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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

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种子站干部李某,1999年7月退休。在退休后,种子站领导对其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审计,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有贪污的嫌疑,于是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李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并无贪污行为。但种子站和检察院的看法却不一致,认为李某贪污了2万元。经种子站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扣发李某的退休工资,直至扣满2万元止。李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 分析意见

本案中的关键是李某不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身份。李某所在的单位--- 种子站,其性质是农业事业单位,同时,李某担任一定职务,具有干部身份。因此,李某与种子站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一)王某与公司的关系

 (1)融资关系。出租车由司机出资,由公司购买,其产权归属公司。  (2)承包关系。公司将出租车发包给司机,司机对出租车享有承包经营权。  (3)劳动关系。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过程受公司监督管理,这表明司机已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在这三重关系中,融资关系是成立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前提,即司机出资是取得承包经营资格和成为公司职工的条件。

 二)高某与王某、公司的关系

 (1)王某与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 (因为王某是个人,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并且,王某作为出租车的承包经营者,在其与高某的关系中是公司的代理人,即他是代理公司与高某发生关系。)  (2)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 (因为王某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含有用人权,他以自己的名义与高某订立了代班开车合同,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是代理公司行使用人权的行为;并且,王某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经过了公司审查和备案,高某也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行为受到公司的监督管理。这表明高某也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  (3)王某在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单位行政的地位,他作为公司的行政方人员对高某行使用人权利,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用人义务。

案例一: 某企业与1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1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三年以后,该企业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1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二: 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规定,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  案例1: 该企业这样解除合同不正确. 第一:企业转产,符合变更合同的条件,可通过协议变更合同; 第二:如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该企业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15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  案例2: 商场的调令应撤销,并恢复王某的原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又方协商一致,且这里的变更原因不属法定变更事由,王某可以不同意. 但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 案例三: 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则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案例3: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李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称"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定性有误,对此劳动合同应是撤销而不是解除,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 案例四: 席某于1999年2月应招进入某化工厂,成为一名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试用期满后,席某被派到武汉化工学院进修培训一年,费用5000元,约定席某如提前解除,要返还全部培训费用.结业后,席某提前30日向该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到该市某合资企业工作.在此期间,该厂发现某合资企业推销的化工产品正是本厂的最新研制的产品,此产品技术资料由席某一手控制,从而使本厂在某市售额锐减.经调查,席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该合资企业兼职.该化工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席某承担违反合同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返还培训费用,赔偿本厂销售额锐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调查,劳动合同及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没能约定或规定有关技术保密义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 案例5:

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 解析: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案例6: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案例7:

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 解析: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张某1995年4月与某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为公司的货车驾驶员,主要担负向外地送货的任务。在工作的过程中,张某经常需要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到外地送货,也常常为送货而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但是,企业从未给予过加班费,张某为保住自己的工作也从未向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担心自己一旦要加班费,公司可能会解除其劳动合同。2000年2月张某的合同期即将到期,得知公司因其年龄偏大,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于是,要求公司支付在5年的工作期间,其应得的加班费用,他的请求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作为公司的司机张某的劳动时间应当综合计算,虽然张某经常需要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到外地送货,也常常为送货而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但是,在别人工作的时间,张某在没有送货任务的情况下,并没有提供劳动,对其劳动时间经过综合计算并没有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的限定。张某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对张某应当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分析意见: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张某可以实行两种工作制度:一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因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对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是实行一般的标准工作日制度。即对待张某也可以向企业中的一般的其它劳动者一样,实行一般的标准工作日制度。但是,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不得因超时工作,主张加班、加点工资。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人员,则可以主张加班、加点的费用。

某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订单充足而常常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加班的长度少则2—3小时,多则4—5小时,超过了工人身体的承受限度。工人拒绝加班的,业主即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经过工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前去调查情况,企业也承认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同时强调,企业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况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超额支付给劳动者以报酬,绝大多数工人愿意多加班,多拿工资,只有少数工人觉得太累,不愿意加班。由于工厂是流水作业,考虑到企业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厂方决定加班并无实质性的错误  用人单位在哪几个方面违反了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分析意见

(1)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加班、加点程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协商,而且以解除劳动关系相胁,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 一个电器公司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用了王喜为销售经理,王喜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市场营销专业,持有该学校的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双方协商一致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月,试用期结束后工资4000/月,并且按照公司规定销售金额享受提成,王喜就职后,工作出色,销售额大升,公司领导很高兴,3个月后,公司领导项提升王喜,就派公司的人事部门为其准备王喜的一些基本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王喜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都是假的。于是公司通知王喜解除劳动合同。王喜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 

