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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 2007-04-20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79 次

南京市水利局

2007年4月17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解决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安全饮用水的需求比其他任何需求都更加迫切。胡总书记指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保障饮水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南京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对调研内容的想法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基本状况

我市的饮用水源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以长江为主的城区(含部分郊区)饮用水源地和以湖泊、水库、河流为主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水功能区划,我市共划定了2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区。根据长期监测结果,饮用水源地现状水质为Ⅱ类或Ⅲ类,基本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长江因水质稳定性较好,水量大,是我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其中:(1)夹江段担负了我市主城区70%人口的供水任务,该段长约13公里,水质为Ⅱ类,有城南、北河口和江宁区三家水厂在该段取水;(2)上元门-燕子矶饮用水源区(长7.2公里),水质为Ⅱ类,有上元门水厂和城北水厂的取水口;(3)长江南京浦口饮用水源区(长7公里),有浦口区水厂的取水口;(4)长江南京大厂扬子饮用水源区(长2公里),有扬子、南钢等多家大型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口,六合区第二水厂也将在该段取水。

高淳和溧水县自来水厂因离长江较远,在县内的固城湖及龙墩河、中山和方便等水库取水,目前水质较好,符合饮用水源地的要求,但有富营养化趋势。

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

(一)、注重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我市在宣传中坚持以人为本,以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为目标,大力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每年3.22世界水日及全国节水宣传周期间,将夹江大胜关、固城湖等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列入宣传工作要点,组织了由局政法处、水资源处牵头,有关处室、有关县区、河道管理处、水文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强饮用水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爱水惜水保护水的意识。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各项工作。

1、在广泛开展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查找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提出对策。市局组织了长江、秦淮河河道管理处及沿江、沿河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了排污口普查与整合方案的制定工作。在水文局、河海大学等科研部门的支持下,已完成《长江南京段排污口普查报告》,并针对夹江大胜关等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用水安全隐患,提出了对策。

2、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保护,优化配置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目标是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保障程度。水量安全要通过流域、区域内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健全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体系,并适度超前安排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后的需水量;水质安全要保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符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特别重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为此,我市编制了《南京市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今年还将完成《南京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长江南京段排污口整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3、强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报告体系的建设。从1999年开始,开展了对我市夹江等六大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旬测旬报工作,每10天向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政府上报监测结果与水质评价结果。每年分丰、枯两季发布《南京市水质简报》,对夹江等大江大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源地进行动态监控。按照省政府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我市所有24个饮用水功能区全部完成了确界立碑工作,每月定期发布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三)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我局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的通知》(苏水资[2005]17号)以及“市政府批转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长江大胜关城镇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的范围是集中式城市自来水厂水源地和利用分散式地下水深井或直接以湖库等地表水为生活水源的农村地区,行动目标是:着重对夹江大胜关等集中式饮用地的水量保证程度、水质达标程度、应急事故状态下和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等四个方面开展保护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饮用水安全意识,加大饮用水源地违法水事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对夹江两岸(含建邺、鼓楼等区街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占用、堆砂、停船、种植、取排水口设置等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普查,其中,江心洲夹江南片段共有99家占用单位,占用总面积为246184m2(为不完全统计),其中领取了《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的单位有11家,占用面积为32786m2。二是认真履行市政府交办的岸线清理组的牵头职责,自市政府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审批在夹江整治区域内新的河道占用证,清理吊销整治区域内已经发放的占用证。三是在普查基础上,会同河西指挥部、环保、公安、海事、市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水法规规定,结合防汛清障,对违法占用、堆砂、种植、设置取排水口等各种水事违法行为分类进行了立案查处与全面清理。自行动以来,水政监察队伍共出动巡查车辆129车次,执法人员395人次。组织夹江大规模执法联合行动8项,拆除违章建筑1700m2,铲除违章种植100余亩,清除违章堆砂及占用4000 m3。

