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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为城市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城市(含乡镇)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应明确一名社区领导分管社区档案工作,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规划。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社区档案工作纳入有关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安全保管、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七条 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综合档案室,社区应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社区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管、保密和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社区居委会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管理本社区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并经过县(区)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第九条 社区应制订并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是本社区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第十条 社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档案保管期限表,经社区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一个社区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管理,全宗名称由“ 街道办事处(镇) 社区”名称组成。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其制成材质,应便于长久保存。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红墨水、彩色笔、蓝色色带等不耐久字迹材料。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原版、原件,底片和正片相符,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不得磨损。

归档电子文件保存的载体禁用软磁盘。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制作纸质版本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转换成纸质版本的,应及时归入相应门类的纸质档案中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应做到分门别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一)文书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四川省档案局《关于施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几点意见》(川档发[2001]24号)的规定办理。

(二)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办理。

(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办理。

(四)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办理。

(五)磁性载体档案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办理。

(六)电子档案按照四川党政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川网办发[2003]7号)办理。

第十四条 档案的整理应做到区分保管期限,区分制度,区分类别,分别组成保管单位,归档文件排列有序,装订整齐,编目正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社区档案的归档时间为:文书档案一般应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以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其他专门档案的归档时间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社区档案原则上由社区自行保管,不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的档案部门移交。

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的,其档案向变更后的社区移交;社区被撤销的,其档案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社区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专用档案室和柜架,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努力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褪变的重要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注意安全保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社区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居委会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地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应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经社区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由鉴定小组两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九条 社区每年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社区应按《全宗卷规范》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社区档案在管理工作中有关情况的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档案利用制度,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社区档案主要供本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居民使用,对外提供利用,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居委会负责人批准。需要查阅有关人事、经济、合同、民事纠纷等档案的应经社区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应熟悉保管档案的情况,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第二十三条 社区应加大档案工作力度,逐步建设本社区档案及有关资料、图书、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应对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社区鼓励驻在社区的上级所属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区捐赠反映社区历史概貌及重大活动情况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出卖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或不按保密规定造成档案失、泄密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社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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