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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平安,男,汉族,45岁,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辛辛板村。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北垣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5月23日作出的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向呼和浩特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

1、撤销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

2、申请人停止执行裁决书的

二、

三、四项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2007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未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的有关程序办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1、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第九条规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裁决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按照该规定,拆迁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送到裁决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按此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证明。直接按照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进行了裁决。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2、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第十条规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调解,裁决的程序,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知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缺席裁决。在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并为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进行调解,该裁决书不顾事实,不按程序办事,仅说申请人拒不到场,因此作出裁决。同时在裁决书中写道,被申请人称:此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并要求提交房屋补偿价格。申请人与拆迁主管部门的人员根本未见过面,何来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并要求提高房屋补偿价格之说。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无中生有,胡编乱造,制造假象,并依据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裁决书裁决第二项:现由申请人提供以下两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待被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材料后,须任选其中一种。这个补偿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从裁决书中可以得出是依据内蒙古双环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予以货币补偿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在自愿原则下,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仍协商不成的,按照该条例可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决。对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强行实行无认可的评估价格。

4、裁决第三项对申请人所有的附属物补偿费及搬迁补助费,举了9项内容,事实上市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呼和浩特市洪兴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到申请人的住宅进行实地调查,登记,该项目是按一般住宅的项目进行列举的,比如申请人的暖气,就未按规定采暖面积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的有关规定,违法作出裁决,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呼拆裁字(2007)第77号裁决书,并申请停止执行该裁决书的内容。

此致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申请人:

2007年5月2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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