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实物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规范我院的实物资产行为,加强物资管理,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训练、行政、后勤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二)实物资产是指各部门使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货币资金的实物表现。
(三)学院计财处物资科是代表学院行使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的公有资产,均属于物资部门管理的范围。任何部门未经物资部门许可不得自行购置、处理实物资产。
第二条 实物资产的购入及审批程序
(一)购物实物资产的审批程序。凡因教学、科研、训练、基建和其他管理工作需要购置实物资产的,不分其资金来源,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处、系、部、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配置理由、质量要求、产地、规格、单价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物资管理部门。
2.申请购置的实物资产单价必须在伍万元以下(不包括伍万元)
3.凡申请用事业费购置实物资产的,总金额在叁仟以下(包括叁仟元)由计财处 审批;叁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包括贰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贰万元以上由院领导集体研究,院长审批。
4.凡申请用部门留成基金购置实物资产的,总金额在壹仟元以下(包括壹仟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包括壹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壹万元以上由院领导集体研究,院长审批。
5.签定物资订购合同时,总金额在壹万元以下(包括壹万元)由计财处审批;壹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6.物资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十日内应向申请单位作出明确答复。
(二)实物资产的购人。物资部门负责全院实物资产的购人与供给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实物资产。物资部门在采购资产时按下列原则进行:
1.所购物资必须是经批准的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或违控购置。
2.购置总额的伍仟元以上(包括伍仟元)的资产,应选择三个以上的商家,由物资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其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论证、择优选购;购置总额在伍仟元以下的至少应选择三个供货单位进行论证,择优选购。
3.供货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严禁在自由市场和通过个人购买固定资产。
4.部门在收到捐赠、赞助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应立即向学院如实申报,而后由学院批转计财处注册登记,列人国有资产管理。
5.部门自制的一般设备经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核价、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材料款,并办理资产手续;修建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永久性设施,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后,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手续。
6.物资管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积极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者一经查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因购物取得的手续费(回扣)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务,而后由学院返回部门10%。
第三条 实物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1.学院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报废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下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报废和调出,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审核、批准;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报废和调出,经学院领导审批,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其他部门无权处瑰固定资产,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学院的固定资产,不得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3.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和转让收人列人学院的“修购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1.凡是由学院经费购置的,在报废时又需要更新的,一律以旧换新,具体目录另定;报废后的变价收人冲减部门经费支出。
2.凡是由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在办理报废手续后有变价收人的,应冲减部门发展基金支出。
第四条 实物资产的管理
(一)在库实物资的管理
1.学院物资库房是全院业务、行政、后勤部门的实物储存中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二级库房。
2.建立健全账簿记录。库房保管要有一套只反映库存物资数量的收人、发出、结存明细帐(流水帐);物资会计要设置一套既反映数量又反映金额的明细账;账户之间要半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严格物资的出入库手续。购人物资应是教学、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人库时经科长审核,由保管验收合格并办理手续后方能付款。各部门领用实物资产时,必须先报计划,落实经费,凭领货单到库房领取。
4.实物资产每年至少要盘点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有书面说明,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物资管理人员应协助各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凡工作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对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能离岗。
(二)在用实物资产的管理。在用实物资产是指产权(所有权)归学院所有,配置给各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包括部门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其管理要求是:
1.各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实物资产,并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以便经常与物资部门核对。
2.各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对其所在部门的实物资产负责。凡工作调动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严禁将公有资产置于私人家中使用,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由个人使用的公有资产在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否则,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用公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的,应事前向学院计财处申报。
4.实物资产如发生被盗、自然灾害等损失,应及时向保卫处、物资管理部门报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各部门应对所使用的资产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小修理)。
6.各部门不得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如须转移,必须经学院批准。
7.学院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和利用教学、训练场馆、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出借、联营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必须先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3 审核、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使用转移审批手续。
此规定从正式公布之日执行。
成都体育学院
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