开公司并且已受聘于另一家企业,我已考虑成熟,并且我有信心能够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

我希望**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同时再次感谢**公司让我曾经成为其中一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08年2月20日

辞职报告模板四

尊敬的领导: 200x年x月x日我来到xx,正式成为xx的一员。对于这一点,真诚的感谢机缘。 截止到今天,已然过去了四年多。在这段时间,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感谢这个企业中的每一位,因为你们让我成长。

我不喜欢夸大事实,也不喜欢太过谦虚,我会尽力去接近事实,惟其如此,才可能客观。 在这四年之中,我付出了劳动,也得到了回报。但我想,我的付出不足以得到如此之多的回报,感谢xx和所有同事的慷慨。远的我不敢说,至少在xx,xx称得上是慷慨大度,宽容有加。相信同事都了解我,我不会去拍任何人的马屁,何况现在即将离开,更没必要。所以,请相信这句话是我发自肺腑。

有很多优秀的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谢谢大家。

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也不能按期完成销售任务,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期望,对此我自感惭愧。所以我现在提出辞职。

关于现在手头的工作,我会尽快处理完毕并完成交接,主要是xx四月份发的一批货还没收到货款。这个客户和xx的客户都很好,付款及时,彬彬有礼,从他们身上,我也学到了东西,在此示谢。

新招聘的四位同事,很不错,尤其突出的是谢xx,请相信这是我完全出于公心的判断。 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完善,守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还要高。但我依然很乐意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根据我和公司之间的合同,辞职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写了这封信,正式提出辞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08年2月20日

辞职报告模板五

尊敬的xxx人事负责人: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

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理所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比如说不够力。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上的花满月,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大嵘华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加上工作量巨大,与仓管缺乏默契,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经常莫名其妙的受到仓管的责备。适应工作27日来,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工作仍然时常碰钉。

当然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刚从学校走出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消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脚,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

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极。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繁华锦秋月的,我绝对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无可口非,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08年2月20日

辞职报告模板六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在公司工作一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公司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篇5: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的处理 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如何处理呢?

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协商。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二种: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即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种:用人单位没有违法。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劳动者要承担。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推荐第3篇: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不上班吗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0]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12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10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 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

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 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536-7251043 相磊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36-8588425)中国劳动2012第12期篇2:2016因工作不合适辞职报告 2016因工作不合适辞职报告

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想跳槽寻找更广阔空间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更有因为有急事离岗不得不辞职离开的。而往往在这个时候,一篇辞职报告是否合理合格决定了以为员工是否能成功的办理离职手续,一篇优秀的辞职报告也是我们工作结束的圆满终点。出国留学辞职报告网为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辞职报告样本,仅供参考。小编希望能够帮到您!更多辞职报告范本请上/cizhibaogao 查询。(本文为你提供辞职报告范本两篇。)

##第1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在您看到我的辞呈的时候是会有一些不解的,因为在公司的两年时间中,我一直在努力,不断的工作,也曾经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贡献,为什么要辞职,难道是有了更好的公司,此致跳槽吗?我想说这些都不是,我的离去是有我自己的原因的。时间过得真快,来到公司快两年了,让我正式完成了向社会人的过渡。

经历了公司由老厂至新厂的转变,其间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但公司也曾让我一度有了一种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地工作,认真地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也让我彷徨。我曾对自己说过,如果两年内没有起色也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许这是对的。于是我开始了思考,结果让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

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的特长是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让我不得不重新思考,努力去向自己的目标靠近,这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确定了这个念头,我会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信念重新遭遇挫折,找到自己的定位,坚定自己的下一个人生立场。公司正值用人之际,也处于转折期,我很清楚此时的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种考验,但长痛不如短痛,离开公司,离开曾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澊澊教诲与关心,舍不得同事间的朝夕相处。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站好自己的最后一班岗,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扬长避短,发挥优势,重新找出更适合公司发展的定位。我的突然离开,我知道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我相信这并不是很重要的,我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中,公司会有更多的进步,只是我的离开可能会使公司措手不及,但是公司有着很大的潜力,不会因为我的离开受到任何损失的!最后祝愿公司兴旺发达!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x日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想对您说声谢谢,您在工作上给予的信任和指导,让我在任何时候内心都洋溢着感激之情。可是今天我不得不鼓起勇气,提交这份辞职报告。 来公司半年多,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大家相处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和收获,也学到了一些终生受益的东西。然而工作上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迷茫。虽然我还是继续以前的学习模式,身边周围还有众多资深的工程师,吃住条件又这么好,但我感觉我的专业水平一点都没有提高,也许真的是纸上谈兵太肤浅了。我越来越坚信在工作中学习

的道理,我想在实际工程上积累经验。所以最近一两个月来,每每听到工地施工的声音我是彻夜难眠,我觉得是该收拾颓废的心上工地了,我一直把工地视为我人生中的战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个人因素加速而坚定了我的离开。因为来海南我给自己定的目标就是两到三年内做到甲方的工程师,但我现在的基础还没打牢,所以我还得亲身去施工工地系统地跟进几个完整的工程,以便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施工管理能力。如果说做工程师是我的理想,可能贻笑大方,但的确是我毕业后工作中给自己定的目标,做工程师或者做项目经理,并不是说为我个人生存或职业上获多少光荣,其实最原始最纯粹的想法就是我能为那些常年在外做建筑工的亲戚们做点事情,他们没工干的时候我能给他们介绍工干,这样也不枉他们那样支持我念这么多年的书。我不是一个很优秀的人,但我会为我这些最朴实的想法和选择,充满毅力、不遗余力、有智慧、有胆略地去想去做。年后我有个亲戚让我给他找工干,但是我办不到,我很内疚,而且情绪和思想上有过波动。我猛然发现我离自己的目标很远了。自从毕业独身来海南,我的确只在半山半岛体验到大集体的温暖,因为可以告别以前工地单调荒凉的生活,所以在公司我估计我比谁都惦记和珍惜这份温暖,所以在公司我对谁都微笑得很灿烂。但现在海南处于第二轮大开发热潮中,我现在不得不放弃这份温暖,坚定自己的信念出去历练,我不得不回到曾经觉得枯燥、现已久违而熟悉的工地现场。

最后,感谢您对我工作与生活上的帮助,给予我成长的环境,给予我发展的舞台,感谢对我的信任。我会在之后的一两天里,用一样的热情,用一样的投入,站好最后的岗,结束最后的工作,划一个完整的句号。

祝愿公司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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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没有递交的辞职报告

前一天写了一句话的辞职报告,经理找我谈话,希望我好好考虑,回去后我想了一个晚上,写了这个辞职报告,但是第二天上班的路上,我改变了想法,选择留下:坚持,坚强!但是还是想把这封辞职报告晒晒,写都写了,别浪费了,再说好久没发表日志了,发一篇吧!

尊敬的宋经理:

您好!

