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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事故管理及应急预案》

弘民集团 2011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弘民房地产集团以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 相关术语与定义

1、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轻伤: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2)重伤: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一般指人员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

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发生职工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管理不善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且休息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内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重伤、无死亡;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的认定

由于当事人所辖项目发生直接因管理问题所造成的包括盗窃、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于设备缺失、损坏等原因受到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以及财产经济损失。

2、间接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所辖项目由于管理问题或设备缺失、损坏等原因虽未直接造成包括盗窃、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但却促使了事故的扩大、财产经济损失的加剧。

第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职责

1、负责安全事故的汇总、财产经济损失的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

2、负责事故报告的审核、备案;

3、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工伤认定、备案及后续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 事故单位职责

1、负责轻伤、重伤事故以及财产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报告的草拟;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负责事故现场保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负责伤员救治费用的办理,协助人力资源处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职责

人力资源处负责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具体规定和流程按国家《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处负责联系,建立医院及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发生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医院联络,协助做好救护和外送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救援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并将事故简况口头报告负责人(情况严重时可直接向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和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当值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口头报告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当值负责人要随时续报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都必须及时向公司决策层领导报告,并按照国家《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报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

第十七条 因公外出人员在外发生的事故,相关负责人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行政人事中心。由行政人事中心按事故管理职能分别通报。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流程。事故报告一般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越级上报到公司决策层。

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报须经认定并联系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进行工伤认定手续办理,手续办理完成后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后续的评残及待遇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行政人事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人事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员工必须做到:

1、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国家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

之类的活动。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人事中心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财产经济损失金额,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调查组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监察审计部负责事故分析报告的审核、备案。

重大、特大事故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牵头组成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监察审计部、行政人事中心等组成。事故单位根据需要派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相应表格。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主管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出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调阅一切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2、向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

一般事故,导致人员发生轻伤,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80%;

3、重大事故,导致人员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

4、特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财产经济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承担60%;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处理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由于管理部门管理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对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比照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故意迟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事故责任人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

对隐瞒不报、谎报的事故单位责任人,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加倍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阻挠事故调查、出具虚假材料或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防范措施复查

第四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事故单位或部门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内进行复查,并记录。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监察审计部和行政人事中心组织验收,并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查。

第四十二条 特大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监察审计部和行政人事中心组织验收,公司事故调查组一个月内组织复查。

第四十三条 凡按照事故整改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须经董事长核准后发布实施。

集团行政人事中心 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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