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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1: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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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X 公司企业标准

Q/XXX A11.6—2013

XXXXXXXXXX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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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0发布 201301实施

XXXXXXXXXX公司 发布

Q/XXX A11.6—2013

本标准由XXXXXXXXXX公司安全环保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XXXXXX公司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2013年4月首次发布。

I

Q/XXX A11.6—2013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XXXXXXXX公司安全事故的组织领导、事故分类、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一般事故以下符合自行调查处理权限的各项安全事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术语定义

事故

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生产事故

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设备事故

由于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运输设备、管道、建筑物、等各种原因造成损失或减产等的事故。

质量事故

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造成的事故。 火灾事故

凡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质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的事故。 医疗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义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破坏事故

蓄意制造的事故。

Q/XXX A11.6—2013 工伤事故

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受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称为工伤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副总经理是安全事故的主管领导。

4.2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负责对火灾事故、爆炸事 故、工伤事故、协助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3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4 设备管理部是设备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5 质管部是质量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6 办公室是客车及小车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客车及小车在外发生的事故进行协助调查与处理,并负责统计报告。

4.7 物流部是货车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货车在外发生的事故进行协助调查与处理,并负责统计报告。

4.8 行政保卫部负责对医疗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

4.9 各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本部门轻微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 管理内容 5.1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5.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 人体伤害程度划分

人体伤害程度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分类标准》确定:

5.2.1 轻微伤 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5.2.2 轻伤 指表定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2.3 重伤 指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5.2.4 死亡

5.3 工伤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Q/XXX A11.6—2013 5.3.1 5.3.2 5.3.3 5.3.4 轻微伤事故――指不构成轻伤的事故。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又分5.1所包括的事故。

5.4 事故损失

事故总损失为直接损失与产量损失之和。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厂房损失;产量损失指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5.4.1 事故损失计算

a) 事故损失产量=停产设备台数×停产小时数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 b) 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不变价的产品单位成本(元); c) 损失总金额=产量损失金额+修复费。

 修复费用范围:设备损坏部分修理费,包括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

5.4.2 工伤事故歇工损失计算

歇工工资: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乘以因工负伤累计休工天数计算。 5.4.3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5.4.4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千人负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负伤率=

伤害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

35.5 事故抢救

5.5.1 事故发生时,由事故部门领导或当班负责人指挥维护现场秩序,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意外。

5.5.2 凡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蛮干和冒险行动。

5.5.3 在不影响对受伤人员抢救和不造成事故扩大的前提下,必须维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和拍照。

5.5.4 工伤事故应急报告程序及应急处理流程见附录A。 5.6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5.6.1 事故报告程序(多指工伤事故,其他事故可以借鉴) 5.6.1.1 发生轻微伤及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5.6.1.2 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或安全员30分钟内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和云天化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Q/XXX A11.6—2013 5.6.1.3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或安全员30分钟内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直接报告安全环保部和公司主管领导,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安全环保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和云天化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5.6.1.4 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发生多人重伤、伤亡、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后,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5.6.1.5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分厂)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到达现场或将受伤员工护送到公司(或分厂)医务室,由值班医生采取临时急救措施,须送医院治疗的,立即联系车队共同护送到工伤定点医院抢救治疗,联系相关事宜并安排妥当。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平稳后再转到定点医院治疗,转院手续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分厂)派专人负责。(大渡口区工伤定点医院为: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长寿区工伤定点医院:长寿川维化工园区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职业病定点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如果是手、足骨折(或断肢)伤害,可简单包扎处理后,直接送重庆红楼医院、重庆恒生手外科医院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分厂)在入院后24小时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申报表》,经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到 大渡口区工伤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协议医疗机构的,由工伤所在部门(分厂)在入院后24小时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院转诊审批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院同意,须在当地转诊或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由所在部门(分厂)提出,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诊治医院签署意见后,由安全环保部报大渡口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由安全环保部到大渡口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重庆市工伤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伤职工就医前,护送人员或工伤职工本人应先向医院说明系工伤保险参保员工,且不能刷医保卡。工伤职工应保留好诊断证明、处方底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如住院治疗还需提供电子版费用清单)、医嘱单(指住院治疗)、门诊病历、放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以备后期工伤认定、待遇结算、劳动能力鉴定所需。

工伤职工(或家属)、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之内书面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职工本人劳动关系证明、两名证人的证词原件及复印件、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首次在医院治疗的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需在停工留薪满前提交鉴定申请),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料。 5.6.2 事故调查程序

