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矿在册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屣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安监科、医务室、综合办组成小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责任人(科、队长)承担;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 3) 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施工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受理人承担;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矿成立事故调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负责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
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 小组的处理意见; 6) 事故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伤事故处罚规定
1、计件单位出现轻伤罚单位5000元,队长1000元;
计件单位出现重伤罚单位8000元,队长2000元; 计件单位出现死亡事故罚单位20000元,队长5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轻伤罚负责人1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重伤罚负责人2000元; 计时单位出现伤亡罚负责人5000元。
2、医疗费由矿承担;
计件单位:工伤生活费及护理费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具体护理人员由各单位视情况而定,护理费和工伤补助参考以下标准)。
计时单位:工伤生活费及护理费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工伤基本工资(井下一线暂定65元, 井下辅助暂定40元, 井上暂
定30元)
护理工资在县城每日30元, 阳泉、晋中35元, 太原45元(注异地护理费包括护理人员生活费)。
3、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依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 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6个月以上至8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超过8个月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 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不计,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再造发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6个月以上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作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矿预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理赔冲抵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九、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
并且给矿造成了损失的,矿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矿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十、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矿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