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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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