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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统一权属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驻南宁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09〕18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统一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第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标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二)超标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上缴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缴的办公用房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和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独立楼栋。

(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已达到 500平方米,但仍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应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所在地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要求,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编制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单位确因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报批,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建设。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章

统一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应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全面实现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楼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年度预算。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执行计划及预算,并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列入各单位预算。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之前出台的关于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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