我辗转反侧,无法入眠,午夜时分爬起来写了这封类似信的辞职报告。我想也许就应该像高姐所说,就算是离开,也应该把公司存在的问题指出来,这样公司才能发展,如果每个人像我一样发现问题就默默的离开,公司永远不会有所改变。以下话语可能会过于犀利,但都是我发自肺腑的真心话,我想在离开之前,说出来,望领导海涵!

其实来贵公司工作本来就是一个意外。我刚刚毕业从云南回到家乡,不到一个星期。本来是想在家休息调整一段时间,因为在外生活四年,对家乡实情缺少了解,我想至少一个月后再投入工作。但一天姐夫突然打电话来,说有这样一个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当然很感兴趣。毫不犹豫的过来面试。其实我并不知道您当时是什么身份,以为面试我的应该就是个小经理,因为我属于应届毕业生,小人物,总经理应该不会亲自面试。真没想到您就是总经理, 1 这说明了公司对招聘员工的重视。面试的时候我并不清楚您给我安排的岗位策划具体应该做什么,您说我文采不错,其实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我知道自己的优点不是这个。但公司吸引我加入的是您说的公司有20年的历史,有系统的考核提拔制度。所以我并没有在意我的起始工资,因为我很相信自己,不用多久,我就可以拿到自己满意的工资。

但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发现我被骗了一样。我看到的不是一个成熟的企业,20年的历史体现在地皮上,考核制度更是虚无缥缈。这里更确切的说是一片荒地,而我是开荒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这个工作。更怕的是,我发现所有领导对我都特别重视和信任。尤其是您,我能感觉到您对我的用心栽培和寄予厚望。所有我开始不停的给自己做思想工作,告诉自己一切都会越来越好的。正式因为这里是一片处女地,加上领导的信任,我才有机会施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累死总比怀才不遇强。在这个片荒地上,大家一起努力,建起一座繁华的城堡,那时我也算得上开国功臣了,也不枉费父母和祖国对我的栽培。我也算是为社会做了点贡献,对自己也算有个交代,至少算是干了点事业。

但我发现,我太异想天开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我一个人拉车,拉得再用力,大家都不动,车不会前行。我觉得真的累了,身心疲惫。这种累不仅仅是身体,更多的是内心。其实我本人是一个不怕苦不怕累的人,家人虽然宠我, 2 但我生性刚强。小学时,冬天要过石头桥上学,结冰很滑,我总是带头第一个先过。上大学我把奖学金让给别的同学,自己打工做外场主持,一天300块钱,从早上9点到晚上6点,中午休息一个小时。但我觉得我有能力赚到钱,5000块钱奖学金对于别人来说就是一年的学费。大四下半学期,我已经拥有了一份2000元/月的办公室工作,双休、节假日照常休息,请假不扣工资。但因为家人,我不得不回来,母亲说,是金子在哪都发光,大不了重头再来。

好多次,我下班回到住的地方,卧在沙发里放生大哭。委屈!我现在基本上没有生活,或者说生活中也全是工作。我拼命一样的工作,把所有的激情和热情都放在了工作上,我希望有一天公司能特别强大,我现在像保护婴儿一样保护它,我希望有一天公司能像一个男子汉一样保护我。但工作中阻碍太多,想死劲,想拼命,想往前冲,这里被拦一下,那里被阻一下,而且阻拦前行的都是一切小事,只是被人放大了。我既然要离开就直言不讳了!

首先我想说说办公室的工作。办公室其实属于执行力很强的部门,是替经理去执行工作的。办公室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联系经理和员工。所以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起来应该更圆滑,不能带有太强的个人情绪。更何况,各部门申请的材料都是经过各级经理签字认可的,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可能办公室也是为公司着想,能省则省。但是该买的东西应该及 3 时采购,只想着省钱,事情没办好,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情。此种情况也不是发生一次两次,也不仅仅局限我们一个部门。有些东西可以灵活一点,比如采购奖状的尺寸,领导说了要大一点的,我写了8k。如果还是不清楚,那就再沟通问问,一味的为难别人,发脾气摔电话实在解决不了问题。再说led,每次我们做好图,发过去,还要求我们自己配音乐。要不然图片上不了。工作态度不应该只对上级,我们在创业,需要的是高度配合。工作开展起来真的是太辛苦。

公司很重视企划部,很多事情交给我们负责。但只有当责任与权力并存时,工作才能顺利的完成。而现在的问题是,责任很大,权力很小。开展工作就差没跪下来求别人了。每天从早上到晚上下班,有时候一天喝不少一口水(您可能觉得有点夸张),下班去姐姐家吃饭,一句话也不想跟家人讲,太累,压力太大,工作太不好做。然后又想着1800的工资,一个月扣除房租850,我都觉得自己搞笑,这么辛苦为了什么?从工作到现在只回家过一次,十一放假的时候。妈妈听说我辞职了,没有难过,很坦然,她说不希望我那么累。

其实提出辞职,最难过的是我自己,我一点都不觉得开心,也不觉得洒脱。而是无助和无奈。我无能,无力改变,也无力支撑,我的肩膀血肉模糊,无力承担。从贾姐开始,到高姐到刘姐再到您,对我都特别好,很信任我。虽然您不属于什么大企业家,但我觉得你并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家。 4 通过细微的观察和一些小事上,我看出您值得我尊敬和信赖的。记忆很深的有两件事: 一个是办工资卡的那件事情,首先您站在了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更重要的是,梁会计那种态度,您还能沉住气,一遍遍告诉他怎么做。实在让我佩服。要是我,早就火人了。

其二是鲜花礼品的事情。您其实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但是您并没有阻止我犯错误,而是让我自己去实践,体会。这绝对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您是用公司的形象和名声让我实践,来教育我。可见您对我的用心良苦。

随着公司正规化,我希望您能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家,而不是资本家。公司的文化应该是:处处能替别人着想,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团结工作,高度配合,把服务理念落实到实处。实在不行,咱就把企业文化提炼出来,做成大字贴在墙上,天天看,潜化到每一个员工的骨髓里。文化就是应该从内部散发出来的。企业文化就应该是所有员工共同散发出来的。我们公司现在需要正能量。

以上是从宏观角度想到的,还有几个微观的事情:

1、奖惩。人生来就是惰性的,员工的激励需要奖 惩分明。我公司现在存在惩多余奖,迟到、请假扣工资,加班加点无奖励。这样早晚会失去人心。

2、关于打卡机。打卡机的使用方便员工管理,可在三层办公区再设立一个打卡机,方便员工中午加班打 5篇4:2016工作不适合辞职报告范本 2016工作不适合辞职报告范本

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想跳槽寻找更广阔空间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更有因为有急事离岗不得不辞职离开的。而往往在这个时候,一篇辞职报告是否合理合格决定了以为员工是否能成功的办理离职手续,一篇优秀的辞职报告也是我们工作结束的圆满终点。出国留学辞职报告网为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辞职报告样本,仅供参考。小编希望能够帮到您!更多辞职报告范本请上/cizhibaogao 查询。(本文为你提供辞职报告范本两篇。)

##第1篇: xx业领导:

