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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府〔〕236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6〕236号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

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厦府〔2006〕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市、区二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险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方针,充分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有序、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灵敏、保障及时、防范有力、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

1.4.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地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3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资源配置。

1.4.4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调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和驻军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减少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1.4.5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6.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6.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如国家对环境事件分级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分级执行。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以下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为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在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交通委、市贸发委、市气象局、市国资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领导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各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市环委会负责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其主要职责为:

⑴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⑶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⑷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⑸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⑹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3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海事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厦门海域溢油应急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厦门海域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和应急器材配备以及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支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基建设施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列入部门预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支出项目。

市经发局、市国资委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贸发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交通委、铁路、民航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信息保障。

市通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财产、人员的具体施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工作,统一报道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4专家组:市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驻军、重点事业、企业单位有关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防化、核与辐射、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参与突发环境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或市环委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预防和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险程度,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预防和预警措施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

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的企业应急处置预案。

3.1.3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

3.1.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与一般环境事件(IV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相对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公告的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应急响应

4.1信息受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现包括日常环境监察发现、事发单位报告、开发建设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科研调查证明等多种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单位、污染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报告人包括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污染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市、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12369。

4.2核实发布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件引发的污染源。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环保局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核实。

当收集到有关信息经市或区环保局核实证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人民政府商市环保局后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预警级别,按权限发布预警公告并启动相应的预案。

4.3分级响应机制

4.3.1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本地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环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主管区长及区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政府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单位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4.3.2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及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区政府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负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由市环委会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或请求支援。

4.3.3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对厦门市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的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有关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请求支援。

4.4报告

4.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在确认事件属较大以上等级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新闻发布

市环委会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一般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4.6.3应急终止后,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

一般应急事件由区政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应急事件由市环委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的事件重复出现。

5.2评估

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影响评估,组织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如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而修订应急预案,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故善后处置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一般环境事件的影响评估由区政府负责。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包括人员安置,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一般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4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质贮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地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近期要配备应急专业监测车和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装备,满足现场应急监测和指挥的需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实现危害性大和环境影响严重的特征污染物的快速测定。

6.3技术保障

6.3.1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6.3.2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大气、水污染事件的快速估算模型,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6.3.3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3.4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理处置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6.4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理部门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由市环保局统一调动。

6.5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市、区、企业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至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环境污染事件。

7.2培训

市、区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相对固定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察、监测等专门人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常备不懈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企业的防化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演练

市、区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努力提高我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⑵环境应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⑶突发环境事件类别: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五类:海域或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⑷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⑸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相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以及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⑹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⑺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⑻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⑼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⑽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⑾防护措施:是指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全身及呼吸道防护、引导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界等。

⑿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人身安全受损的区域。

⒀撤离措施:为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将人群由危险区域有组织的转移至安全地区的行动。该措施为短期措施,受灾人群在预计的某一时限内可返回原住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管理与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厦门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有关部门备案。

8.3城市沟通与协作

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与周边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与上述城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活动。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处置任务,成绩卓著的;

⑵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环境事件的;

⑵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义务的;

⑶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盗窃、贪污、挪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⑻有其他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厦门市环保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录:

1、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2、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

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4、环境污染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5、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6、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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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府〔〕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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