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一)办事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住房[2000]第87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字[2000]第8号;
3、《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1999]第6号公告。
(二)申办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通知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3) 全体股东共同签订的《入股协议书》;
(4) 股东中系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自然人的
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
(5)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姓名、住所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
的证明文件;
(6) 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书)。
2、向开发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报下列证明材料: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上述材料;
(2) 公司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明细表(注明年龄、性别、职务、文化
程度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3)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程、经济、财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专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类、经济类、财务类、统计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 工程、经济、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所聘用人员是
离退人员的需出具离退证明或离岗证明)
(5) 经全体股东出具的委托代办人证明文件。
3、将上述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加目录封面),一式两份;
4、领取填报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5、到市开发办委托的验资中介部门办理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三)承办程序
1、接件;
2、审核;
3、上报审批。
(四)收费
无
(五)办事时限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五日内报市建委,市建委批准后三日内报省建设厅。
二、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
(一)办事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住房[2000]第87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字[2000]第8号;
(二)申报材料
1、核定资质等级书面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
(1)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时间;
(2)开发项目累计竣工面积;
(3)上年度建筑施工面积和相应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三年竣工项目质量验收情况及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5)公司现有工程、经济、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附明细表);
(6)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7)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少两”
等欺诈不合法行为;
(8)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是否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进行保修;
(9)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处理投诉问题
的情况及结果;
(10)有无拆迁安置方面的集体上访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 以上需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6、经济、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三年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10、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统计局公章);
11、企业资产负债表;
12、验资报告;
13、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提供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外商企业投资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目录封面)一式两份;
15、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承办程序
1、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