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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监督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检察监督书

申请人:迟换全,男,32岁,汉族,残疾人,无职业,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罗衙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88号。联系电话:152884429

41、18314306556。

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贾家湖居委会洞庭大道中段99号,法定代表人:黄理清,联系电话:0736—7217808。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黄登项目部负责人刘镇韦,联系电话:13508862318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澜沧江分局,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上海东盟写字楼A座16楼,法定代表人: 李义君。

联系电话:0871—68113571

胡经理(转):13208866599 被申请人:和贵元,男,白族,44岁,个体户,云南住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营盘镇新华村委会乌罗村。联系电话:13208866699

13211737800 申请事项:

一、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兰民初字第259号]的判决结果,我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取得,都是出自国家行政机关或合法单位,一审法院未向相关证明出具单位致函核实,仅凭被告方的一句不予认可就下结论,敬请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数额”。

二、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怒

1 民一申字第14号]的裁决结果,被告方不存在支付困难的问题。我作为一个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残疾人,不可能每年都到湖南和兰坪申请执行,今年8月份我到水电八局澜沧江分局申请支付后期治疗费,该公司领导及黄登项目部胡经理告诉我,只要法院判决,不管赔偿数额多少,都一次性支付给我,让我别在相信刘镇韦的胡言乱语。

三、支持申请人迟换全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错误。

1、医疗费1300元。上诉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1300元,医疗发票出院时全被被上诉人方拿走,该费用是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2、残疾赔偿金321300元。上诉人2009年3月25日至今一直都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罗衙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87号,上诉人在2008年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9月20日期间在云南恒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为1800元,在2010年10月5日来为被上诉人和贵元做活,口头约定是500元每天,才在上诉方工地上干了7天活,就在营梅公路2标段公路工地进行坡面排险作业时摔成1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6]民他字第25号)及2009年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1„„,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市——昆明,在昆明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了1年以上,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农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是321300元。(16065元×20年×100%=321300元)

3、后期治疗费723000元。根据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床鉴字2018号鉴定事项为“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其结论为:被子鉴定人迟换全需以

2 下后期治疗:

1、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后期治疗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2、继续药物治疗、预防感染、康复训练、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每年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关于对被子鉴定人迟换全后期医疗费用评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很明白的说明了被鉴定人迟换全的后期治疗费用包括两部份。第

一、被鉴定人迟换全在住院治疗期间已行“第

11、12胸椎骨折、脱位,后路切开减压内固定术”,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后期治疗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第

二、被鉴定人迟换全目前为:第

11、12胸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并截瘫,后路切开减压内固定术后,双下肢肌力0级,浅感觉消失,大小便失禁。尚需继续药物治疗,预防感染、康复训练、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每年的后期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由于被鉴定人迟换全为双下肢肌力0级(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其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故此部分后期治疗费用为终身需要的费用。15000元这笔后期治疗费是上诉人只要活着到死亡前每年都需要的费用,按照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上诉人现年28岁,需要计算47年(即75岁-28岁=47岁(47年)×15000元/年=705000元);而一审法院只是模糊其间的提到“从2012年起由被告和贵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迟换全每年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直至原告死亡为止,„„”;一审法院没有把上诉人只要活着到死亡前每年都需要15000元的费用具体化,上诉人作为一个下半身截瘫的一级伤残的弱势群体行动不便的农民工,不可能每年都路途遥远,坐着轮椅来兰坪县法院起诉这15000元后续治疗费,这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已把上诉人终身每年需15000元后续治疗费确定为终身,后续治疗费按照我国年均寿年75岁算,要被上诉人赔偿47年,每年1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是符合上诉人病情的实际情况的。18000元+(75岁-28岁)=47岁(即47年)×15000元/年=18000元+705000元=723000元。

4、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3980元(即上诉人的父亲迟学富、母亲魏朝飞2人),没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5、被抚养人迟嵩明、迟清菁的抚养费现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因老婆也不知去向,3398元÷2=1699元的抚养费,如何分配才能将小孩养大成人,迟嵩明现在上学每天开支为:早餐5元,中餐6元,晚餐6元,生活用品3元,其12年的抚养费为12年×365天×(5+6+6+3)=87600元,迟清箐抚养需抚养18年,前4年抚养费为4年×3398元/年=13592元,后14年×365天×(5+6+6+3)/天=102200元

6、住院期间护理费7560元。上诉人住院63天,当地护工标准为120元每天,而一审法院只按30元每天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属一级伤残,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需人24小时护理,住院63天×120元/天=7560元。

7、出院后护理费1015200元。上诉人迟换全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护理人数为1人,按中国年均平均寿年75岁算,上诉人现年才28岁,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47年(75岁-28岁=47年),按每天60元计算,每月的护理费是1800元,47年的护理费是2030400元(47年×3600元×12月=2030400元)。一审法院按1人护理,每天30元,算20年,太低,不符合云南省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合一个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的病人的实际情况,每天的护理费应按120元计算。

8、住院期间营养费3780元。上诉人为一级伤残,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住院63天,实际每天产生营养费100元左右,上诉人只按每天60元的营养费。63天×60元/天=7560元。一审法院按每天30元计算。

9、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0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没意见。

10、误工费22638元。上诉人误工231天,每天按98元计算,231天×98元/天=22638元,迟换全的工资证明是每月1800元,与被上诉人和贵元约定的每天是500元,而一审法院按照每天9.31元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在随着物价水平和工资的上涨,哪个农民工一天只拿9.31元的工资,不够一包香烟钱,在建筑工地上,随便一个点工的工每天的工资都是400元至500元。一审法院按每天9.31的工资计算,与上诉人实际工资水平不相符合。

4

11、交通费2000元。上诉人产生的交通费有3518元,而上诉人只主张了2000元,一审法院只支持了1198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12、残疾辅助器具费3533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云南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司法鉴定所[2011]肢鉴定第084号鉴定意见是:根据患者的截瘫状况:给予配置截瘫支具(RGO),价格为人民币35100元/具,该产品可正常使用五年,每五年更换一次;另配置轮椅1500元/辆,该产品可以使用3年,每三年更换一次。

1、截瘫支具:迟换全现年28岁,按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还要活47年(75岁-28岁=47年),每具截瘫支具(RGO)五年换一次,47年÷5年=9.4具×35100元/具=329940元;

2、轮椅:1500元/辆,每三年更换一次,47年÷3年=15.6辆×1500元/辆=23400元。故此,残疾辅助器具为:329940元+23400元=353340元。而一审法院确定辅助器具给付年限为五至十年为适用司法解释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赔偿权利人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内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人损司法解释26条确定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第33条确定的是超过给付年限仍需配制辅助器具的处理,是说按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赔偿权利人还活到80岁至更长的时间,其还可以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再次要求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五至十年。并不是像一审法院所理解的“根据法律,辅助器具给付年限为五至十年”。

13、一审法院确定的鉴定费2180元没有意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上诉人属一级伤残,双下肢肌力为0级

5 (截瘫),大小便失禁,其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上诉人现年才28岁,正处在青春年华的美好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的黄金时期,其从28岁以后,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能够正常健康的工作,每天都要躺在病床上,要他人护理照管,后半生完全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精神受到沉重的打击;而一审法院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与上诉人的一级伤残,高位截瘫,终身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不相符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诉人下半身高位截瘫的实际情况,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算多,而上诉人只提出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应当支持。

二、望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作为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农民工迟换全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兰民初字第259号] 附件二: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怒民一终字第33号] 附件三: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怒民一申字第14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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