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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作业:影评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律师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名律师,安德鲁热爱律师职业,热爱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当他被不公平的解雇后,任然拖着病重的身体,用法律手段反抗社会上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并最终赢得了胜利。

由此,我想到了当今中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与行为人的社会自由相对应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等等。从狭义上,指除法律责任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1]“社会责任”中的“社会”究竟指向人类生活的哪一部分?对社会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回答。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即社会三分法。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治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在三分法的框架下,讨论律师的社会责任时,所限定的责任范围就应当是公民社会。据此,律师社会责任的对象是民间组织和该组织中的公民。[2]

我国现代化的展开,并不是一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由国家强制的政治计划和安排,由此形成了对既有政治权威的依赖和挑战同时并存的矛盾局面。市民社会论者采用“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框架,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结症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3]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从国家的角度看,一是要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者冲突进行协调。从市民社会而言,对国家的作用,从消极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理念的提炼是一个逐步丰富的过程。在党的十六大上,和谐社会作为小康社会的一个内容而提出;而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贯穿其中的就是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社会和谐提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党的不懈奋斗的目标,把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和谐社会”是对整个社会系统(即社会结构的整体)而言的,不是针对社会的部分而言的。从社会结构的领域看,可以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或子系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5]因此,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当下已经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好互动。《决定》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方面,明确提出要

求并突出了律师的作用:

1、培育、扶持、规范公民社会的发展,增强公民社会的自主性。

《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制度。

2、增强和发挥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决定》要求:在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党和人民寄予律师队伍殷切的希望,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历史担当。作为我国公民社会中为数不多的由国家法律赋予合法地位的成员之一,律师必须以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的政治责任为其社会责任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就是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提升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依据律师社会责任的范围规定性—公民社会、性质规定性—政治责任,结合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国情特色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律师社会责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

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是指公民社会不需要公共权力的干预,能够自我运行、自我管理,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这是从消极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即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首先要维护公民的自由,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只有在自由和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公民社会才有自主性的可能。

在收费的激励下,大部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都能得到律师的服务。然而,穷人和其他处境不利的公民不可能通过缴费获得法律帮助。尽管存在政府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但政府法律援助的严格审查制度、政府法律援助的有限资金、一些与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律援助排除,使得政府法律援助不可能实现全覆盖。因此,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不受公共权力的不当追究是律师社会责任的内容之

一。正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指出的,律师应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

宣传普及法律,提高公民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为提高和改善民间组织的治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是以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国民为基础的。尽管政府在持续不断地开展普法教育,但作为公民社会成员的律师,更有义务履行这一职责。当下的中国,法律还远未处于最权威的地位,律师应当利用一切场合和机会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指出: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他们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直接参与民间组织的治理。当前,我国民间组织蓬勃发展,除了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外,各种协会、商会、业主委员会纷纷成立。已有部分律师参与到这些协会、商会、业主委员会的治理中。这些自治团体从章程制定、运行规则拟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设定以及会员间矛盾与冲突的化解,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因此,如果律师直接参与这些组织的治理,将保障民间组织的章程合法性,平衡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化解运行中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实现民间组织的自主。

2、增强和发挥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公民社会的能动性,是指公民社会能积极影响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确保其特殊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公共利益和个别利益的平衡。这是从积极意义上讲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即社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我国现代化的实现,要求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思维,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必须进行良性互动。然而,如果不借助于代表而人人都参与,无论是公民政治参与成本,还是反映诉求成本,都十分高昂,这将大大降低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表,应当以律师建议报告形式向政府反映公民社会的诉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特殊利益的平衡。律师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必然倾听委托人的意见和心声,了解公民的需求和社会成员的差别化利益。这些是国家立法、政策据以调整的依据和着眼点。为了确保政府决策的及时、科学、有效,并体现公民的利益需要,律师应当及时以律师建议报告书的形式将公民社会的问题、困难、要求反映给国家机关。在以被动性为特征的司法领域,经常出现“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并开始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但律师行业中很少有律师发表律师建议书给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关。

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公共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政治合法性和权威,国家在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有序参与。在公共立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定及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调整等公共事务的决策中,都提供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公共立法和公共政策在制定前,一般都在媒体公开以广泛征求意见;在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中,也都引入听证程序。这为公民社会对政治施加积极的影响提供了可能。然而,如果没有深厚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普通的公民是没有能力参与的。律师应当承担这一职责,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到公共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近年来,已有部分律师通过公益诉讼参加听证等形式来履行这一责任,但远未形成气候。

3、律师社会责任运动的行动体系和组织保障

根据以上律师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我们就已经建立起“社会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参与民间组织治理、律师建议报告、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律师社会责任行动体系。律师事务所应当着手相应的制度建设;律师协会应当据此制定律师社会责任行动指南和行动标准,设定每位律师最低的履行社会责任行动要求,持续考核,为律师开展社会责任运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推动律师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368.

[2]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学报, 2007, 11(6).

[3] 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11).

[4]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493-494.

[5] 朱力.对“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南京社会科学.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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