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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概论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自然辩证法概论》期末课程论文

论科学工作者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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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日新月异,人类创造财富的手段获得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的支持。然而出于对科技新成果的追求,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偏离了科学的轨道,与此相随的科技失责现象也日显突出。

科学技术影响着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每个方面。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方便的同时,滥用科学技术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作为科学技术的开发者和推广者,科技工作者是否应该为这些由科技滥用造成的灾难承担伦理责任成为科学界很多人讨论的中心。在科学领域中,科学家与工程师作为科技工作者在分工上又有所不同,因此所承担的伦理责任也应该是有区别的。

本文从伦理责任的基本含义出发,引出了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并从依据、历史问题、社会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同时区分了科学家和工程师分别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最后,根据前面的讨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伦理责任 科技工作者 社会责任

2 引言

经历三次技术革命之后,当今社会的发展已与科技的进步密不可分。科学知识不再是少数人兴趣的寄托或享乐的手段,而成为关乎人类进步、人民幸福的伟大事业。然而科技活动的后果往往具有两重性,既可造福人类,也可由于科技成果滥用而作恶于人类[1]。当今时代是一个人类的生存境况极为尴尬的时代。借助于各种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人类从自然界摄取了不可胜数的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过上了过去做梦也不敢想的富足而又便利的物质生活。然而,人类并没有由此而走入理想中的极乐世界,与物质生活的富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失范,使人们陷入了极度的精神困惑与迷惘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科学知识的开拓者和推广者,肩负的国家、社会、乃至于全人类事业的的责任越来越重大。

一、何谓伦理责任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接受社会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社会规则,这便是伦理责任的最初定义[2]。伦理责任有其特殊性,它专指就是个人在与他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则。伦理责任比家庭责任和国家责任范围更广,借用儒家的表述“齐家、治国、平天下”,伦理责任也就包含在平天下的范围。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膨胀式发展,自然环境的保护也显得越发重要,这属于伦理责任的新内涵。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指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科技活动中的个人和团体 在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使自己的活动及其成果有利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承担由其活动和成果所直接造成的有害人已的后果[3]。具体来说就是在科研选题、立项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科技成果应用中科技人员应承担的伦理责任。

现在社会各界均已认识到,科技工作者在从事自己工作的同时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伦理责任。科技工作者由于自身职能的特殊性,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也要比普通社会公民大很多。同时,社会又不能过分强调科学家的责任而忽视其他社会成员的伦理责任和社会体制的规范协调作用。科学家和工程师因为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所处位置中有所不同,相应的伦理责任也不尽相同。准确定义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科技工作者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进而使科学技术真正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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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

1) 科技工作者伦理责任的依据

近代科学是发源于欧洲中世纪时代的,当时的科学研究往往有宗教的色彩而且研究的动力主要是私人兴趣而较少社会特性。由于科学界的历史传统,在科技工作者之间还存在着所谓的“科技价值中性论”,并被当作拒绝考虑科学家伦理责任的挡箭牌。“科技价值中性论”是“科学价值中性论”和“技术价值中性论”的简称,前者主要针对负责科学研究的科学家,而后者则适用于负责技术转化和应用的工程师[4]。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本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或者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这种理论包含了两个极端,一是认为科技本身对社会没有影响,一种是科技可以不受约束的影响社会,只要科技本身是进步的,那么这种科技进步便是成功的。这种错误认识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过去那种依靠个人兴趣和私人财产进行独立科学研究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今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活动,其研究方向、研究支持、研究机构往往均有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的成果科技也将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因此,没有社会的支持,科学研究将无法开展。科学研究的方向必须与社会需求一致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开展。

其次,现在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是有目共睹的,但科技滥用的危险也越来越大。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工具变得越来越强大。人类由以前面对自然规律的无可奈何变成“万物皆为我所用”,这种改变自然规律的力量越大,人也越容易无视规则,为所欲为。当核武器在广岛、长崎炸响时,人们终于意识到,科技一旦失控将给全人类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先进科技的掌握者——科技工作者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伦理责任才能控制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

2) 历史问题中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

科技创造了不竭的社会生产力,也必然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近现代史中,科学的力量在被不同人所掌控之后影响着人类历史的每一次前进与挫折。科技工作者有责任利用自己的力量维护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消除落后与倒退。科技工作者能否履行自己的伦理责任,不仅关乎个人的事业成败和人生价值,更影响着全人类的命运[5]。

