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谈**,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2008年7月江苏省扬州技师学
院高级技工班毕业,技师,身份证号码:3210021988******13,住址,扬州市广陵区***园**栋**室,邮编:225003。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复 议 请 求:
1、申请依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2012年2月2日公布《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的《报考指南》进行完善,确认申请人在参加江苏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报名时,按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由于报名截止2012年2月13日,恳请省政府依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采取措施,加快审理程序,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事实 与 理由:
一、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文件中要求:
“
七、完善政策,增加投入,营造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15.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
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 这一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完善政策,对“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
二、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技师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培[2001]14号)明确:“技师学院的性质:技师学院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在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批准加挂“技师学院”名称而设立,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人系扬州技师学院毕业生,按上述文件规定扬州技师学院毕业生是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中最高层次的毕业生;而且申请人在取得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的同时,在毕业时也取得了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对照《苏办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属于“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符合“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条件,在江苏省公务员报名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2012年2月2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江
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 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上发布了《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报考指南》的“关于学历的问题”中仍未落实江苏省政府“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要求。
四、依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根据网络媒体报导,山东、安徽、广东等省已相继落实了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享受大专(高职)同等待遇政策(可见相关媒体:
1、《山东商报》,2011-4-9,张雯雯《技校毕业生也可报考公务员享受大专(高职)同等待遇》;
2、安徽《市场星报》,2011-8-9,徐园园《技工学校毕业生将与高职高专同等学历实行同等待遇政策》),希望我省也尽快落实这一政策,参照本次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的“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的解释,出台“关于‘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报考问题”说明,在江苏省公务员报名政策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要求 。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谈**
2012年2 月5日 附:证据目录(共10份)
证据1:谈**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谈**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复印件。
证据3:谈**的国家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据4:谈**的国家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据5::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技师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培[2001]14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7:《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报考指南》的“关于学历的问题”网页复印件。。
证据8:谈**考生审核状态信息----“信息审核未通过”:“学历户籍不符”(从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