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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售楼部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售楼部管理工作,严肃售楼现场的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售楼部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3条对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员工,售楼部有权予以处罚。

第4条处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第5条经济处罚为罚款。

第6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以上两种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三章处罚权限

第8条经济处罚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9条行政处分由项目总监提出处分意见,通过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后执行。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10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2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 500元的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者。

(2)上班不按时敲到者。

(3)外出不报备者。

(4)仪容仪表不符合案场规定者。

(5)在接待大厅大声叫喊或扰乱秩序者。

(6)不使用文明用语,说脏话、粗话者。

(7)开会或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者。

(8)工作时间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9)工作时间在接待大厅进食者。

(10)在禁烟区、接待大厅等公共区域内吸烟者。

(11)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2)工作时间因精神状态不佳而影响工作者。

(1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与监督者。

(14)不及时接听电话,起始语不正确者。

(15)接听来电语气生硬,吐字不清晰,不及时填写来电登记表者。

(16)来电所找人员不在时,接听电话者不做记录、不转告者。

(17)服务态度不佳,引起客户不满者。

(18)不尊重客户,讥笑、议论客户,在客户面前指手划脚、交头接耳者。

(19)不及时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内容不详实、不完整者。

(20)工作表单(如认购书、缴款单)等相关资料填写错误或填写不规范者。

(21)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危机事件或不正常情况不及时向主管汇报者。

(22)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23)下班后所辖区域门窗未关,电器(空调、计算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4)不自觉维护案场卫生环境,客户离开后不及时清理桌面、桌椅,设施未归位者。

(25)未按案场指定位置,随意摆放物品或杂物者。

(26)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办公用品、合理化建议、培训等制度的管理要求者。

第11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2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擅离职守者。

(2)消极怠工者。

(3)妨碍案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不及时上报,阻碍正常工作者。

(5)因管理、监督不力,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者。

(6)接待客户态度冷淡,擅自减少服务流程者。

(7)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者。

(8)不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慎遗失客户资料者。

(9)私自动用或损坏案场的消防安全设备者。

(10)伪造病假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11)对客户委办事宜处理草率或任意搁置不办者。

(12)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答应客户要求者(如打折扣、延迟签约时间、变更付款方式等)。

(13)怂恿客户找开发商保留房源、要求优惠者。

(14)对信息系统中原始录入不及时、不准确而使相关工作受影响者。

(15)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上聊天、打游戏或利用计算机听音乐、看电影者。

(16)私自将公司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带出公司者。

(17)1个月内经济处罚3次(含)以上者。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申诫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300元。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2)主管管理不力,不能有效监督、开展工作或解决投诉者。

(3)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的承诺,且尚未造成损害者。

(4)对投诉事实拒不承认者。

(5)未经允许,私配案场钥匙(大门、办公室、文件柜等)者。

(6)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损害者。

(7)年度内警告2次以上者。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5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醉酒上班者。

(2)1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者。

(3)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造成客户及公司损失,情节轻微者。

(4)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的承诺,且已造成损害者。

(5)因指挥、监督不力而影响公司形象,并造成事故情节较重者。

(6)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超过3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较轻损失者。

(9)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10)年度内累计申诫2次或警告3次者。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10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委托他人/替他人签到者。

(2)全月累计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者。

(3)对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擅自损毁、涂改、伪造项目档案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5)故意损毁、遗失客户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6)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案场者。

(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或个人私利者。

(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领导失察以致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受损者。

(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受到较重的经济损失者。

(10)因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公司或发展商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11)严重违反案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者。

(12)年度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未能胜任岗位职责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者。

(2)季度考评分在60分以下者。

(3)年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l)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2)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者。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

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4)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者。

(5)不服从公司或主管工作安排者。

(6)年度内累计记大过2次者。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者。

(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

(3)对同事或主管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对同事或主管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5)辱骂、殴打客户,对投诉客户进行打击报复者。

(6)盗用或随便向外人泄露口令,窃取公司信息资料者。

(7)泄露公司机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8)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9)向客户索要礼品、钱款、财物者。

(10)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肆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11)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12)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取回扣、索贿、受贿者。

(13)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4)造谣惑众诋毁项目、公司形象者。

(15)涉嫌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者。

(16)以收受利益为目的,为已购房客户再次转卖房源者。

(17)私自携带公司客户大卡、客户资料离开工作场所,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18)利用公司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窃取或泄露公司资料,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19)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20)对员工的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实情节严重者。

(21)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2)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23)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者。

第18条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主管的责任大小,给予主管相应的领导责任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24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5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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