4 同样掌握了医疗知识,在战争期间,731部队利用普通民众做活体解剖、细菌实验,最终成为全人类的公敌,而青霉素的发明者则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全力开发普及,在一战和之后的年代里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我们不能否认这些事件中本国的政治立场发挥了很大作用,而个人并不能完全决定自己的命运。但是作为一个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当前的社会动态有独立的判断,不应该完全放弃自己的立场而只是一个做研究的机器。在731部队中的科技人员如果说无法判断这场战争的正义性,他们至少可以看到他们所做的实验和科学研究正在践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如果说战场上的正义感已经模糊,那么科学家们至少应该认识到如果他们所从事的研究被用于制成原子弹、生化武器而在一个区域内造成无区别杀伤,那么他们必须维持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这种责任也许并不是直接的,但是却是毋庸置疑的。

个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是微薄的,同时,每个人都难免会趋向于本国的的政治立场。科学无国界,科学家却有祖国。所以科学家利用自己的科学知识为本国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他们必须在履行自己作为本国公民的同时,时刻谨记自己基本的伦理责任。无论何种政治立场都不应泯灭基本的良知。

核武器自从其存在之初就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二战期间无数原来埋头于实验室的理论物理学家踊跃参加到“曼哈顿”计划中。他们最初的依据是德国正在进行原子弹相关研究,为了与之抗衡必须领先开发出原子弹,同时个人的专业兴趣也是将众多科学家吸引到其中的原因之一。随后他们取得了成功,而这成功直接导致了近三十万人死亡。我们无法假设如果没有原子弹,战争中还会持续多久,还要有多少人牺牲。但是从那时起,核战争成了每个人的噩梦。科学家也是从那时起开始注重自己研究的社会意义问题。无数科技工作者开始主动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

3) 社会问题中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

在当前社会的生产生活中,科学技术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的同时也时时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三聚氰胺和地沟油就是很显著的例子,而经济利益则是这些科技滥用事件的主要驱动因素。这时候科技工作者有时是无辜的,但是更多时候则成为了不法经营者的帮凶。

这时候也许伦理责任并不容易界定,对于相关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者,他们无法预计自己的研究成果究竟是否会被滥用。三聚氰胺本身是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产品,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的原料。三聚氰胺还可以作阻燃剂、减水剂、甲醛清洁剂等。该树脂硬度比脲醛树脂高,

5 不易燃,耐水、耐热、耐老化、耐电弧、耐化学腐蚀、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光泽度和机械强度,广泛运用于木材、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医药等行业[6].可见三聚作为工业原料有重要价值,这也是当初开发三聚氰胺的主要目的。但是也许是出于偶然,有科技人员发现在食物中添加三聚氰胺可以轻易提高食品中氮元素含量进而造成蛋白质含量虚高的假象。研究本应到此为止,却有部分技术人员为一己私利将这种造假手段推广到乳制品行业中,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危害。这一部分科技工作者完全把自己掌握的技术手段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将自己的伦理责任抛诸脑后。这种行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无法容忍。

地沟油的提炼技术本来是为了提高婴幼儿食品中的营养浓度,具有良好的初衷。然而这种技术在被滥用后却用来提炼具有致癌风险的地沟油,这其中也必然有忽视自身伦理责任的科技人员的参与。在这个时代里,科学技术在走向大众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积极还是消极与掌握这些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密不可分。为了实现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必须成为所有科技人员的共识。

三、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人似乎一直相信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因为纯粹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规律的正确反映,并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与科学相关的活动也仅仅在于科学自身,并不参与个人的价值。或者说,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7]。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以及社会生活各方而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而作用也日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等对人类的生存影响越来越大。同时,从科学自身来看,现代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事业,科学家一般都是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科学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资金及其它社会资源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报的。因此,科学家对于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了,而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就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

科学家在过去主要承担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就是寻求自然规律及其演化。但是时至今日,基础研究的成果被推广到社会应用领域的周期越来越短,再没有一种科学技术是完全不会产生影响的。同时科学家作为社会成员中的杰出分子,有责任将自己的聪明才智投入到造福更多人的事业中去。因此科学家在选择自己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就应该考虑如何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唯有一个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是可以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发展的,他的研究才可能