20xx年x月x日我来到x公司,正式成为x公司的一员。

截止到今天,已然过去了x月。在这段时间,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感谢这个企业中的每一位,因为你们让我成长! 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非常遗憾的向xx申请辞职! 辞职人:xxx 时间

##第2篇: xx: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致

礼! 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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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对自己工作能力不满意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

自从大学毕业后来到公司已经两年了,时间过的真快啊。我还记的我毕业时怯怯的来到公司应聘,那时的我对前途一点把握都没有,工作也很长时间没有着落,可谓是人生中的低潮期吧。不过就在这时候是公司慧眼识珠,录用了我,当时的我真的是十分的开心,我想我终于可以工作了。到现在我都很感激公司当时对我的恩情。

来巨石近两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苦恼和彷徨。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相处的融洽和睦。在公司的过去两年里,利用公司给予的良好学习时间与机会,增加了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满意。记得某管理者曾说过,工作上如果两年没起色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尽管我一思考,上帝

便会发笑,但这笑带着一丝苦涩,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年少气盛, 不愿意选择安逸,却无法有足够的动力继续向前进。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 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重新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最后一班岗。离开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我不是对公司有意见才离开公司的,我只是对我自己不满意,在公司待了两年多而毫无建树,虽然同事和领导并不没有怪我,也没说什么。可是我自己实在是感到很沮丧,也许我真的是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我想我该离开公司了。也许我换个环境会找到人生中的另一个方向和前途呢,这对我和公司都是满意的结果。

我想我离开公司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的不良影响,我的能力不足以在公司有任何的影响,我的工作岗位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顶替,所以我想我不会给公司带来什么负面影响,但是我还是感到很愧疚。

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推荐第4篇: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律师建议

规范人事管理非常重要,在员工普遍高度自觉的情况下,这些管理看似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但是,一旦特殊情况出现,而公司没有去实施相应的管理,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律师超详干货:员工不辞职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破?

最近很多HR朋友们咨询有员工企业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而他在《通知》上就是不签字,有意造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状况,为将来向企业索赔双倍工资创造条件,HR应该怎么办呢?今天法务之家小编为您支招。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企业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明确表示拒绝签署。经企业多次通知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对于企业书面《通知》拒绝签字,企业最终也没有办法,往往得过且过,结果等项目结束,员工离职了,反过来告企业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对于员工不与企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其次,对于员工不与企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催告的义务,保留相应的证据。

但在实践操作中,有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赋予了企业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企业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如果企业HR处理不当的话,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由于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在北京地区,未续订劳动合同,企业自续订当月起支付员工二倍工资,最长为12个月),并且,以此为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处理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续订的程序不要违法,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要提前两个月做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如果续约,应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决定不续约,也应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签订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对于员工不与企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实务操作中要按部就班。

1、完善入职前的相关信息

(1)《员工名册》,如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由员工在核实名册内容后签字确认,并存档留存备查。且明确“本人保证提供的信息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如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以及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与电话,由员工签字,存档妥善保管。并在《劳动合同》中也将此信息作为必备条款,且明确“上述三个地址为本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企业以EMS方式向上述地址快递文件,即视为该文件已向员工本人送达。

(3)《规章制度》里明确约定,“员工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企业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

2、如何设计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通知》写的不好,反而会弄巧成拙。比如,企业通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一般都有回执,回执中如果仅仅有收到通知的内容,将来员工在庭审中会说,“我们去签署合同,但是,企业拒绝与我们签署”,法庭仍旧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企业举证,证明是由于员工的原因而非企业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署。这就需要我们在《通知》中要用心设计,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身上。

(1)《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可如下:

单位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2)《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可如下: 各位员工: 你们好!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凡是本公司的员工,请于**年**月**日前到各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过期未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者,将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责任自负,公司将按有关劳动法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可如下: ***** 您好!

自 年 月 日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未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视为你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 日,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对措施

(1)要在劳动合同信息管理中加入合同到期提示,可以设置提前一个月提醒。 (2)企业一定要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员工离职后的一年,防止员工离职后的一年内随时主张双倍工资。

(3)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全体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并将会议记录由每位参会员工进行签字确认,特别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做好备案。同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全体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4)对于拒绝接收《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员工,可以采取EMS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在快递送达的备注栏目中明确写明“书面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字样,以备将来进行诉讼时可以有回旋余地。这也使得为什么要最前面,用大量的文字来阐述完善入职相关信息的重要性。

(5)企业也可以同步的采用面谈的方式与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

(6)建议企业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最好是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的风险才可以将到最低。当然,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仍旧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7)通知过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续签,请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前往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8)企业采取EMS的方式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员工。 (9)留存所有EMS送达回执单,作为企业日后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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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众所周知,我国有关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已于今年出台并生效,这对于改善我国劳动者就业环境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加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而作为该法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于2008年5月1日生效,就在不久之前,即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地位对比中属于弱势,而相关新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平衡这一地位,这也就是法律的作用之一,通过法律的杠杆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然而,在座的各位,则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作为大学生,虽然有丰富的书本知识,但是当步入社会的大潮时,尤其是成为一个劳动者时,可能对自身合法权益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因此,今晚,本人就结合法律的现有规定以及社会现实给在座各位讲解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各位步入社会后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劳动权益,今晚主要分三部分进行讲解,首先本人先介绍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其次就是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注意事项,最后则是就业后如何维权、做好自我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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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颁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标 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

(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

(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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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编辑本段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

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

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第十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编辑本段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编辑本段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

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三十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

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

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

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

1 2

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登记资料1份

5、社保缴费清单1份

6、出勤卡1份

7、工资条1份

8、银行对账单1份

9费用报销单1份

推荐第7篇:劳动法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争议

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

答:字面意义为“劳动的人”,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下,关于劳动者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3、罢工权

答:罢工权又称“罢工自由”或“团体组合权”。受雇人(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的自助性权利。

4、劳动安全卫生

答: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

二、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件

答: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c.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

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c、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劳动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劳动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

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答: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外出务工之前和工作中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劳动法》和中央有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等暴力、极端手段维权。这样,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当然,也不要忍气吞声,一味任由用人单位恣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

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论述题(每小题25,共50分)

1、这几年,各级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高度重视,如农民工工会的成立、欠薪其他预警制度的出台、“一票否决”驱逐市场。但是这个问题总是屡禁不止。面对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民工们往往期望“外力”帮助自己,有的农民工甚至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来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事情高大引起各界重视,才能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目的。一时间,“媒体讨薪”、“讨薪英雄”、“社会舆论”等成了讨薪主角。熊徳明这位42虽的农村妇女,在偶然的机缘下成为新闻人物后,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重任。请根据目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分析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

答: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FS:PAGE]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第四,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了一些企业用支付较优厚的经济补偿等方式促使员工主动辞职,或者用强制手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声称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社会舆论大多认为这是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有毁誉,有观点认为这些企业的做法是恶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也有观点认为难以简单地评判对错。请以掌握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答:1.《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肯定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一定的增长,但增长是非常有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与个人终止劳动合同要进行补偿,并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一个下限。但是这些仅涉及到一小部分劳动者,对用工成本的影响也很有限。