三、我市对调研内容的基本想法

从我市饮用水源地的现状看,我们认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急需立法。特别是对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周边排污口设置的管理、限制与禁止化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入,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措施,以及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影响供水安全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的定义应当不仅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而且应当包括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取水口所在的供水水源地。

相应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定义也如此。立法中不仅要保护自来水厂的供水水源地,而且在自来水管网未铺到供水区域之前,还应保护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的水源地。

(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都应从严控制。长江干流等河道的二级保护区可根据水源地岸线实际确定;由于湖泊、水库是相对封闭的水体,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也应从严控制。建议将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库上游汇水区域也作为饮用水源地加以保护并设定

一、二级保护区。

(三)根据《水法》的规定,政府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职责是:

第33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36条规定的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及严重超采区的保护职责以及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对水工程的保护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政府要求提出城乡饮用水源地布局方案;

2、依法建立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强化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简报;

3、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制度及预警应急预案;

4、组织实施饮用水源地水量保障方案;

5、核定水体纳污能力,并提出限排意见;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与实施方案;

2、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水质达标;

3、制定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4、依法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我市112个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的监测表明,当前,虽然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尚好,但其他大部分水功能区不能达到规定的水质目标要求,有可能影响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主要问题表现在:

1、通过长江干流供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一定的威胁。一是水源地上、下游大量生活污水通过沿江排水泵站(排水口)直接排入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二是水源保护区内岸边设置码头及停靠船舶;三是水源地江面违停船只;四是沿岸工业企业排放污水。如我市上元门水厂上下游有排水泵站和排污口11个(上游6个),上元门至燕子矶段有各类码头21座,不少码头紧靠水源一级保护区,船只已停在一级保护区以内。直接对水源地水质和取水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2、郊县自来水厂也存在水质安全问题。我市郊县现有自来水厂177座,其中乡区县级5座,乡镇水厂74座,村级水厂98座。郊县农村饮用水源地基本位于长江的

一、二级支流或水库、湖泊等水体,其中位于水库、湖泊的水厂水质较好。以河流为水源的水厂水质不够稳定,多数河流水量相对较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一旦受到污染极易对水厂水质造成影响。

3、取排水口设置不合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

长江南京段沿江分布着我市主要水厂的取水口和各类企业取排水口,分布位置犬牙交错。有的取排水口的位置设置涉及到几十年前的设置问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情况下,还不能认识到水质问题的重要性,还没有把沿江水质保护提高到一个新层次。由于取排水口分布的不够合理,给管理和统一规划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使水功能区划难以得到有效管理。

(五)为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立法中应明确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规定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提高全民对水源地保护的自觉性、对水污染的监督意识及社会责任感。要重点明确饮用水源地的执法主体、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2、规定实行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工业、生活重点排污单位,不仅规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还要考虑水体的自净能力,规定不得超过水体的纳污总量。

3、规定信息、资料互相交换的制度。饮用水源地保护,仅靠一个部门单独作战,难以取得实效,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本着“加强协作、各司其责、互通信息、联合监管”的原则,建立水质水文信息、监测资料交换制度,并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六)对已建的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制度:一是建立已设排污口

登记制度,《决定》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已设排污口的管理监督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七)建议:

1、进一步明确长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精减水源保护区数量。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既适应沿江开发战略的需要,为合理开发沿江岸线创造条件,更有利于集中力量更好地对长江水源地实施有效地保护。

2、调整供水规划,逐步弱化企业水厂和不符合要求的市政水厂的饮用水生产,强化重点市政水厂的饮用水供应功能。随着重点市政水厂供水能力的提高和管网的不断配套,原先由企业水厂承担的饮用水生产任务应由重点市政水厂逐步替代,让更多的市民饮上优质安全的自来水。

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水泵站排污对饮用水源污染情况的调查,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泵站截留至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建议。

4、严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清理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不符合国家或省、市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打击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某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整理)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保护调研的汇报

花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材料)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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