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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

(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

(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谈谈你对醉酒驾车的看法

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2.在惩罚力度上还不够,多数出事的司机都是有前科的,他们认为钱能摆平一切,殊不知人命关天,当真的出事的时候,悔之晚矣

3.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这就要我们的从执法者的角度去看,执法不严必然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2.加强舆论监督力度 3.加强处罚力度 4.加强制度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谈谈你对醉酒驾车的看法

1、醉酒驾车表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的缺失。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汽车走进了大众生活。交通肇事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醉酒驾车,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秩序。

3、醉酒驾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1、部分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法规有法不依。

2、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等行为惩处力度不够。

3、我国酒文化的影响。目前,喝酒成为人们聚会、交际、应酬等必不可少的活动,客观上加剧了醉酒驾车的现象发生。

4、相关部分执法不严,部分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

4、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减少醉酒驾车,直至消除醉酒驾车的发生。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加“醉酒驾车罪”等刑法条款,把醉酒驾车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即规定只要驾车者酒精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就触犯刑律,加强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2、相关部门加强执法。例如,交警部门可由过去的定期检查,改为多时段的不定期检查。改变那种严查时,醉酒驾车者减少;而后,又反弹的现象。

3、加强醉酒驾车危险性的普法宣传活动。例如,可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宣传部门等其他部门联合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了解醉酒驾车的危害

(四)醉酒入刑是否能够真正遏制醉酒驾车案例的发生?谈谈你的看法

日前,国家出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下的拘役,机动车驾驶员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 第一,醉驾入刑使得醉酒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受的处罚由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工作,入学个人信用政治清白度等方方面面,处罚力度更大,处罚后果更严重。如国家工作人员醉酒驾车的,将直接开除公职。

第二,醉驾入刑只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方法,不可否认其在遏制醉酒驾车现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真正消除醉酒驾车现象靠的是广大驾乘人员自我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醉酒驾车对自己对家人对无辜的路人所能造成的潜在伤害,真正将对生命的敬畏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

第三,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不仅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违法驾乘人员的思想改造与再教育工作,使之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不醉酒驾车作为机动车驾驶中的红线。 第四,对醉驾入刑这一问题我们要辩证的看待,一方面醉驾入刑确实最直接最有效的应对醉酒驾车的手段;另一方面光靠醉驾入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营造一个无醉酒驾车的社会环境。真正遏制醉酒驾车现象的发生。

(五)2011年3月2日下午2点30分,万某驾驶车牌为皖A38652的大型货车有超载嫌疑,民警刘某对万某直接开具了罚款3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并将万某放行。问题:民警刘某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不正确。

2、理由如下(1)民警应当对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装载重量和超载量进行核实。 (2)处以300元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3)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六)2011年5月11日上午10时,民警张某在路上执勤时查获王某驾驶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车辆,遂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王某不服,向其进行申辩,说自己并未对车辆外形进行改造。但张某不予理睬,填写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并现场收缴了王某的罚款。问题:民警张某的执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不正确。

2、民警张某的错误之处:(1)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民警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的行为错误; (2)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民警当场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张某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王某进行处罚的行为错误;(3)张某现场收缴罚款违反了罚缴分离规定。

(七)2011年4月30日,民警A使用自己的私家车与协管员B携带车载移动测速设备上路执勤,A负责开车,B使用测速设备监测出车牌为晋C5R607的桑塔纳轿车超速行驶。 问题:

1、案例中民警A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协管员B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否。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民警A使用私家车携带移动测速设备错误;

2、否。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B是协管员,不具有操作移动测速设备的资格。

(八)2010年11月8日下午3点01分,民警王某在某市区道路巡逻时,在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向西100米路南停放着一辆白色本田轿车,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于是王某便下车进行拍照,然后准备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正要填写时,车主李某从旁边的便利店里跑了出来,说:“不好意思,我刚进去买包烟,我马上开走。”王某回答:“已经晚了。”并继续填写完毕,将告知单贴到本田车的侧门玻璃上,自行离去。李某揭下告知单,发现违法时间一栏写的是“2010年11月8日3点01分”,违法停车地点一栏写的是“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附近”。

问题:

1、民警王某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合法?为什么?

2、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写有无不规范之处?

答:

1、合法。李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应当予以处罚;

2、有。一是违法时间填写错误,造成违法事实不清;二是停车地点填写不详细,应当填写详细的违法地点,不应使用“附近”这样的模糊词汇。

(九)2011年2月7日上午9时,民警刘某在路上执勤时,发现一辆丰田轿车未投保交强险。仔细检查两证后,刘某口头告知轿车司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扣留了车辆和司机的驾驶证但未出具任何手续,轿车司机知道自己违法,申辩无用便自行走了。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不正确。

2、刘某行为的错误之处:(1)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2)扣留车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未开具的行为违法。

(十)2011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民警李某在某路段执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得一银色现代轿车车速达到90公里/小时,而此路段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于是李某通知前方民警段某查获该车。9时33分,段某查获该车,并适用简易程序,对司机做出了罚款100元的决定。该司机不服,说自己并没有超速。段某不耐烦地说:“说你超速就超速,哪那么多话。到时候去交罚款就行了。”随后,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驾驶证、行驶证甩给了司机。

问题:请指出上述案例中李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段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

答:

1、李某执法没有不规范之处。

2、段某执法有不规范之处。(1)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资料(2)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该文明礼貌,方便当事人接取。

(十一) 2011年5月1日晚10时,民警匡某在某路段查获酒后驾驶的王某,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遂按照酒驾处理程序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对王某处以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罚款的处罚,记12分。问题:民警对王某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恰当。

1、王某已达到醉驾的呼气标准,应该将采取强制措施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将其约束至酒醒,认定醉驾后,按照醉驾的处理程序办理;

2、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2011年5月28日上午10时,民警王某在某路口执勤。发现一辆红色本田轿车在进入路口直行导向车道后,穿越禁止标线到驶入右转车道,险些与后方来车相撞。于是王某要求其靠边停车进行处理,在告知驾驶员李某违法行为后,拟做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李某不服,说“我没有违章,你诬赖我”。王某很是气愤,说“你再无理取闹,我就罚你200”。李某不服,继续争辩。王某遂把罚款额变更为200元。问题:王某执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

1、有。

2、王某应当听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为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王某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并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十三)2010年10月8日晚10时,某交警支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在穿过该市的某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5分钟后,事故科年轻民警李某和王某到达现场,发现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出租车司机被挤在车里,满脸是血,呼吸急促。李某赶紧跑上前去,试图将他拉出来。王某准备到前方适当位置设置警示装置。但李某突然喊住他:“先别去,过来赶紧把他拉出来,他快不行了。”王某马上跑过来帮忙,这时,一辆急速行驶的载满货物的大型货车刹车不及,从后边撞了上来,导致两名民警身受重伤,出租车司机死亡。

问题:

1、案例中造成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首先进行哪项工作?

答:案例中造成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前方没有设置警示装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首先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十四)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 (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问: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答: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2008年12月8日23时许,谢××饮酒后驾驶桂N-39672号摩托车(附载陆××、谢××)在广中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尾桥时,因摩托车与桥面围栏相撞,造成谢××被抛下桥底泥地,当场死亡,陆××与谢××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问:本案中,谁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答:谢××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超载及忽视路面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六条第

(六)项\"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及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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