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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办法(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荐人的情况,统一在村公开栏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材料。自荐人的情况介绍材料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违法违规承诺,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

9、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能团结协作,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能力强。能正确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创新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和发展农村经济;

(3)肯奉献。能把主要时间精力投入村内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

(4)作风好。工作求真务实,处事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办好事、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5)有威信。对群众有感情,能深入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有较 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5)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出现以上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之一的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10、选民必须凭本人的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亲自领取选票。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干扰选民行使选举权。特殊情况(如文盲或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11、选举时,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委员,即

2选民根据本人意愿在选票上每个职位的空格内直接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姓名,选民可以填写自荐人,也可以填写其他竞选选民(同姓同名的,按选民名单公布的区别标注填写),也可以投弃权票,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12、外出(浙江省范围外)选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一书三证”(委托投票申请书、选民证、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委托本村除自荐人(候选人)以外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所有委托手续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张榜公布,并发给委托投票证。

对本省范围内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因残行动不便、住院、敬老院五保老人、在校学生等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特殊人员,可凭本人委托投票申请书、选民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参照外出选民委托投票手续,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经审核同意并公告后,可发给委托投票证。

委托投票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日上午11时;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委托投票在选民本人的投票结束后,统一投入指定的委托投票箱内,进行单独唱票、统一计票。若受委托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其受委托权自行终止。

13、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集中投票形式,设立个投票站,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写票处。不设流动票箱。

1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3日前,确定并公布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集中对选票进行清点,当众在指定的地点唱票、计票,并核实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

签字。

15、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且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民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数,多选的该职位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同一人为两项及以上职务,一人多职,该人计票无效(选举同一人为女委员和委员的,在女委员职位计1票)。“女委员”栏内填写男性的,该栏无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同一选民在不同职位的得票数不得相加,即主任的得票数不得下加到委员中、委员的得票数不得加到女委员的得票数中。

16、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选再次投票,结果无论是否过半数,均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记录存档。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17、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女委员岗位继续实行专职专选。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3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仍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另行选举一般在选举日的当日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告,选举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

18、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专职专选女委员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将得票相等的人选均列入正式候选人。如果同一选民同时被选为不同职务的候选人,且该候选人不同职务的票数在正式候选人名额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项,本

4人无明确态度的,按照职务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同一选民同时被选为委员、专职专选女委员候选人的,列入专职专选女委员候选人)。

19、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20、另行选举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长方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女委员”栏内填写男性无效。

21、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被选人的得票数,并报街道审查备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向全体村民公告。

22、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建议纪检、公安、检察等机关及时查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聚众闹事,扰乱秩序,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扰乱选举机构正常工作,谩骂、殴打选举工作人员的;

(5)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23、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4、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张榜公布。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1年3月 日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另行选举办法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选举意见

村委会选举工作总结

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补充办法(材料)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村委会选举办法(修改稿)
《村委会选举办法(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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