2.理解《劳动合同法》 存在6大误区,误区1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错误地认为,与用人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这种合同如同劳动者的“护身符”、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误区2 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不少单位认为,员工既然是单位的人,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该照章处罚。误区3 《劳动合同法》不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一出台,用人单位纷纷采取裁员等方式应对。不少企业负责人认为,这部法律只保护劳动者,许多规定让他们很被动,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的“毒药”。误区4单位可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职工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几年遭到严厉打击和查处,于是一些单位转而要求劳动者应聘时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录用,单位认为这种方式很合理。误区5求职时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误区6用人单位可随意裁员,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二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三是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

五是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推荐第8篇:劳动法

集体合同案例分析

1995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1995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

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1995年7月的集体合同对1995年9月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是两个时段分别签订的两个集体合同,不能以一个合同为准。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分厂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无效,劳动法规定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强制性的规定。加班采取工人自愿,并应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伤亡由劳动者自负是无效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凡订立此类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推荐第9篇:劳动法

试论在校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及权益保障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学生实习的性质特点来确定其身份是劳动者还是学生,并相应地划分学生权益受损时的责任归属,结合在校生实习情况提出了保障自身权益的措施。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的规范并不是很完善,能否将实习生划入劳动者范围内仍在争议中,但笔者认为实习生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应当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然而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期间,笔者认为,不仅社会应对此现象予以重视,实习生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使自己的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法律责任;权益保障

一、序论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广大的毕业生越来越难找到理想的工作,为了积累经验,增加求职砝码,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少学生自己也在主动地联系实习单位,参加实习。

笔者也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不可否认,实习是一个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阶梯,如果实习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实践能力,拓展就业机会,可一旦事与愿违,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那么,用人单位用实习生到企业工作究竟该不该给报酬呢?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这些问题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二、实习生的性质、特点和劳动者权益的基础理论

推荐第10篇:劳动法

劳动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法 劳动条件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护法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

《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法律,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 ,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且招用单 位要保证未满16周岁的特种工作者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文化教育。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2、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1)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 (2)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第一,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第二,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3)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第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

第四,劳动奖惩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 第五,辞退职工权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3、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

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概述

1、立法背景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自1980年开始,直到1986年才有了第一部劳动法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

劳动合同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如:建筑业、加工业等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

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成本高,短期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第三,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粗糙

2、立法进程

3、立法目的

第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

第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功能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第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侧重点是劳动者的利益。“倾斜性保护”

5、《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二)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工资的内容

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优点:很好的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缺点:易出现盲目追求数量不重质量的情形。

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具体作用主要表现为:补偿作用;调节作用;激励作用。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等。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用人单位发布用工公告或广告→劳动者报名应招→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合适的劳动者并通知对方→办理用工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之日不等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五年以上的长期劳动合同 2)一至五年的短期劳动合同 3)一年以内的临时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又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情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不能擅自解除,各自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主要适用于技术型强,涉及尖端科学技术、需要保守秘密的行业,以及要求职工保持长期性的工作岗位。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双方协商订立

(2)劳动者单方要求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40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按劳动者一方人数分为:

个人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会:工人的结社组织

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

第一,工会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重的职责 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职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工会在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职权

工会参与组成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使调解权。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四,其他职权 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第17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合同期限(有/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2、补充(约定)条款

不是每一个劳动合同必备的,如果欠缺这些内容,合同仍可以成立,而不是说这些内容对劳动合同而言是可有可无的。

试用期(对新录用的职工进行试用的期限) 培训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守商业秘密(可以约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一)概念

试用期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互相考察的期间。(属于约定条款,并非法定条款) 与相似概念的关系: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学徒期——是指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三者的区别:

1、期限不同。见习期1年,学徒期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

2、适用法律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

3、适用范围不同。试用期范围最广。 劳动合同期种类

试用期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期限3年以上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续订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者选高者。

(四)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

除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试用期条款的一些典型错误做法

1、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

3、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每次签订劳动合同都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内任意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竞业限制的适用: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的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因为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取不正当手续订立,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1、劳动合同无效的种类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1)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给对方及其亲属造成危害来挟持对方的行为; (2)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即企图通过胁迫行为影响受胁迫人进行意思表示; (3)行为人因受到胁迫而感到恐惧并因此而进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4)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拖欠工资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合同。

3、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的基础性条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在实践中,常见于主体不适格)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非基础性或非主要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形。

后果:

第一,自始无效,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劳动报酬

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一生效的劳动合同进行条款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是指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因素。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合同变更中需注意的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

只能是在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即,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完全履行完毕。

2、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内容的修改,不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改变。

3、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是变更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内容。

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

2、被请求方按期向请求方作出答复

3、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4、备案或鉴证。

(四)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果

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因变更劳动合同后,给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一般可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非法变更或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一)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最低工资制度主要由最低工资法调整。

(二)特点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四川月最低工资分为650,710,780,850四档

小时最低工资分为6.8,7.5,8.2,8.9四档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起限。

(三)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1、计算

计算最低工资应剔除下列各项: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案例分析

2、支付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重扣除。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种类以及支付规则:

(一)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这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了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的工资。

具体活动包括:

1、依法参加选举活动;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席法庭作证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根据规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五)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是按本人保障工资的75%发给,如果是试用新机器、新工具等停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

五、工资保障制度

(一)实际工资保障

实际工资是指劳动者所得货币工资所能够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

保障实际工资就是要处理好工资与物价的关系,是对劳动者更高水平的保护。 基本方式:

工资调整—国家在进行大幅度调价的同时,进行工资普调。

物价补贴—大幅度调价的同时,通过财政支出或企业支出渠道,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补贴。

(二)工资支付保障

1、一般规则

支付形式和对象

法定货币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支付时间

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

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酬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不可抗力;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收到影响,由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

2、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

(1)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2)允许减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规章中规定的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一)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还没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含义解析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

2、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只能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进行。

3、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两种:

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客观情况的变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 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4、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商解除(双方同意)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需双方同意)

劳动者单方解除

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其基于以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自动离职是不同的。

(2)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一定的期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

(2)合同期限内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 注意:通知要求书面通知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指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赋予用人单位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让兼职,但是不提倡去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2、预告性(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给予劳动者一点的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注意:用人单位的义务和程序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符合法定的裁员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发生所列的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若不符合这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个别地解除劳动合同。 (4)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经济性裁员的特殊规定 (1)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重新招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觉得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将此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同时修改和完善方案;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 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防治法》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预告性(非过失)解除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注意: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劳动者辞职;二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医疗补助费

3、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劳动者的义务

1、结束并移交有关事务及移交所保管的物品;

2、继续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3、按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灭或经判决、裁决而消灭。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第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禁止终止(第42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禁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 第三,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3、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劳动保护概述

(一)概念

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护。

劳动安全,是指在劳动场所中无急性伤害事故发生,即无急性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劳动卫生,是指在劳动场所中无慢性职业危害发生,即无不良劳动条件、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中毒、职业病发生。