6 被公众和历史所承认,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不仅如此,科学家也有责任对自己的研究应用情况时刻保持关注。科学家纵然不能完全决定成果的应用方向,也有责任时刻提出自己的意见且对其中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理论(如医药的副作用)进行完善和修正。

科学家为了更好地将自己的研究工作与社会结合,必须对自己所处的社会 环境和社会需求有深入的了解。所谓伦理责任对科学家不应责备太过,即不应过分估计科学家对社会的影响力,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科学家在理论应用过程中的能动性。承担适度的伦理责任有利于科学家个人的价值实现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工程师的伦理责任

早期的工程师(拉丁语ingeniator)是指建造和使用哉争机械”的人[8],直 到18世纪末,工程指的主要都是军事工程,那时的土木工程只是和平时期的军事工程,札当程度上听从于国家的指导。不管工程师的技术力量有多强,他都首先要服从,服从命令是他最主要责任。即使后来机械、化学和电子工程等领域不断发展也没有改变工程从属于社会机构(政府或商业企业),工程师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政治力量或经济力量,它们远远赶过单个工程师所行使的任何技术力量。

工程师作为技术开发与推广的骨干力量,将实验室成果与普通人生活联系在一起。科学技术的一系列滥用、误用,工程人员可以说责无旁贷。科技人员不仅要为研究的直接后果负责,而且还要顾及到研究的间接后果,包括有些难以预知的后果。科技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使得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比别人有更清楚的认识,他们有责任确保科研成果运用于非破坏性的目的。由于工程师对自己的工作有尤其深入的了解,他们有着“通告与预防的责任”,这就是说,他们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对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提出科学性的建议。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工程师来说,对其科研活动后果作慎重的考虑并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是其研究的前提条件。

五、总结

新的科学技术革命要求科技人员对未来承担责任,慎重选择有利于人类未来的发展课题进行探索和开发,承担起对自然界的责任,承担起对人类整体和平与发展、对人类共同命运与前途的责任[9]。他们应该尽可能早地看到问题及

7 其严重性,制造舆论,设计方案,为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选项。科技应用伦理从科技工作者和经营者良知的内心自觉的角度,与法律规章外在制约的角度一起,保证科学技术应用开发活动始终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正确方向前进,保持科学技术、经济发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的和谐,确保科学造福于人类。

科技人员必须重塑自己的责任,提高自己相应的道德修养,做到诚实、正 直、公正、合作和公开。科技人员应该是理性和感性相统一的社会的人,他们的身上应充满了人性和爱心,他们的思想应闪耀着伦理的光芒,他们的行为应遵循着法律的规范,他们的良心不再遭受道德的谴责。为此,科技人员在科活动中要有做人的良心,要对自己的研究活动有支配能力,确保自己研究成果不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良心是科技人员内在深刻的思想道德,是道德观念和道德情道德意志的具体体现[10]。科技人员的良心本身正是道德屏障,使科技人员能支配自己的科研工作,为人类造福。作为一个科技人员,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科技道德修逐步将自己培养成为有良心的责任主体。只有这样,才具备一个科技人员应有的道德素质。

总之,科学的最高宗旨是为人类造福,作为科技活动主体的科学家必须 摒弃各种狭隘的功利主义诱惑,在从事科学活动时,不仅不能忘记自己的职业道德,更不能忘记自己对人类命运担负的责任,即表现出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一种自觉意识,积极参与政府的科技决策,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引导人们获取更具合理性的生活方式,承担起作为当代科学家的义不容辞的伦理责任[11]。

六、参考文献:

[1] 潘建红.科技工作者的社会与伦理责任之管见[J].华东科技大学学报.2005 二期.[2] 陈勇,郭玉松.科技伦理责任观基本内容论析[J].伦理学研究.2007.第五期.[3] 李晓光.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 第23卷 第一期.[4] 刘让新.论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P34.[5] 邹俊滔.科技理性视角下的科学家伦理责任探析[D].南华大学.硕士毕业论文.P25.[6] 剑飞.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D].东华大学.2007.硕士论文.P52.[7] 张水利,魏明海.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及其实现机制[J].企业导报.2010 三期.[8] 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哲学研究.2000.第一期

[9] 刘让新.论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P39.[10] 王续混,常东旭.科学技术伦理学三题[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7.第2卷.第三期.[11] 宋启林.关于科技伦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探求.2003.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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