请问同学们你们支持哪一方?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 王喜在签订合同中是否采用欺诈手段?  同电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王喜构成欺诈,是故意的,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 李逵与长征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李逵看到宏远公司工资及待遇比长征公司高,于是向长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申请,并于当月离开长征公司到宏远公司上班。长征公司随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逵承担违约责任。

 请问李逵应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并离开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表明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 李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花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吴用和利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用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元,缺乏部分年终补齐。吴用上班2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用工龄工资3375元,吴勇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4957元,吴用提交了一份只有自己签名,而公司无盖印章,且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为证据。。在合同报酬条款里,有钢笔注明的“年薪不少于5万,每月预发2100元,年终补齐”字样,并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在审理中,公司否认曾与吴某签过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公司已支付,不存在拖欠。 

大家说呢?

 争议焦点:吴用和公司是否有年薪5万的约定。

 分析:

关键是问题是吴用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方腊与天天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 期满后公司再根据方腊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果被正式录用,从 正式录用起,方腊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方腊开始上班后尽管工 作认真负责,但是老是没有业绩,试用期满后,公司认为虽然业绩 不好,但是工作努力,想再给方腊一次机会。决定将方腊的试用期 再延长半年。方腊觉得既然公司肯定他,就说明试用期合格,应签 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释说,新人都有1年的见习期,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在转正的,方腊 觉得也有道理,双方就将原合同又延期半年,方腊一直努力着,当 11个月届满时,公司认为方腊不能胜任公司工作。决定不再聘用。 方腊当然不服,于是„„„„„.

 焦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分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否有效?

试用期内是否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 

见习期和试用期

童林和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聘用童林为公司的一线生产技术员,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童林参加工作3个月后,赶上生产和销售旺季,童林所在的生产线时常加班,童林作为技术员,加班时间和工作量也就更大。不久,患上了感冒,但应坚持工作,数日后,病情加重成为传染性肝炎,童林只好休养。

公司就又招入了张明代替童林的职位。经过数日工作,公司发现张明比童林干得更好。于是就向童林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童林所患疾病为传染病,就是治愈,也不合适以前的工作。且童林尚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童林认为自己患病是因为加班劳累所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为其安排劳动岗位。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的规定对不对?

2、童林提出的主张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

一、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 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其他情况

1、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宇在一家电子产品公司做销售,当初决定在这家公司上班时,对公司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迫于就业压力,在毕业前匆匆和这家公司签了就业协议,并在毕业后不久签了劳动合同,小宇上班3个月后,感觉自己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想辞职。但是,小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1年的服务期,并约定若是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须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小宇3个月的工资加起来也不够6000元,因此,小宇很郁闷,她想知道自己若是现在辞职是不是必须缴纳6000元的违约金?  焦点:是不是该付违约金?  分析: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1、小云是否在服务期前参加了单位的培训 ? 

2、如果参加了,培训费是多少

小王与一个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小王因家境困难,又觉得年轻力壮,就抱着侥幸的心理签下合同,5个月后,小王因公负伤,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小王一下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就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建筑公司说,合同有规定,我们不管。于是。。。。。。

 焦点: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 分析:

1、约定条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

2、应不应该支付医疗费?

案例7:张飞根据招工广告的宣传条件,与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发现工作环境恶劣,经常加班加点不说,薪水低且常常拖欠工资。和招工时的宣传大相径庭。张飞就以劳动合同是被欺骗所签为由主张无效,公司同意合同无效,并以合同无效为由不发给张飞5个月的工资。张飞不服,提出诉讼  焦点: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劳动报酬?  分析:

1、合同以欺诈签订应该无效

2、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曾三是某企业的职工,他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曾三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但工作后曾三发现单位经常要求职工加班。有一次周六,单位又要求加班,曾三就口头请假,领导不置可否。周一曾三上班时,就接到一份解聘通知书,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曾三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小赵与G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该公司聘请小赵为销售部经理,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3个月后,该公司以销售部销售业绩下降为由,将小赵由销售部经理降职为普通员工,工资降为每月3000元。小赵不服,以G公司擅自变更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G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

1、劳动报酬是合同必备条款 属于实质性变更 

2、不存在单方解除合同情况

3、没有协商一致 案例一: 某企业与1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1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三年以后,该企业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1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  案例1: 该企业这样解除合同不正确. 第一:企业转产,符合变更合同的条件,可通过协议变更合同; 第二:如达不成变更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3款之规定,该企业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15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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