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201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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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转让方式。实物资产转让可以采取动态报价、拍卖及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拍卖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公开披露信息。转让方应当将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委托北交所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实物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
- 3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对所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本区县企业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所出资企业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集团(区县)实物资产转让情况报告上报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交易数据、进场交易的监督检查情况、典型案例等。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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