特征:

1、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者

2、实施具有强制性

3、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立法目的: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伤害。

(二)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要求用人单位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2、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

3、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4、有权获得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

5、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6、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8、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

二、劳动安全法律制度

(一)概念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安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目的

主要内容是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作业场所等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的规定 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二)主要内容

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机器设备的安全 电气设备的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矿山安全法律制度 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 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 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三、劳动卫生法律制度

(一)概念

劳动卫生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职业危害的发生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职业危害 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与时俱进

(二)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

凡是有粉尘作业的环境,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粉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

4、通风和照明

要求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照明合理。

(三)职业病

1、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施行。

2、职业病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的诊断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考虑的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诊断结果。

职业病的鉴定——对诊断结果由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四、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1、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劳动报酬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

3、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女性的身体结构特点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同男子一样可以胜任任何工作。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4、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性能的变化,在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的特殊保护。

5、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作了规定,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困难。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2、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3、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4、对未成年共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要想所在地县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合法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人必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才能上岗。

第11篇:劳动法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群体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其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等方面的探讨,力求借助劳动法的修改、完善来寻求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根本途径, 已经成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法律;修改、完善 【正文】

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有农民工权益保护体制中客观存在问题的制约,农民工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劳动法》无疑是我国现行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劳动法》实施后这么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这部劳动法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已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忽略了农民工的利益。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现状

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

题的根本原因。而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样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尤其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滞后性。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严重;安全防护措施差,生命健康难以保障;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等。

(一)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中的不足

依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由于受固有生活方式和淡漠的法律观念影响,农民工很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企图通过混淆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达到转嫁义务,逃避责任的目的,也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合同。近几年来,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农民工欠薪问题越演越烈。所以, 即使被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合约而发生劳动纠纷,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不利

根据《劳动法》第79 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 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1]。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漫长的法律程序,细细算来,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走完全部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而言,无论是时间、费用、精力上,都很难完成这“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

另外,《劳动法》第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0 日,而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仲裁时效远远短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2 年的规定。现实中大量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都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被排除在仲裁和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业人口被排除在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 农民工几乎都未享受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而且各地对农民工设立的社会保险险种很少,待遇与同地区的城镇职工相比要低得多。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的修改

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长期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 具体而言, 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 加强地方自治, 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 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 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 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 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而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一)明确《劳动法》对农民工的适用范围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包括农民工。有人认为农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并不科学,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把农民工明确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劳动法》第3 章共有20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可喜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

议,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在草案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法律监督等作了详尽规定,增加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无疑给广大农民工朋友带来了福音。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2]。

(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

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3]。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五)修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理论界普遍认为, 我国应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这种处理机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4]。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两种选择。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可以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尤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具积极意义。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势必对现行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必须以相应的配套改革为前提。在相应配套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可以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

1.适当延长仲裁时效,可按一般诉讼期间2年规定;对仲裁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延长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时间。

2.对农民工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只要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可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减少法律救济环节。

3.诉讼制度方面,尽量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范围,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负担;对农民工群体性的欠薪案件,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对农民工诉讼费用适用减免措施等。

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等。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缺乏针对性。因此,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除修改现行《劳动法》外,同时还必须不断的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这样才能构建起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484- 485.

[2] 简新华, 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15卷第1期.

[3] 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4]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4: 115.

第12篇:劳动法

概念

1、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

2、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或劳雇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3、劳务关系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5、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6、劳动规章又称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习惯上亦称“员工劳动手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与进行劳动管理的行为规则和章程。

7、就业又称为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公民从事有劳动报酬和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

8、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无业可就或曾经就业而后非自愿失去工作的状态。

9、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1、劳动合同终止广义: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了劳动合同解除)。

狭义: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情形。

12、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昼夜之内用于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时间。

13、休息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

14、工资广义:工资是指职工的一切劳动报酬,即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包括当期支付的工资和延期支付的员工福利等)

狭义:工资是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

15、最低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6、员工福利是指雇主为满足员工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向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是延期支付的主要形式,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17、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确保劳动者在遭遇劳动风险后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18、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

19、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1、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或退休金制度。

22、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或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3、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4、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5、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基本关系

1、劳动权的主要内容(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劳动报酬权(4)休息休假权(5)职业培训权(6)职业保障权

2、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具有直接关联性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者一方要成为用人单位一方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4)经济有偿性(5)依附隶属性(6)职业性(7)对立统一性

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A.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仅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关系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更着眼于实现过程,与劳动成果紧密联系。 • B.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的提供方自行组织 • C.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用人单位拥有或掌握的生产资料往往成为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 D.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的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其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相联系。 • E.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范围要广泛得多,既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或者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 • F.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不同

•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工作; •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是单位的成员,以劳务者的身份从事活动。 • G.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 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法为依据;劳务关系的调整,以民法为依据。

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1)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3)政府组织

(4)工会是指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与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团体进行

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5、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渊源:劳动法的存在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何种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人们可以从何处找到某类或某项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

• 即由我国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原则规定

2.法律

(1)劳动基本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单项劳动法律:《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即将制定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

(3)其他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 3.单项行政法规

• 4.劳动行政规章

• 5.地方劳动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及地方劳动规章

• 6.国际公约和协议

• 7.劳动标准:是指特定主体依据劳动法规与标准化法规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或劳动管理方面的标准,是对劳动法规要求的定型化、具体化、数量化。 •

8.工会规章:中华全国总工会规章

6、劳动者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劳动法》第

3、

7、8条

 (1)平等就业和择业权 (2)获得劳动报酬权

(3)享有休息、休假权

(4)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第3条(石P22)

 (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录和职业道德

7、用人单位基本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录用、辞退权

(2)分配权

(3)用人权、奖惩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2)提供劳动保护条件(3)提供岗位培训

(4)

健全规章制度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1.保障公民劳动权原则:主要内容

(1)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权

(3)劳动报酬权

(4)休息休假权

(5)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权

(7)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权

(8)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公民的劳动权不得被非法侵犯

• 2.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 3.劳动关系协调原则 • 4.“双重”利益保障原则

9、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施所具备的条件(讲座P15)

1、内容合法

2、程序民主

3、告知劳动者

10、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

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教材76)

 (3)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职责上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  (4)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教材76)  (6)劳动合同具有可变性和不完善性;(教材76)

 (7)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某些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8)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 (9)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非强制性。

1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 (1)主体不同:从劳动主体来看: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劳动合同中就只能是劳动者。从雇佣主体来看:劳务合同中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中雇主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用人资格,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

 (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而劳务合同一般要求提供的是的劳动的成果。

 (3)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 的,但签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隶属性。  (4)费用计算不同:劳务费用的计算遵循商品的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而劳动者的工资分配适用按劳分配原则。

 (5)调整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12、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平等自愿原则 •

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单位;

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 (2)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通过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

(3)合法原则

A.主体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B.目的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内容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D.程序与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

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

E.行为合法: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欺诈、胁迫等。

• (4)公平原则

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 • (5)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

1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件

 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约定条款:

1、试用期: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讲座P35)

 (1)试用期的适用范围(或次数由)(19.2.)(讲座P36):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2)确定试用期的依据及最长期限(19.1.):

 a.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 b.1年≤劳动合同期限﹤ 3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c.3年≤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d.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3)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19.4.)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4)试用期的生效条件

A.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B.当事人订立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C.当事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

D.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试用期工资(2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工资 注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 (6)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21.)

