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勺米弘财煤矿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为劳动者建立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超过10年可作销毁处理。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
五、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矿上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2012年1月10日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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