5.6.2.1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a) 轻微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负责调查与处理,调查报告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由事故所在部门(分厂)领导批准生效后,于1个月内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b) 轻伤事故及一次性1-2人重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c) 一次性重伤3人(含)以上事故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调查处理。

d) 死亡事故由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根据政府部门调查报告,公司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6.2.2 前期工作

Q/XXX A11.6—2013 a)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应当积极组织救助,并报告相应负责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b) 在调查组人员到来之前,事故现场任何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事故现场。要做到:没有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救人需要除外)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调查权限,事故部门或安全环保部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等。

5.6.2.3 事故调查组

发生事故后,公司内部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邀请外部专家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进行调查。

a)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 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b)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 确定事故责任者;

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c) 事故调查组基本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6.2.4 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原则包括:

a) 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 b) 调查事故应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c) 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环保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关于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意见由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处理,不在本规定中说明。

5.6.2.5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

a) 事故现场处理

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 认真查阅事故现场的有关物体、状态;  做好现场记录或进行拍照。 b)

物证搜集

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 在事故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等; c) 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 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

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

Q/XXX A11.6—2013 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

 发生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 受害者过去发生事故的记录。  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

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质和质量情况;  使用的材料情况;

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 工作环境状况、包括照明、温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情况等;  个人劳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身体健康情况; 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d) 证人材料搜集

当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搜集证人的取证材料,询问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听取单位领导和群众意见。 5.6.2.6 材料分析

对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按需要进行整理分类,调查组人员可以进行阅读、分析。 5.6.2.7 事故分析

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事故发生的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按照国家事故分类标准,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人员伤害事故要从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a) 受伤部位——身体何处受到伤害; b) 受伤性质——受到何种伤害;

c) 伤害方式——受害者与致害物是如何接触的; d) 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e) 致害物——直接引起伤害事故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f) 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g) 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5.6.2.8 原因分析

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才能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复发生。但是,事故发生的机理往往很复杂,原因也有多种多样。有时某一起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而各种原因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时,应先从直接原因入手,再分析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从全部原因中分析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a)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 人的不安全行为;

b) 事故间接原因。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原因。间接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 技术和设计原因。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存在问题;

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

Q/XXX A11.6—2013  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引起疲劳。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c)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主要原因:

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 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劳动组织不合理;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 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相同原因,在不同的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同一种情况,既可成为某些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可成为某些事故的间接原因,又可成为某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针对事故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某种因素在该事故的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来正确地分析确定事故原因。

行政保卫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将本季度医务室伤害就诊记录按统一格式整理成电子版,交安全环保部总结分析。安全环保根据分析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预防措施和修订安危因素鉴定表。 5.6.2.9 责任分析

a)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依照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后果关系的人员  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b) 从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地位确定主要责任者:

 部门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部门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部门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对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直接责任;

 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部门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干部;

 部门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  工段、班组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班组领导干部; c) 责任区分

 关于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的区分:如具体实施人员按领导人员的指示进行实施,或实施中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事故的, 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主张、作法,由于领导人员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的指示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事故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Q/XXX A11.6—2013 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在自己的规定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范围之外,发生事故的,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范围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 关于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问题。如果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而造成事故的,应由主持研究拍板定案者负主要责任。

5.6.2.10 责任事故

a)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b) 责任追究

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相关管理人、负责人的责任:

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 实行经济承包、租债,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

 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 对危机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责任人员的责任:

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责任人员加重处罚:

 对发生伤亡事故、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c) 对责任事故处理原则

对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 

Q/XXX A11.6—2013 d) 处理程序

 

 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原因;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按事故大小、产生结果及其影响,对公司主管领导、事故部门、部门相关管理人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为其进行工伤申报: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当受伤职工(或家属)认为是工伤,公司认为不是工伤的,受伤职工(或家属)1年之内,同样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待遇管理: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工伤医疗管理规定支付。

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根据伤势治疗情况,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1~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不享受相应的津补贴、奖金外,原工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凭医院休假证明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享受病假待遇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或自行要求使用非工伤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受伤职工自行承担,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

 住院期间伙食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重庆市统一标准支付。  护理费:

◇根据伤势、医院意见住院期间需要派人护理的,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分厂),首先与受伤员工家属协商确定护理人员,由受伤职工家属或聘请专业护理人员或对外聘请临时工护理,原则上不由公司员工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30-50元/天标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由安全环保部和受伤职工本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在医药费结算时一并支付。

