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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部门 劳动关系处 事项属性 办事指南

办事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劳动权益保障,多级办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否 联系电话 87706822 首问责任

人 监督电话

任贤良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社保办理地址 大厦1117室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自行公布办理地点)

地图地址 http://chengdu.edushi.com/?oid=2485 公交线路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前置条件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定依据 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在20个工作日内(承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点击下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7、企业工会意见(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到会职工签名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到会职工应签名确认;

8、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一)申报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关于“申请”的填写:用人单位应填栏目不得为“空”。

(三)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工作、相对集中休息的办法,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做到日平均、周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含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指休息一个完整的24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采取弹性工作,并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应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1、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超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五)关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的填写:

有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应报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签名;没有工会组织的,应在报送“职工大会决议”的同时,由职工签名。

(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载明:时间、地点、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制种类、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的意见和签名等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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