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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2002-8-19 10:15:23】

全面修订 95.1.5 法律第4897号

修订

97.12.l3 法律第5454号(根据政府机构名称等的变化 完善建筑法等的法律) 修订

98.2.28 法律第5529号(政府组织法)

第1条【目的】

本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及其发展,规定相关政策的基本事项,鼓励中小企业的自主而有活力的发展,进一步实现产业结构的高度合理化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第2条【中小企业范围】

①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以下称“中小企业政策”)中,中小企业范畴是,根据行业类别,平时职工人数,资产规模,销售额等指标,应在总统令所颁布标准之内,并其所有制形式放其独立经营性,符合总统令颁布标准的企业。(下称“中小企业”) ②根据总统令颁布标准,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③适用第l项规定时,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的扩大等已超越中小企业条件时,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之内仍按中小企业对待。与中小企业之外的企业进行合并或其它总统令规定事项除外。 ④根据中小企业政策,必要时可按中小企业合作社组合法法令,将中小企业合作社法人及团体视为中小企业。 第3条【政府职责】

①政府为实现此法的宗旨,制定并实施基础性的和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政策。

②地力自治机构,将根据第1项规定的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 第4条【中小企业职责】

中小企业及其相关者,要协助实施政府及地方自治机构所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 第5条【促进创业】

政府要鼓励创建中小企业,并为其企业的成长发展,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3条【中小企业的组织化】

政府为中小企业相互扶持,获得事业的成长发展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制定并施实促进中小企业合作社组织反其合理化运行所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4条【促进国际化】

①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制定并施实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进出口及增进与外国企业的合作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中小企业能够适应变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实施对企业提供信息等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5条【劳动环境的改善等】

政府为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实施劳动环境的改善和用工的安定等政策措施。 第16条【小企业措施】 政府为小企业的经营改善和发展,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7条【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措施】

政府为地方中小企业根据地方特点而发展,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法令及财政措施】

政府为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可采取必要的法令及财政措施。 第19条【金融及税赋措施】

①政府为顺利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制定并实施财政及金融资本供应的准确化及信用保证制度的确立等必要的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有效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根据纳税的有关法律,可进行税赋支持。 第20条【年度报告】

①政府每年将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和中小企业动态,向国会提交报告。

②政府每年将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经中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审议之后,与年度预算同时提交国会。(98.2.28修订) 第21条【中小企业实况调查】

①政府为掌握中小企业实况,每年要进行调查,并公布其结果。政府对中小企业实况调查,可以委托给中小企业合作社中央委员会,中小企业有关团体或有关机构。

②根据第l项规定,为调查中小企业实况,必要时可向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合作社,要求提供资料或陈述意见。

③根据第2项规定,有关中小企业或团体要协助执行。 第22条删除(98.2.28) 附则

①(生效日)此法自l995年7月l 日开始生效。

②(与其它法的关系)当本令生效之时,其它法令弓|用了从前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而有与本令相关规定时,则视为引用了本令的规定 附则(97.12.13)

此法自1998年1月1日开始生效。(附文略) 附则(98.2.28)

第1条(生效日)此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文略) 第2条至第7条略

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执行令

全面修改 93.7.1 总统令令第146%号

修改

96.3.28 总统令令第149594去(国民在执行法时停止执行执行令) 修改

97.12.27 总统令令第13552号

修改

98.2.28 总统令第157294去(中小企业厅及其所属机关编制) 全面修改 2000.12.27总统令令第17026号

第1条(目的)

本令是以对中小企业基本法所委任的事项和执行时所需的事项做出规定为目的。 第2条(定义)

本令中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如下。

1.“开业日期”指的是,若是法人企业时是法人成立注册日,若是根据所得税法第l68条或附加值税法第5条的规定注册的业主(指不是法人的业主。在本条中以下同)时,是业主注册之日。 2.“合并日期”指的是,若是法人企业时,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的成立注册日,或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法人的变更注册日,若是根据所得税第168条或附加值税第5条的规定注册的业主企业时,对共同事业所进行注册的日期。 第3条(中小企业的范围) 中小企业基本法(以下称“法”)第2条第l页所规定的中小企业指的是符合下列各号的企业。但是,若平时员工超过1千人的企业将从中小企业中除外。

1.以附表中行业为主的企业,其平时的员工、资金或销售额的规模符合附表标准的企业 2.不属于控制笼断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所规定的大规模企业集团的公司 第4条(主业的标准)

一个企业若经营2种以上各不相同的行业时,将根据第7条的规定核计的销售额中,销售额的比重最大的行业视为主业。 第5条(平时员工)

①第3条第1号所划定的平时员工指的是,劳动标准法第14条所规定的员工中除了符合下列各号人之外的人。 1.日用员工

2.以3个月为期限上班者

3.技术开发促进法第8条的3第1项第2号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中负责研究的要员 ②第1项所规定的平时员工数依据下列各号规定的方法核计。

1.若是之前营业年度的营业时间超过l2个月以上的企业时,截止之前营业年度的每月末日的平时员工的数相加后除以12的人员

2.若是前一年若当年年度成立若合并的企业,但又不符合第1号情况的企业,则根据下列各项的规定核计的人员

甲.若是开业若合并的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的企业时,截止从包括核计日在内的当月追溯满12个月的月份期间的每月末平时员工数相加后除以12的员工

乙.若是开业或合并时间不到12个月的企业时,截止包括开业日或合并日的月从开始到核计日期间的每月末平时员工数相加后除以相关月数的人员 第6条(资金) ①第3条第1号所规定的资金为下列各号中规定的资金。但是,若是证卷交易法第2条所规定的股票挂牌法人和协会注册法人时,将把下列各号之一所规定的资金和盈余资金相加的资金作为资金。

