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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动火工作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威电厂动火工作票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3.1 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一级动火工作票与二级动火工。 3.2 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3.2.1 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3.2.2 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3.2.3 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3.2.4 蓄电池室。

3.2.5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3.2.6 集控室、配电室。

3.2.7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3.2.8 变压器区域内。

3.2.9 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3.3 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按全厂统一编号执行。 5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执行。 6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1 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2 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3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3.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3.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厂级分管检修负责人、当值值长、安监部主任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监部专责、车间安全员审核,由厂级分管检修负责人(厂长助理)批准。 6.3.4 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5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6.6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6.7 动火的现场监护: 6.7.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7.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车间安全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6.7.3 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班组安全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6.7.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8 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6.8.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6.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6.8.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9 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6.10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6.11 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6.12 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6.13 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6.1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6.15 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7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规定执行。 8 附则

本制度于2008年3月16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动火工作票措施

北京电力公司二级动火工作票

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

动火票的安全措施要求

配电室工作票制度

标准化 工作票制度

配电房工作票票制度

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热电动火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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