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人社开〔2011〕33号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的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有限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实施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公司中的总经理、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司机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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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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