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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乡农林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乡耕地、林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农户加强对农地、林地的管理,严禁牲畜啃食农作物、林木。

第二条 禁止在乡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冬麦地放牧,如有发现,第一次对大畜处以200元,小畜100元的罚款;第二次对大畜处以300元,小畜200元的罚款。如数次屡教不改者,就将其牲畜没收并进行变卖。(大畜:牛、马、驴、骆驼、牦牛等;小畜:羊)

第三条 乡林业站各责任区的负责人有权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乱垦(开荒)乱占林地等行为,如有发现,视情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乡林业站各责任人每年对退耕还林户进行自查验收,未扩穴、深施肥、刷白、除杂草、开沟,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85%的,暂停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农户必须接受乡林管站的要求完成以上各项工作,验收合格后,兑现钱粮补助,否则取消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第五条 乡农林各站所的负责人如发现病虫灾害及时向

乡政府报告,并协助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乡林地、耕地范围内取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坟立墓;采挖树蔸,破坏植被;毁坏程度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严禁在乡林地、耕地境内点火、吸烟、烧香、点烛等,切实防止火灾的发生,如有发现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由乡林业站负责人监督任何人不得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等,如有违反责令其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乡林地、耕地内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违反者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砍伐树木时必须有相关手续,并在一个月之内清除树根,否则乡政府今后将不给其出具办理砍伐证的相关证明,并处以每棵树50元到100元的罚款。

XX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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