1.若是成为珠式会社的外界审计相关的法律第2条所规定的外界审计对象的企业(以下称“外界审计对象企业“)时,是根据同法第13条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标准(以下称“企业会计标准“)所拟订的截止之前营业年度末日的资金平衡表上的资金。

2.若不是外界审对象企业时,在截止之前营业年度末日的资产中减去债务的金额和根据企业会计标准拟订的截止之前营业年度末日的与资金平衡表中的资金相关的资金中较多的资金 ②若是不顾第1项规定开业或合并的企业时,截止开业日或合并日的资金作为资金。 第7条(销售额) ①第3条第l号所规定的销售额是,若是外界审计对象企业时,指的根据企业会计标准拟汀的盈亏核算书上的销售额,若不是外界审计对象企业的企业时,则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拟订的会计账簿中记载销售额。

②第1项所规定的销售额将根据下列各号所规定的方法核计。

1.之前营业年度的营业时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个业时,为之前营业年度的销售额

2.前一年或当年开业或合并的企业,若不符合第1号情况的企业时,则是根据下列各项规定核计的金额 甲.若是开业或合并12个月以上的企业时,从包括核计日在内的月份的前一个月开始追逆到满12个月的月份的期间的每月销售额相加的金额

乙.若是开业或合并不到12个月的企业时,则是从包括开业或合并日在内的月份的下一个月开始到包括核计日在内的月份的之前月份的期时的每月的销售额相加后,除相关的月数的金额再乘以12的金额。但是,若是核计日包括在开业日或合并日所属的月份,或包括开业门或合并日的月份的下一个月初开始到核计日的期间不满1个月肘,则是开业日合并日开始到核计日的期间的销售额相加的金额,用相关的日数相除后,再乘以365的金额。 第8条(中小企业的供分类) 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指的是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企业,中用企业指的是中小企业中除去小型企业的企业。

1.以矿业、制造、建筑业、运输业为主的企业平时员工数不满50人的企业 2.主要经营第l号之外的行业的,平时员工数不满10人的企业 第9条(宽限除外) 法第2条第3项附文中指的“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由“指的是下列各号事由。

1.法第2条第3项原广或附则第2项所规定的视为中小企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全并时

2.开业的中小企业从包括开业日在内的月份开始,到满12个月的月末之前超过第3条第1号标准时

3.中小企业不符合第3条第2号的规定时 第10条(确认要领)

中小企业厅长若认为需要确认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悄况时,可对要确认的事项另行做出规定后发出告示。

附 则

①(生放日)本令200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②(经过措施)在本令生效的:当时,从前的符合令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的企业因本令的生效而不符合中小企业的条件时,自本令生效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中小企业。

③(与其它法令的关系)在本令生效的当时,其它的法令引用了从前中小企业基本法执行令的规定,而本令中有与此相关的规定时,视为引用了符合本令的规定。

中小企业的范围

相关行业 标准产业分类附号 范围基准

1.制造业 D平时员工不足300人或资金80亿韩元以下

2.矿业建筑业运输业 CF60-62平时员工不足300人或资金30亿韩元以下

3.大型综合零售业信息处理及其它应用计算机相关的行业 521172平时员工不足300人或销售额300亿韩元以下

4.种籽丛树苗生产业渔业电器、煤气及自米水业染料及相关产品的批发业宾馆业疗养院、公寓经营业通讯业能源服务业医院电影产业广播业 01123BE517155111551136474328511871872平时员工不足200人或销售额200亿韩元以下

5.医药品及整形外科用品批发业通讯推销业方问推销业旅行介绍、仓库及与运输相关的服务业产业用机械设备租赁业演出产业新闻提供业清理下水道、废品及与清扫相关的服务 51451528152893637127487388190平时员工不足100人或销售额100亿韩元以下

6.农业及林业批发及产品中介业以饮食为主的综合零售业研究及开发业事业技援服务业植物园、动物园及自然公园游览胜地及主停车场经营业产业用洗涤业 A515212737588238899293911平时员工不足50人或销售额50亿韩元以下 7.其它所有行业平时员工不足30人或销售额50亿韩元以下

*相关行业的基准及标准产业分类符号以根据统计法第17条的规定由统计厅长发布的标准分类(2000.1.7)为依据。

第6条【合理化经营及提高技术】

①政府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及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实施对经营及技术的指导,促进研究和开发技术,并实施标准化等必要的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能力,实施促进生产条件的现代化及信息化等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7条【确保销路】

①政府是在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公共团体,政府投资机关等在物质筹措中,为增加中小企业的订货机会而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扩大中小企业的销路,实施流通结构的现代化及流通事业的合作化等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的必要政策措施。

第8条【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政府要实施中小企业的集团化,合作化等有利于中小企业之间合作的政策措施。 第9条【企业结构的转变】

政府为中小企业结构的高度合理化,在改变法人,转变事业或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并等企业结构的转变方面,要施行能够顺利进行的政策措施。 第10条【促进系列化】

①政府要实施支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外企业的分工合作,并能够增进相互利益的有利于促进系列化的政策措施。 ②政府为支持受委托制造,加工或修理的中小企业正当利益,确切管理受委托与委托交易关系,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1条【保护事业领域】

政府为维护中小企业根据企业本身规模而经营的事业领域,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12条【确立共济制度】

政府为中小企业相互扶持防止破产,并形成共同购买及共同销售基础的共济制度,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

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

群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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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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