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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