◇工伤治疗出院在家修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

Q/XXX A11.6—2013 与安全环保部协商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按照国家工伤政策规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给予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金。 ◇如遇工亡的,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罚; 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所在(或相似)岗位重新识别事故所在或类似岗位危险源,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增加或危险因素风险评价分值的升级。 

  

5.7 事故处罚 5.7.1 经济处罚

实行经济处罚,是用经济手段来强化劳动安全工作,促进公司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5.7.1.1 处罚原则

对违反有关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造成事故的班组、工段、车间及部门,对事故责任者个人及相应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扣除绩效奖)。 5.7.1.2 对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人、领导、部门负责人、车间/工段及班组负责人的处罚。

根据调查、综合分析及责任追究,确定事故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车间/工段及班组负责人,量其事故的大小,分别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车间/工段及班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进行处罚。(多指工伤事故,其他事故可以借鉴) a) 发生轻微工伤事故(未遂事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情节特别恶劣时,应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工段(未设工段的车间、科室)责任人(含)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工段、班组负责人50~200元的绩效奖。

b) 发生轻微或轻伤工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事故,应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工段(未设工段的车间、科室)责任人(含)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的绩效奖,分别给予扣除责任班组所在工段、班组负责人50~200元的绩效奖。

c) 发生轻微或轻伤工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和车间责任人(含)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200~800元的绩效奖,分别给予扣除责任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50~500元的绩效奖。

d) 发生轻微或轻伤工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含)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300~3000元的绩效奖,给予扣除责任部门负责人200~1500元的绩效奖,给予扣除责任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100~600元的绩效奖。

Q/XXX A11.6—2013 e) 发生工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事故,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和f)

g)

h) i) 部门负责人(含)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500~5000元的绩效奖,给予扣除责任部门负责人400~2000元的绩效奖,分别给予扣除责任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200~800元的绩效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的重伤事故,均按本款标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

发生工伤、工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含)以上150000元以下的事故,除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外,公司内部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工段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的责任。给予扣除事故主要责任人800~20000元的绩效奖,给予扣除公司主管领导及责任部门负责人500~3000元的绩效奖,分别给予扣除责任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300~2000元的绩效奖。

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00元(含)以上的事故,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交付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理。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的绩效奖扣除金额不小于1500元;对车间、工段负责人的绩效奖扣除金额不小于800元;对班组及其他责任人的绩效奖扣除金额不小于200元。 当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或一季度内所辖范围内责任事故频发时,应当扩大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对上级领导的处罚金额应不低于上述对应条款所规定的对最高级别负责人的处罚金额。

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人给予骗取金额5-10倍的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厂察看直至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j) 如事故发生部门(分厂)故意隐瞒工伤事故,不及时按程序进行申报,导致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或伤势恶化的,其后果由部门(分厂)自行负责,同时公司将追究管理责任

5.7.1.3 对责任部门的处罚

按《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关条款及附件执行;对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加倍处罚; 5.7.1.4 经济处罚程序

a) 调查组根据事实和适用条款确定绩效奖扣除额,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底由安全环保部将考核结果交到企业管理与资产事务部。

b) 个人绩效奖的扣除,若绩效奖数额够不上扣除数额的,将累积到下月扣取,依次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5.7.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领导、责任者记过、警告、撤职、降职、辞退等行政处罚。 5.7.3 党纪处分、刑事处罚

对重、特大事故等的处理由国家相关部门给予事故责任者、责任领导给予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在本规定内作详细说明。 5.7.4 补充说明

Q/XXX A11.6—2013 因安全事故受到公司相关处罚的部门、工段、班组及个人,根据事故性质及其事后工作态度,可以纳入年度个人、班组等的评分、评级,同时也可以作为晋级、评选年度先进的参考内容。 5.7.5 结案

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与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填写《事故调查表》报主管安全领导审批后视为结案。 5.7.5.1 结案期限

轻微事故应当在15天之内结案;其它事故应当在3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天。 5.7.5.2 结案审批权限

对于轻微伤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门(分厂)领导审批; 对于其它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对重大、恶性等事故的审批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5.7.6 公布处理结果及事故学习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在事发后立即组织本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对事故案例进行学习。安全环保部接到审批后的《事故调查表》后,在OA信息平台上公布处理结果,其它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学习

5.7.7 事故档案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整理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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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事故检讨书

企业安全事故检讨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体系评价与改进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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