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工程作业指导书
1.1 一般规定
1.1.1 模板(含支架、拱架)可用钢材或木材制作,经过试验鉴定、选用其他材料制作。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各部分设计形状、尺寸和相互间位置正确。
2)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
3)接缝不漏浆,制作简单,安装方便,便于拆卸和多次重复使用。
4)能与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特征、施工条件和浇筑方法相适应。
1.1.2 模板与脚手架
模板与脚手架之间不宜互相连接
1.1.3 模板与混凝土相接触的表面应涂刷脱模剂
钢模板用的脱模剂应同时具有防锈作用。模板使用后应即按规定修整保存。
1.1.4 模板按制作使用的材料一般分为:
木模、钢模、钢丝网水泥模板、塑料模板。竹模、土模以及各种混合模板。按不同组装方式分板扇式分段组装,整体分段组装、整体滑动(提升或平移),一次组装或随灌筑混凝土零拼等。
1.2 钢材、焊条
1)钢模板宜采用Q235钢材,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标准》(GB700)的规定。
2)焊接用焊条的型号应于钢材强度相适应,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的规定。
1.3 木材
1)木模板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半风干材,其含水量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2)承重结构所用原木、方木、板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的规定。脆性木材以及弯曲不平、有蛀孔等缺陷和容易变形的木材,均不得使用。
3)工具式模板的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0mm,其它模板的木板宽度不宜大于200mm。当梁及拱的底板使用整块木板时,其宽度可不受限制。
1.4 设计
1.4.1 设计模板时,应按下列荷载计算:
1)竖向荷载
(1)模板的自身重力;
(2)新浇筑混凝土的重力;
(3)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的重力;
(4)钢筋(包括预埋件)的重力;
(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其它荷载(如隧道衬砌背后超挖、塌方回填、混凝土集中存放等)。
2)水平荷载
(1)新浇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2)倾倒混凝土时,因振动产生的水平荷载。
1.4.2 模板计算
计算模板时,其最不利荷载的组合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计算采用的荷载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3 模板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计算模板时,承重木结构及钢结构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的规定。
1.4.4 模板的倾覆稳定性
计算模板的倾覆稳定性时,其侧面所受风荷载可采用现行《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J2)的有关规定,其受风面积可按实际情况计算,其风速可按施工期内当地预计的最大风速计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
1.5。
1.4.5 模板的计算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外露表面和直接支承混凝土重力的模板(纵梁、横梁),计算挠度不得超过构件跨度的1/400,并满足混凝土构件表面的平整度、结构线型的要求。
2)结构隐蔽表面的模板计算挠度不得超过构件跨度的1/250。
3)模板及支(拱)的弹性压缩或下沉度,不得超过构件跨度的1/1000。跨度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梁式构件,其底模板应计算超拱高度。
1.4.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模板
设计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时,应考虑预施应力后构件与模板、支架间位置的相互影响,如梁体的弹性压缩、徐变、上拱,支座螺栓或预埋件的位移等。
1.4.7 模板组装
模板组装设计时,除应考虑各项荷载外,尚应考虑组拼后的吊装、
拆模荷载,并应注明支点及吊点位置。吊环应经过计算确定。
1.5 制作和安装
1)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应平整光滑。模板上的重要拉杆宜用螺纹钢杆配以垫圈。伸出混凝土外露面的拉杆宜用端部可拆卸的钢丝杆。
2)钢筋混凝土薄壁结构宜用垫块支撑两侧模板,临时性木撑应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及时撤除。
3)当设计有要求或施工需要时,可在模板的隅角部分加设边宽为25—50mm的三角棱条。
4)支(拱)架结构的立面或平面均应安装牢固,并能抵抗振动或偶然撞击。
支(拱)架的立柱,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加以固定。
5)隧道衬砌施工中,拱架、墙架的间距应根据衬砌地段围岩情况、拱圈跨度和衬砌重力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1.5m。拱架中部应加设支撑,并与顶部围岩顶紧。
6)使用木材制作支(拱)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受弯曲力矩或横纹受压的杆件,不应采用木材制作,并应减少杆件间连接的数目。
(2)长杆件应减少连接接头。
(3)压力杆件纵向应采用对接法,并扣以硬木或钢制的夹板。搭街法仅可用于次要杆件的连接。
(4)两相邻立柱的连接接头,应分设在不同的水平面上。
7)木构件节点的连接可采用接榫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支架节点处宜使用钢夹板,并用螺栓夹紧。
(2)当杆件截面按节点处的承压面积已确定时,宜使用钢或硬木制的承托垫板。
(3)在木材承受剪力处,不宜设置齿状连接。当须采用齿状连接
时,其接合长度不得小于30cm,并应考虑木材干燥时发生开裂的可能性。
4)扒锯钉仅可作为临时连接或不计算受力的加固连接件。
8)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须安置于可靠的基底(地基)上,并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一般地基(特别是湿陷性黄土)上直接安设支架时,应有防、排水措施。
(2)在冻胀性土壤的地基上,应保证结构在施工期间土壤冻融时仍保持设计位置。
(3)使用木桩基础时,基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9)支(拱)架预留拱度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支(拱)架承受全部荷载时的弹性变形。
(2)受荷载后由于构件接挤压所产生的非弹性变形(永久变形)挤压值。每个连接处的挤压值可为:木材与木材间为1—3mm;木材与钢材间为1—2mm。
(3)结构由于静荷载(恒载及静活载)及混凝土收缩影响所产生的挠度;对于长跨度拱梁,还应计算拱趾承载后在水平方向移动产生的附加挠度。
(4)由于支撑基础下沉而产生的非弹性变形。
10)支(拱)架宜设置千斤顶、木楔、木马、砂筒或其它便于松动支撑的构件的支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楔宜使用刨光的硬木,其倾斜度不宜大于1:2;两楔接触面的压力不宜超过2MPa。
(2)木马应使用质地良好的无节松木制成。
(3)砂筒结构应经设计。加置在砂上的压力不应超过10MPa;砂筒内应采用质地坚硬、清洁并经筛选的干砂,其粒径宜为0.315—0.630mm;
砂筒在使用前应加置设计荷载(必要时可增加20%—50%的安全富余)进行预压;砂筒上的空隙应采用不易开裂且富有伸缩性的油灰填塞。
(4)仅当设计有要求时,方可将液压千斤顶安置在拱顶处拆除拱架。
(5)跨度为10m及以上的拱或跨度为24m及以上的梁不得使用木楔支垫。
1.6 拆模、脱模
为便于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相接的模板表面及整体拆卸的模板表面,均须涂抹隔离剂。如废机油、润滑油、油类混合乳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