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国税之家作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
XXX
XXX
被申请人:XX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07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XX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XXXX有限公司
二OOX年X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5月6日作出的景×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总局《××××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
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二○○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