• 【第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

A.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C.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7)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A.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B.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C.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D.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 (8)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 A.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 B.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

••••••

 • •

••••

• •

• •

• • • 效?

答案:无效。

C.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答案:无需赔偿。

D.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答案:无需赔偿。

(9)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应对策略

• A.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

• B.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

• C.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 D.录用条件具体化、公示化;

• E.细化岗位说明书;

• F.注意试用期解雇的程序要求。

2、培训及服务期(技巧P12)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2)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

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3)服务期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4)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B.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3、保守秘密及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 • • • • • • • 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为劳动者参加的保险。

5、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

6、违约金(讲座P51)

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培训服务期 (2)竞业限制

14、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1、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项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

• (2)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的某种权利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否定,明示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 A.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是法人或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或机关、事业单位等超编招工。

• B.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

a.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b.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c.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 (2)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A.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雇佣某人为赌场保镖。

B.劳动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或任意性规定,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

15、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全面履行原则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  (2)亲自履行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自的义务,而不得由他人代替履行。  (3)实际履行  (4)协作履行原则

即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始终保持协作和支持,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条件。

16、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0.31.32.) • 1.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 【支付令问题】

• (1)什么是支付令?

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 (2)支付令的提出、管辖与执行

• A.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或克扣的劳动报酬; •

b.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

c.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

d.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 B.劳动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C.劳动者应自支付令确定的支付期限的最后1日起1年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 • (3)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劳动报酬争议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4)支付令的效力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的实质性的异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和起诉。

2、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义务(第31条)

• (1)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计件报酬。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消耗的劳动量标准,或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 •

A.劳动定额的确定应参照国家或行业通常的标准,应符合“该定额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这一条件;

B.劳动定额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C.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其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 •

2、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义务(第31条) • (2)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

A.从手续和时间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 •

B.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 • 3.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 • (1)《劳动法》第56条第2款 • (2)《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 (3)《安全生产法》第46条 • (4)《劳动合同法》第

32、38条

A.劳动者的拒绝权

B.劳动者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的义务

• 1.遵纪守法的义务; • 2.勤勉敬业的义务;

• 3.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

17、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预告解除

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

《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通知形式:书面通知

 (2)试用期提前3日告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通知形式:既可书面也可口头通知

•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讲座P94) • 《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3.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劳动法》第32条第1款。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排。

• 注意:劳动者随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又被称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共六种情形)

 1.过错性解除

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包括三个要素:

A.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 

B.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C.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3篇:劳动法

劳动法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

A.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C.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2.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下列选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 B.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

4.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大学生刘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刘某就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张某去甲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准备以高薪委任张某,并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5.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6.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行政处罚的

C.张某在产期内,但其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D.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的

7.张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高薪聘请张某,张某就到乙公司上班,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赔偿额的50%

D.张某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乙公司,甲公司有权直接起诉乙公司和张某

8.假设张某在操作机器时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在受伤前,张某为自己投了人身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B.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不再享受工伤保险 C.在医疗期间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D.单位认为张某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对张某的受伤无过错,因此张某不享受工伤保险

9.假设张某与有关单位发生争议,张某想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B.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可以进行协商

C.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D.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下面有关竞业限制规定正确的是( )

A.不得超过3年 B.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C.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D.高级技术人员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标准工时 2.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法律事实 4.劳动者 5.劳务派遣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的特征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3、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 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2.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14篇:劳动法

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法律关系

劳方和资方的法律关系,理论上一般简称为“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是指雇员和雇主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3、年休假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原工作并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日。

4、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5、休息休假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照规定不必进行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现存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构建原则。

答:现存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构建原则:(1)资方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原则。(2)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原则。

(3)纠纷处理的意思自治原则

2、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

答:一是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严重。(1)主体错位。(2)程序简化。(3)内容空洞。

二是集体合同立法滞后。(1)相关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2)立法层次低。(3)实施范围狭窄。(4)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3、工作环境权的内容。

答:关于工作环境权的内容,理论上并无通说可以采用,立法规范上也只是就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监督检查等具体方面的内容,没有抽象出其上位的工作环境权的权利内容。

(一)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改善决策权

国际劳工组织与欧盟均已确立雇主对保护劳动者安全卫生应负主要责任。国际劳工组织在第155号公约中即规定:雇主应确保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于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及生产程序,均应在合乎 安全卫生。欧盟所颁布的安全卫生有关指令中也有类似规定。

(二)

充分获得信息权劳工参与企业卫生的机构或人员,如安全卫生代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等,要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必需能获得雇主有关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计划或决策构想的充分信息。

(三) 安全卫生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的处置权

由劳动者选出的安全卫生代表,在用人单位遇到有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具有特别的置权限。例如,用人单位有安全卫生问题发生,对于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停工。

(四) 个别劳动者拒绝危险工作权

个别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遇有对其安全与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时,可以自行停止工作。

(五)接受咨询与训练权

劳动者参与安全卫生改善措施有关决策,经常面临一些关于工作流程所牵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新型机械、化学或生物性物质的使用及现代生产科技日益精进所带来更为复杂的安全卫生问题等。

(六)安全卫生代表权 劳动者代表想在员工代表会、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扮演好参与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关决策的角色,必须能够获得使用一切必要设施及其本身工作职位的保障权。

4、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答:

一、完善《劳动法》

《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出现了不足,针对这些缺陷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完善: (一)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应当加大惩罚力度。

(二)工会组织不足以担负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使命,应当建立一个为农民工权益提保护的专门组织。

(三)现有法律援助的方式只能帮助到个别的农民工,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先权制度。二)、制订《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除了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的力度之外,就是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而单靠修改《劳动法》《建筑法》等实体法来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加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议。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二)增强个体维权意识。

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共30分)

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无论在实体性法律还是在程序性法律上都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而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间接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突出表现为:

(一)实体法问题

1)、由于历史原因,《劳动法》法只是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可操作性差,尤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作出专门规定,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多并且复杂的现状。 2)、我国的劳动法规范多为授权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缺少对于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责任的条款,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一般规定也比较原则,执行过程中也难以操作。例如,国家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对工资支付的时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作了规定,但却没有就企业不遵守工资支付时限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时限以及不遵守该时限应承担的责任。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主要是仲裁程序,缺乏规范劳动关系实体性法规。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现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形式过于松散,其内容自身与其他法规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有些劳资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中没有包括的,如何处理?还有一些保险、福利的问题不属于劳资争议,而是国家政策或者行政处理机制的范围,是按照法条中规定的以劳动争议处理,还是走行政程序呢?这些困惑直接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相关机构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无门的现象产生。

