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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06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06 年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07]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

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07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

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08]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

理由:

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请人的林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

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第二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须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第二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任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后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难道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难道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

疑和相信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要求:

一、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违法行政行为;

二、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减少申请人

的损失;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

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

四、严肃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

民心。

此致

武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彭世

二 00 八年七月

二十五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一份;

2、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林权证》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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