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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公司经营所需发票由财务部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购买。 第二条 财务部购买发票后,指定发票专管员(会计)负责保存,业务部门(公司)需要使用时领取,并进行领取登记。

第三条 严格按要求保管好发票,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条 发票拆封、使用前应先清点发票的套数及起止号码,如发现缺漏,错乱和掉页现象,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填写开具发票时各联必须盖“发票专用章”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按顺号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需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发票需及时收回保管,如有作废发票要剪角处理防止再次流通,定期装订成册确保完整无损;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及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第六条 严禁代开、虚开发票;转让、转售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不准随意满足顾客要求开“卖甲开乙”发票,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不准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发票;不准盗用发票;不准以收据、白纸条代替发票使用;严禁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外出使用。

二、购销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已填开发票数量和实际需要,需要部门业务公司告知发票专管员(会计)购买备存。

第八条 已由税局核销的发票,需要部门业务公司登记核销、专人保管,以便存查。

第九条 不得擅自损毁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保存。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核查后销毁。

第十条 更换发票专管员(会计)必须办理好相关人员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改正,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连带法律责任。

三、发票的开具

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由需要部门业务部门(公司)进行开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时,客户名称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避免以后检查时分不清楚。 第十四条 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实际日期(在线开票系统是按开票当日为准),不能提前或退后,做到当天开取。

第十五条 开具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是什么就填开什么,有多少项写多少栏,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

第十六条 开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严禁填开“大头小尾”发票。

四、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适用各种增值税应税收入、劳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税局规定填开。

2.必须由发票专管员(会计)保管好开票IC卡、使用密码和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

3.发票专管员(会计)每月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清单进行整理并核对。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5、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7、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适用各种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时必须按税局规定填开。

2.必须由开票员保管好开票使用密码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3.发票专管员(会计)每月对《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的使用清单进行整理并核对。

第十九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自2010年12月起,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统一换版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并由营销公司下属收银部门领用、保管、开具等。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报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证联(此联由开票方保管,再由开票方交给办理产权证代理人);(具体操作根据营销公司营销方法变动)。

1.在收取《认购书》或销售合同时,应对《认购书》或销售合同进行审核,核对认购房号是否重复,尤其在交款的日期与金额方面应特别加以注意,杜绝无计划交款日期现象的发生,对于填写不符要求的《认购书》或销售合同应要求售楼人员予以更正,否则不予接受并报告财务部长。收到房款预售款(包括按揭款)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

2.当期开出的发票(包括分期收款)必须注明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动产项目名称、不动产项目编号、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面积、单价、金额、款项性质、备注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开票人;

3.如遇客户遗失发票联时,由客户在当地报纸登报遗失声明,并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相应资料,经核实同意,开票方向交款方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开票方公章,不得重新开具电子发票;

4.当发生挞定、退房时,应将原发票联收回并开具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原发票联、办证联以及红字发票两联一起保管,以备检查;

5.纳税人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正常开具发票后再作废的,应先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中作“作废发票”的操作,然后在纸质的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或在票面手写“作废”字样。 如果纳税人因为系统或打印机原因,在系统中已经成功开出并保存发票,但没有成功打印的情况下,同样要先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作废该发票,然后在对应的空白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章或在票面手写“作废”字样,并在该空白发票的右上角,按照系统分派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手工填写上去再拿到税局前台验销; 6.收银员到发票专管员(会计)处领用并负责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注意保密开票使用密码,开票员凭电子发票记账清单统计销售情况,统计完毕后将电子发票记账清单交回发票专管员(会计)保管。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需要开具发票的事项,按其使用规定开具;如需开具《代开发票》和付外汇证明等,应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财务部派专人到税局办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业务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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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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