4)、我国现行调整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参照的有《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具体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未加以规定或规定得粗糙、泛化,使得操作起来很难。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劳动者,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但是过于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5)、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条例》、《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中,但以上规范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在解决争议中的效力、时效的确认、协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二)程序法问题

1)、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适用调解、仲裁、起诉,体现了多层次性、多渠道性的优点。但这种“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争议处理程序,其弊端是明显的:

时间拖得过长。这不仅无法体现法律的效率,而且很可能使矛盾双方积怨加深,特别是不利于给外商 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且,仲裁、诉讼必须依次进行,也违背了仲裁的自愿精神,增加了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 区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 系问题,均未做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严重损害了劳动争议双方的权益,影 响了社会的稳定。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问题。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不具备专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的人才,不适应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的需要,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3)、劳动争议仲裁的实际效用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实际意义上的仲裁是完全不同的,是由国家强制力确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实际上它更接近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决定。对于这种裁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就可通过起诉的方式使裁决归于无效,实际上劳动仲裁的作用并未得以充分发挥。

2、论述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从而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和艰巨。但是,集体协商相关立法的出台仅仅为集体协商谈判确立了谈判如何进行的操作规程,决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尊重和体现。它的真正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还取决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和争取,特别是政府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者,其责任是否到位。 我国目前有很多的城市开始以集体协商的模式解决劳资冲突,例如深圳福城投资公司的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经过两个多月的平等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签署了深圳市第一个工资集体协议,就2001年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率、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工资多少,老板说了算”,将被“工资多少,员工老板商量着办”所取代。目前,全国从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到私营企业,都在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的谈判,以规范劳资之间的冲突。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完善,影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的主要有如下几个障碍:

1、

立法上不完备

我国现行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是没有专门的关于集体协商的立法规定,都规定在集体合同中,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关于工资制度协商的规定;其次是立法层次低;三是法条少;四是规定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2、集体协商的层次低

目前立法规定的集体协商代表仅是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没有行业和区域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层次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具有足够强的力量,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使集体协商不能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利益的功能。

3、

工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我国的劳动者没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不能自发组织工会,工会附属于企业,包括经费、人员、职能都附属于企业。因此工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代表。

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或者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地方,如何监督?侵害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施行,这显然不利于集体协商的合法开展。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集体谈判制度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有利于集体协商机制的实施。既然集体协商谈判是确定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方式,那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和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涌现,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对集体协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参与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由于劳资关系受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府宏观目标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与企业规模、行业及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多方面需求相关,它实际上是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所形成的一个合约。所以,劳资关系从客观上需要三方参与,形成一个在集体协商中有效的三方机制。即一方是宏观层次上的政府;一方是企业,企业方包括单个企业、行业、区域性的企业群体、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第三方是雇员方或劳动者方面,包括单个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行业劳动者群体、区域性的劳动者群体、全国性的劳动者群体。其中企业方与雇员方是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是形成谈判约定的主体,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形成并规范劳动合同。而政府主要是监管和帮助劳资双方进行谈判,并进行协调。

2、建立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

要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组织间的关系,明确全国性的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雇主协会、区域性的雇主协会、全国雇主协会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相互间的协调原则。但是,如何建立这些组织并规范其相互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不仅是立法层面要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司法、行政执法和国家政策协调等。

3、制定劳资协商的办法和程序。

从法律方面保护协商双方以及协商代表的利益,避免在谈判过程中采用不合法的方法来干预和破坏谈判的进行;避免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保护企业间和劳动力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雇主联合或雇员联合起来垄断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或需求,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保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理性的雇主和雇员来说,是实现他们效用最大化的最有效方式。

4、

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

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不能从根本上 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可以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对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事项上,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 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或私下决定或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 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即意味着 拒绝谈判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 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5、在现实条件下,应主要采取以行业工会代表企业劳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操作方式。

由于劳资双方的追求目标和利益诉求不同,在任何国家,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都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是双方实力和技巧的较量。即使有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保障,要达成比较公平的协议,仍需要双方地位、实力和谈判技巧大致对等这样的基础性条件。在市场经济发育初期,由于劳动者民主意识和权益观念的提高、工会力量的壮大和谈判经验的成熟尚需一个较长过程,因而劳资力量对比不平衡甚至极为悬殊是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企业工会在许多非公经济中缺位以及在国有企业中功能错位,致使在多数情况下很难担负集体谈判的重任,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十年来的现实状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点。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在集体谈判的具体操作上,应大力推行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方式。该方式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在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中,由于职工人数少,从技术上讲很难建立有效率的企业工会,但在这些地方,劳工权益的保障也不能成为死角。由所属行业工会代表小企业职工与雇主谈判,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在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进行集体谈判,可以大大加强劳方的谈判地位和力量。因为行业工会的代表与谈判对象不具有雇佣关系,没有被解雇的风险和个人利益受损的压力,因而更能够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代表劳工利益与雇主进行讨价还价。三是在外资、合

资企业中,与资方的谈判更需要很强的能力和技巧,目前那些初建不久的企业工会,其成员同时是雇 员,即使不考虑作为雇员的心理压力和谈判技术,仅是集体谈判所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使其难以全 力以赴进行谈判。而行业工会则可提供劳资谈判的专业技术人才,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劳方进行谈判, 效果会更好。此外,行业工会所处的位置使其具有一定的第三方视角,能够在代表企业劳工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雇主方面的处境和利益,因而更能够在坚持谈判条件的底线上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力争、让步、妥协等谈判技巧,以达成双赢、比较合理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第15篇: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编辑本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问: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疑释惑 [编辑本段]

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来的影响。

\"跨年度\"究竟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补偿和处罚标准?

那么,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探亲假

开放分类: 待遇、休假、探亲

1、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的规定

根据1997年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确定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和连接,且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大到一般企业,可与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起执行,不过仅适用于广东省地区。

背后思考 [编辑本段]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将在全国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是继今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举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劳动福利的决心。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笔者为《条例》的公布而备受鼓舞,但同时也产生了有一些忧思。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始终都将谋求和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践行的目标,并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世纪90年代我国又制定了新的《工会法》,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作出了明确保护。不仅如此,面对日益多发的劳动纠纷及很多劳动者拘囿于合同问题而招致的权益损害,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更切实的保护。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在这种背景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爱与呵护。

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内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实的执行和尊重,则其不但将形同虚设,更将贬损法律自身的信用与权威,降低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与期许。而考察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则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在劳动保障方面并不乏内容良好的法律。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尽管由于时间跨度等诸方面的原因而略显不适应现代劳动保障的实际需要,但其中却并不缺少诸如禁用童工、严惩强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权益等方面的规定;而我国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甚至还将强迫职工劳动规定为一种犯罪而给予严惩。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上述严厉立法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看到了“山西黑砖窑事件”这类极度践踏人类文明、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在我国发生。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恶性案件呢?是我国《劳动法》的内容规定得不够完善,还是刑法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不够严厉?显然都不是。笔者以为,发生这一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实际上在于我们没有忠实地执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以此为鉴,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条例》生效后能否被忠实地执行和遵守以及将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执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内容作了多么华丽的规定更值得重视和关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劳动者保护立法历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让我们看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也让我们看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提高自身劳动福利的希望。但正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在《劳动法》与《刑法》的双重监视下大摇大摆地步入人们的视野中一样,谁又敢拍着胸脯保证我们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不会发生职工因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发生呢?所以,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给其带来福利,关键还是要看行动!不仅要看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更要看用人单位的行动!

第16篇:劳动法

1 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概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等。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定位是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者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对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不论从劳动合同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劳动合同解除去的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等,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对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会进行过多的干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对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言,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很多法律纠

纷,这也是利害关系人所应该重视的地方。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太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这个大前提下劳动者如果有意离开本工作单位,那么只需要完成相应的通知义务便可以达到目的。本条规定的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应对因职位空缺所带来的不便,使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职所造

成的损害降低最低。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样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六种情况下的劳动者享有的解除权,它们分别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工作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得合法权益;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使得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非法强制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等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况的,劳动者有权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条法律规定与第37条相比更加具体,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若干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只要以通知的方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还有权利去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法律责任,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权被《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法定的解除事由,否则将很可能存在着侵权风险。《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提醒之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分析可知,以上六种情况中除了第一款存在客观因素外劳动者均存在着严重的过错,法律对过错行为是进行消极评价的,因此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一旦行使解除权便可以立即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用人单位所遭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如果劳动者确实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在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享有要求过错劳动者进行损害赔

偿的权利。

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的严格限制不但从正面对适用解除权进行明确规定,而且从反面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产期、孕期、哺乳期;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处于更加不利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特别规定来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来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第17篇:劳动法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第18篇:劳动法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在维权过程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第19篇: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12月17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20篇:劳动法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3、罢工权: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的自助性权利。

4、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二、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件

答:①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期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②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③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⑤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答: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答:第一,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资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加强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增强企业以人为本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农民工权利的作用。加大清理工资拖欠工作力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切实贯彻实施。

第二,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农民工与户籍人口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位平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都应该依照同样的法律规范享受公共服务。流入地要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将农民工各项公共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健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度,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健全农民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向农民工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文化活动是群众性文化活动,应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较快进展,相关法律法规趋向健全。要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要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抓紧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利。

农民工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等;二是社会方面的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三是政治方面的权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方面。

三、论述题(每小题25,共50分)

1、这几年,各级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高度重视,如农民工工会的成立、欠薪其他预警制度的出台、“一票否决”驱逐市场。但是这个问题总是屡禁不止。面对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民工们往往期望“外力”帮助自己,有的农民工甚至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来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事情高大引起各界重视,才能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目的。一时间,“媒体讨薪”、“讨薪英雄”、“社会舆论”等成了讨薪主角。熊徳明这位42虽的农村妇女,在偶然的机缘下成为新闻人物后,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重任。请根据目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分析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

答:从上面的调查分析,可以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人员太多,要找理想的工作较难,不少人只要有工作就干,选择工作的余地不大;素质相对较低,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一般不如城市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较弱,自我保护的方式简单;城市管理者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重视程度不够,处理纠纷和问题的力度不大;不少不良企业主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后并未受到相应的处罚。 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关心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完善各类社会保障

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将农民纳入社保体系,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注意好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问题,针对就医难,可将社区医疗范围扩大,让农民工就近,便宜地看病,并适时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畴。

(三)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在企业税收、贷款等方面增加其要求,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调查总结:

农民工是中国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结构因素,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及有传统的经验可供参考,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发展,在基础养老实行全国统筹之后,逐步纳入同意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通过这次调查,我也深刻认识了农民工的生活情况,在他们不平静的生活里有着太多不为人知的辛酸,希望社会上的人多去关心这些弱势群体,相信在改善了他们的就业,生活情况后,一切都会发生新的重大变化。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了一些企业用支付较优厚的经济补偿等方式促使员工主动辞职,或者用强制手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声称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社会舆论大多认为这是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有毁誉,有观点认为这些企业的做法是恶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也有观点认为难以简单地评判对错。请以掌握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答:1.《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1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经调查,《劳动合同法》月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2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经调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在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20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问题”打起的“口水仗”。 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1.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些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长设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报酬约定含糊等等。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少数用人单位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持有,劳动者往往在被劳动侵权需投诉时才想到《劳动合同》。随意压低工资标准时有发生,外来务工人员的休假权和加班工资未能按相关规定执行。每天加班超过2小时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和公休假要加班的按30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相当数量企业难以兑现。

1.4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劳动投诉案件数量激增, 诉求更趋复杂,主要呈现三个特征:一是劳动者的诉求由争取基本劳动条件逐渐向要求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由以劳动报酬为主向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经济

补偿金等多维诉求转变。二是劳动合同争议增多。主要是不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赔偿等;三是集体投诉快速增长。

1.5《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

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存在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者,乃至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误读误解。

2.1 用人单位的误读误解

2.1.1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滥用劳务派遣工,甚至违法集体裁员;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担心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

2.1.2用人单位的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其实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这样打“擦边球”。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受到影响。

2.2 劳动者的误读误解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老板“较真”,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

还有些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约束自己的流动,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在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2.3社会舆论的误解误读

正值《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际,珠三角“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以及“关于韩国企业逃走”的新闻等类似这样的报道,不少媒体都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导致了这些企业的厄运。有些文章片面解读法律,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样一个宣传背景下,各地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始抱怨这部法律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这也是其不能好好落实的原因。

2.4《劳动合同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

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造成不孝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钻法律漏洞,导致问题产生。

3.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强对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和管理

提高执行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舆论大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最重要的是要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1.1提高用人单位的思想认识,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

要让用人单位理解: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计划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是有本质区别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试图通过种种做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是无效的。依照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规避措施,只要劳动者仍然在这家单位工作,就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出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作为有长远发展眼光、负责任的企业家,不应该采取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因为通过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和谐的劳动关系正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

3.1.2提高劳动者的思想认识,争取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应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和谐双赢。劳动者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3.2完善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2.1依法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有各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杜绝劳动合同文本上的不规范现象,在处理职工不合理流动问题上,企业要从收取押金、扣押证书和设定高额违约金等不合法手段留人,转换到运用股权、期权激励等现代管理手段留人,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2.2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尤其是要建立职工的诚信电子信息档案

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研究分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确保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促进劳动关系法制化。

3.3抓紧完善《劳动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3.3.1完善《劳动保护法》

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与解决,经验的不断增加,要抓紧不断完善本法。

3.3.2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实施情况,对容易引起理解分歧之处给予明确界定,使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可依的法律根据和程序规范,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当前企业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尽快作出相对统一的、权威的指导意见。同时,紧紧抓住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合同法》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 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 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此, 全社会都应积极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在不远的将来,这些问题一定会一一得到完美的解决。

劳动法提交辞职报告
《劳动法提交辞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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